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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环境_试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的转移问题

发布时间:2016-09-16 19:28

  本文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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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鉴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类型分析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根据形式与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少数民族教育,如藏族教育、蒙古族教育等;第二类为有本民族语言但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教育,如东乡族教育、裕固族教育等;第三类为没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少数民族教育,如回族、满族教育等。
  

  第一类民族教育有传统的民族教育形式。现代学校教育产生之后,传统的民族教育功能被寺院和社会其他机构所替代。学校化教育一方面使民族传统教育跨越式迈入现代教育;另一方面使现代教育与民族传统文化断裂,使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缺乏民族文化和历史的基础。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学校教育长期以来缺乏部分吸引力,即使义务教育通过强制的方式使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在不断提高,但辍学率又居高不下。即使是今天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之后,有些民族地区的入学率与巩固率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方面是学校学生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是寺院小僧人的不断增加。这些反差都是民族地区现代教育与民族地区传统教育矛盾的具体体现。
  

  第二类民族教育虽然也有传统的教育,但传统的教育主要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在生产生活中或宗教活动中进行。现代学校教育产生之后,在发展民族教育时较多考虑的是民族地区的自然、历史、社会等因素对民族教育的影响,在学校教育内部则主要考虑到少数民族语言的特殊性问题,而实行一种以少数民族语言为辅助的双语教学模式。民族文化的问题并没有在学校教育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族文化类课程的开发滞后,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群众的需要,不能满足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类民族教育的传统形式除宗教教育之外,教育的内容及形式与现代学校教育接轨较早,学校教育、宗教教育、社会教育分别以不同的形式与内容并行不悖。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性主要集中在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造成的特殊性方面。
  

  三类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与难点有所不同:第一类民族教育发展的难度最大,这类民族教育的发展不仅要充分考虑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造成的特殊性问题,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民族语言与文化的特殊性问题。第二类民族教育发展的难度次之,除了考虑学校外部的自然、历史、社会等特殊性之外,还要涉及两种语言关系的双语教学问题。第三类民族教育的发展重点则是民族地区及民族发展中自然、历史、社会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类型分析
  

  如果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类型上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有两大类型:第一类为优惠性政策,第二类为特殊性政策。
  

  所谓优惠性政策在西方国家大都称为“补偿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教育发展中特殊的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之基础上,所采取的一种倾斜发展政策或优先发展政策。自然的原因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草原牧场及深山老林地区,不仅居住分散,而且交通多有不便。历史的原因主要是指在历史上由于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政策和大汉族主义的排外思想,少数民族多受到他们的侵犯与掠夺,处境十分不利,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多以采集渔猎经济文化类型、游牧经济文化类型、农业经济文化类型为主,缺乏现代化工农牧业经济文化类型,需要进行补偿性的发展。社会的原因主要是指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时,少数民族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是封建社会,有的是奴隶社会,还有的处在原始的部落社会。直到今天,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仍然明显落后于内地,尤其是随着沿海经济的腾飞与中部地区的崛起,这种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还有拉大的趋势。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都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的优惠的发展政策。这种政策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平理论、均衡理论、和谐理论。这种政策如果以学校发展作为参照物的话,它重点在学校之外,即注重的是学校与社会、自然、宗教、经济等因素之间的关系,这种政策关注的重心主要集中在三类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外部制约因素。
  

  所谓特殊性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因素,特别是语言与文化方面的特殊性之基础上,就民族教育内在的教育目标、价值、内容、方法、评价等问题所采取的特殊政策。这些政策在其他地区的教育中不存在,唯独在少数民族教育中存在。如果以学校发展作为参照物的话,它重点在学校之内,即注重学校教育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特殊性。在西方国家中主要是双语教育政策及多元文化课程政策。如我国第一类民族教育中的重点与难点就是这种政策及其执行。
  

  两种政策类型是从民族教育的外部特殊性与内部特殊性出发制定的发展政策,各有其针对性。因为现代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处理传统教育与现代学校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基本处在一个探索性的发展阶段,现在是该进入一个提高性发展阶段的时候了。也就是在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中必须建立必要的学校系统,并相对处理好与民族地区自然、社会、历史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民族教育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学校教育内部的特殊性问题,将学校的根深深地扎入民族历史文化的土壤之中,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体现民族教育真正培养民族人才与传承民族文化的功能。
  

  三、不同时期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及其重点
  

  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与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历程相一致,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大体经历了开创形成阶段(1949-1956)、曲折发展阶段(1956-1966)、遭受干扰和破坏阶段(1966-1976)、恢复与发展阶段(1976-1984)、特色化成熟发展阶段(1984- )五个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相应出台了一定的民族政策、教育政策及逐渐明确的民族教育政策。既有代表性的、纲领性的法律法规条文,也有具体的条例与规章制度;既有中央政府制定颁布的政策,也有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政策。这些政策集中表现在民族教育的质量政策、管理体制政策、经费政策、课程政策、教师政策、学生政策等几个方面。这些政策保障了我国民族教育数量与规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民族教育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民族教育政策开创形成阶段(1949-1956)
  

