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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

发布时间:2022-12-18 20:08
  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是近年人工智能获得飞速发展的重要模式,其在法律科技中也有相关的应用,并引发了部分法律人的担忧或欢迎。对这种模式在法律中的若干应用进行分析,发现其在现有应用中已经具有大数据的优势,获得不少认可;但也存在智能水平较低、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等问题进行法哲学探讨,发现该模式存在对于社会信息收集不广、也不能符合司法能动主义创新要求的缺陷。同时,该模式不能够进行证据的充分质证、事实认定方面的认知能力不足;并在行为的正当性、决策中的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综合性和未来发展、公法的社会性大问题等方面的考量不足。该模式能够协助法律人进行工作与研究,但不可能取代人类法律人。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
    (一) 人工智能的发展
    (二) 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应用及其不足
        1. 大量地以裁判文书或者法律资料为基本的数据库进行大数据的深度学习。
        2. 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能力较弱。
        3.
二、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的优劣
    (一) 法律人工智能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的优势
    (二) 该模式下法律人工智能的缺陷
    (三) 未来的可能性
三、法律人工智能的其他问题
    (一) 事实认定与法律逻辑推理
    (二) 法律的正当性问题
    (三) 潜意识或者非理性的考量
    (四) 未来性和综合性评判的问题
四、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景
    (一) 过渡时期的半人工智能模式
    (二) 完全时期
    (三) 非法律的其他治理模式
    (四) 如何解决AI之间的纠纷?
余论



本文编号:372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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