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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邻接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12-09 06:07
  由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有与自然人创作作品不同的相关特性,为了维持社会评价机制的运行和满足消费者偏好,确有必要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区别开来。基于制度成本与激励相容约束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只能限定在(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从强-弱保护的合理性与维持著作权制度的内部协调性来看,通过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一种更优的制度选择。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经济特性
    1.1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社会评价机制
    1.2 消费者偏好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市场价值
2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产权模式的可行集合
3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产权模式的合理选择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应用与著作权保护相关基础问题探讨[J]. 向波.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2)
[2]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 许明月,谭玲.  比较法研究. 2018(06)
[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正当性评价与模式选择[J]. 向波.  中国版权. 2018 (05)
[4]邻接权客体判断标准论[J]. 王国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5]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6]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J]. 易继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7]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 熊琦.  知识产权. 2017(03)



本文编号:371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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