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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自动补足算法的损害及规制

发布时间:2022-12-04 10:00
  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自动补足算法可在用户输入关键词后自动补足搜索内容,提供搜索建议。然而,算法提供的联想词可能造成侵害个人名誉、隐私,著作权、商标权乃至公共利益的多种算法损害。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既有案例中,一些基于搜索引擎是信息发布者或帮助侵权而肯定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一些则认定算法技术客观中立或搜索引擎享有言论自由而否定其法律责任。迥异判决的原因既隐含搜索引擎在信息传播中作为"信源"还是"信道"的理论假设之争,也包括国家产业利益和安全利益的考量。从信息论的角度,搜索引擎的实际法律地位是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兼具信源与信道属性,既是盈利性企业又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因此,应以"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作为规制搜索引擎算法损害的原点,为搜索引擎设置算法看门人的注意义务。搜索引擎的算法责任框架设计,应考量算法处理数据所涉的利益类型,算法对用户行为的干预能力,构建安全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信息分层框架。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迥异的判决:搜索引擎算法损害责任的认定路径
    (一)肯定责任的判决:搜索引擎作为信息发布者或帮助侵权
        1.地位论:信息的缓存与发布者
        2.作用论:帮助侵权行为实施
    (二)否认责任的判决:算法技术中立或言论自由论
        1.作用论:算法技术客观中立
        2.地位论:信息发布者享有言论自由
二、考量的因素:不同的法律地位理论与政策利益权衡
    (一)法律地位考量:信源或信道的理论选择
        1.作为信道的搜索引擎:客观中立的算法假设
        2.作为信源的搜索引擎:可控算法的侵权责任
    (二)政策利益考量:产业、公共与私人利益
        1.基于产业利益的不同选择
        2.基于安全利益的相似政策
三、规制的原点:搜索引擎作为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
    (一)搜索引擎的地位:基于算法的信息发布者
    (二)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算法的看门人
四、规制的进路:责任的框架与考量的因素
    (一)安全利益:实质严格责任的谦抑化
    (二)公共利益:审慎义务与算法伦理的嵌入
    (三)个人利益:滋扰理论的引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商务法》中的算法责任及其完善[J]. 张凌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2]网络安全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J]. 尹培培.  东方法学. 2018(06)
[3]超越代码:从赛博空间到物理世界的控制/生产机制[J]. 胡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4]私人审查的界限——论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内容的行政责任[J]. 赵鹏.  清华法学. 2016(06)
[5]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J]. 宋亚辉.  法学家. 2013(04)



本文编号:370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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