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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定性及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23-01-08 15:55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对原本是人类特有的智慧与技能提出挑战,创作不再是人类独有的行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是否应为其赋予权利,已超越了现行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和该领域已有讨论的边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与制度面临两难选择。对比人工智能创作物与自然人作品的区别,根据国内外关于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理论与实践,可将其本质要求归结为"独立完成"并具备"与众不同的表达"两个方面。通过深度学习网络和强化学习,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进而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同时,为平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的宗旨,应当以保护、鼓励和促进为原则,以激励机制为基础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作品”的对比
3 国内外独创性认定的理论与实践
4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
    4.1 深度学习网络 (RNN) 足以产生“与众不同的表达”
    4.2 借助强化学习可“独立完成”创作活动
5 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安排
6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面向自动音乐生成的深度递归神经网络方法[J]. 王程,周婉,何军.  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17(10)
[2]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人工神经网络的发展及现状[J]. 徐学良.  微电子学. 2017(02)
[4]深度学习:多层神经网络的复兴与变革[J]. 山世光,阚美娜,刘昕,刘梦怡,邬书哲.  科技导报. 2016(14)
[5]类脑智能研究现状与发展思考[J]. 徐波,刘成林,曾毅.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6(07)
[6]强化学习及其在电脑围棋中的应用[J]. 陈兴国,俞扬.  自动化学报. 2016(05)
[7]我国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协调的法律原则[J]. 何怀文.  知识产权. 2015(09)
[8]被误读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以法律修辞学为视角的考察[J]. 熊文聪.  现代法学. 2012(06)
[9]从Feist案看美国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危机[J]. 黄鹏翔.  科技与法律. 2007(03)
[10]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J]. 冯晓青.  南都学坛. 2004(03)

博士论文
[1]混沌系统智能辨识与控制研究[D]. 王树恩.燕山大学 2016
[2]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D]. 曹伟.西南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72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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