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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开发的理念、法律以及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08 18:47
  当人工智能因深度学习而从他律系统转化为自律系统,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连锁反应不断进行的情况下,黑箱化和失控的风险会不断增大。"透明社会"与"黑箱算法",这是数据驱动社会的一对根本矛盾,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此,如何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当的、合理的、充分的规制,确立人工智能开发的规则、伦理以及政策就势必成为极其重要并非常紧迫的一项课题。国务院印发的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中国式制度安排以及九条主要原则,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的基本共识是相洽的;但在不同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怎样决定取舍的元规则和优先顺序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为了在甄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保护人工智能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必要更多地采取软法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提高硬法的惩戒力度。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前言:人工智能的网络化与互联互通
一、人工智能网络化的风险与社会治理
二、人工智能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三、关于人工智能开发的法理和政策的国际主要动向
结语: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规制领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与算法治理研究[J]. 贾开.  中国行政管理. 2019(01)
[2]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18(03)
[3]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为视角[J]. 石冠彬.  东方法学. 2018(03)
[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J]. 季卫东.  东方法学. 2018(01)
[5]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6]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7]人工智能对认知、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改变[J]. 杨力.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近忧重于远虑:对中国人工智能法律的思考[J]. 刘朝.  中国改革. 2017 (05)



本文编号:371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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