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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2-02-23 22:13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搜索引擎作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工具,日趋流行,但因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等引发的系列侵权引起了学界的激烈讨论,有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者,有基于第36条的局限性,诉诸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安全保障义务者。应当在证成搜索引擎为新型公共场所,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为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推行网络实名制确定侵害人,以"善良管理人标准"中心构建搜索引擎提供服务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把过错推定责任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争创和谐文明的网络法治环境。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迷局与审视
    (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注意义务条款缺位
    (二)公共场所的物理性否认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身份
    (三)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举证困难
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检视与证成
    (一)搜索引擎为新型公共场所
    (二)“用户感知标准”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是注意义务主体
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推行网络实名制确定侵害人
    (二)以“善良管理人标准”为中心构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三)把过错推定责任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搜索引擎自动补全功能的法律审视[J]. 张玉洁.  法学杂志. 2019(05)
[2]网络公共场所的教义学分析[J]. 卢勤忠,钟菁.  法学. 2018(12)
[3]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法理、要素及类型[J]. 李延舜.  法学论坛. 2018(06)
[4]论避风港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加框链接侵权纠纷为典型[J]. 顾晨昊.  中国出版. 2018(13)
[5]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J]. 周友军.  政治与法律. 2018(05)
[6]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从“用户感知标准”到“提供标准”[J]. 刘银良.  法学. 2017(10)
[7]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及其规制[J]. 高一飞,蒋炼.  广西社会科学. 2016(02)
[8]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J]. 潘剑锋.  中国法学. 2015(02)
[9]刑法:“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博弈与抉择——从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说开去[J]. 李晓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2)
[10]私法中理性人标准之构建[J]. 叶金强.  法学研究. 2015(01)



本文编号:36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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