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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诱导行为的算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4-03-30 21:20
  人工智能时代,经由算法产生的互联网诱导行为已成普遍现象,其负外部性效应愈发显现,具有法律规制的迫切性。这种负外部性效应的本质是纯粹算法中立,即不加限制的算法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由于算法的应用,促使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诱导行为产生关联,并因其公共属性,使得该风险具有公法风险的特点。因此,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主要是对纯粹算法中立的修正,包含公益优先和文化引导两方面。在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存在权利保障疑虑的情况下,基于国家担保责任的兜底,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规制的绩效;并通过算法技术计算公共利益的限度,保障规制活动始终受到法律的拘束。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算法风险:互联网诱导行为负外部性效应的本质
    (一) 算法应用: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诱导行为的关联点
    (二) 算法的公共性:数据和互联网诱导行为的公共属性
    (三) 算法的公法风险:算法规制的根本原因
二、修正算法中立: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
    (一) 坚持公益优先原则克服“算法独裁”
    (二) 履行文化引导义务修正“纯粹算法中立”
三、规制再造:算法规制的多元主体与法律限度
    (一) 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关涉算法的权利保障之虞
    (二) 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与国家担保责任
    (三) 以算法规制算法:公共利益的计算与规制的法律限度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4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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