  在民族教育的质量政策方面,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1年9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总方针: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在民族教育的管理体制政策方面,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学制应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结合情况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和建立。”在教育部从1951年到1955年的小学学制改革、中学暂行规程、师范学校规程中对民族教育的学制都作了特殊规定。1952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在民族教育的课程政策方面,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双语教学政策;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报告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与双语教学政策进行了专门规范;1953年教育部在《关于兄弟民族应用何种语言进行教学的意见》中进一步对双语教学政策明确规范;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报告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与形式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既要照顾民族特点,又不能忽视整个国家的统一性。”在民族教育的经费政策方面,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报告指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除按一般开支标准拨给教育经费外,并应按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情况及教育工作,另拨专款。”从1951年起,中央财政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补助费,且历年有增加。195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使用范围的指示》,具体规定了这项经费的使用政策。在民族教育的教师政策方面,1951年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报告提出“努力解决少数民族各级学校的师资问题”。并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对加强和培养少数民族教育中的师资政策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民族教育的学生政策方面,规定在招生中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报考年龄与录取标准;在生活上对少数民族学生采取待遇从优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公费制度和人民助学金制度;1951年通过了《少数民族学生待遇暂行办法》。
  

  (二)民族教育政策曲折发展阶段(1956-1966)
  

  在民族教育的质量政策方面,1956年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民族教育事业逐步接近和赶上汉族水平,在民族地区开展扫盲教育和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在民族教育的管理体制政策方面,1958年刮起“民族融合风”,出现了在民族教育中忽视民族特点的倾向;1961-1965年重申我国的民族政策;1962年中央批转了西北地区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工作会议报告。在民族教育的课程政策方面,1957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改制和创制文字的方案;1958年起,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汉语拼音学习汉语、学习普通话;民族学校中双语教学恢复和发展。在民族教育的经费政策方面,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进一步强调在经费上对民族教育给予照顾;从1956年起,中央核拨经费采取块块拨款的办法,拨给各地的教育事业费中仍包括民族教育补助费。在民族教育的教师政策方面,1956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内地支援边疆地区小学师资问题的通知》;从1956年起扩大中等师范招生比例,培养边疆民族地区所需师资。在民族教育的学生政策方面,1962年国务院在《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恢复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照顾的办法、196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等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政策。
  

  (三)民族教育政策遭受干扰和破坏阶段(1966-1976)
  

  在民族教育的质量政策方面,全盘否定过去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民族教育事业遭受严重挫折。在民族教育的管理体制政策方面,许多民族工作部门被撤销,许多民族学校被停办,10所民族学院全部停办,许多民族中小学被撤销。在民族教育的课程政策方面,1973年召开八省区中小学教材座谈会,成立八省区蒙文教材协作组;1974年召开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工作座谈会,,就少数民族教材改革、编写、编译、印发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1975年规定了民族语文教材八省区蒙文协作、五省区藏文协作、三省区哈文协作、东北三省朝文协作的政策。在民族教育的经费政策方面,197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对民族教育经费问题制定出新的优惠政策。在民族教育的教师政策方面,1974年国务院批转了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西藏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师资支援的政策;1976年,国务院再次发出支援西藏师资的通知。在民族教育的学生政策方面,对少数民族住宿生以生均助学金的方式给予补助。
  

  (四)民族教育政策恢复与发展阶段(1976-1984)
  

  在民族教育的质量政策方面,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总结了30多年民族教育的经验,提出民族教育的中心任务;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了民族地区举办民族教育的自主权;1983年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预学校教育的政策。在民族教育的管理体制政策方面,1980年重申了设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要求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机构应把发展民族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地、县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置民族教育机构,调配热心民族教育工作的同志专司其事;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民族教育的课程政策方面,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使用本民族语言教学的规定载入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0年在教育部转发的《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强调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要注意民族特点,提高质量,加强协作;1981年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强调开展双语教学的意义。在民族教育的经费政策方面,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出《关于从民族地区补助费中适当安排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的建议》,建议除正常教育经费照拨外,能够从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款额,用于解决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需要。在民族教育的教师政策方面,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动局发出《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将民族地区约8万余民办教师经考核转为公办教师;1980年教育部在《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中提出加强民族师范学校建设。在民族教育的学生政策方面,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对高考招生、少数民族学生择优录取、考试用语、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助学金制度与标准等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1980年开始有计划、有重点地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特殊培养;从1982年开始对民族地区的学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政策。
  

  (五)民族教育政策特色化成熟发展阶段(1984- )
  

  在民族教育的质量政策方面,1992年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会后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民族教育发展的任务、指导方针、基本原则;2002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方针和原则、政策措施、领导管理等作了新的规定;2002年7月,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总结了50多年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提出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在民族教育的管理体制政策方面,1987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九省区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就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1988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发展西藏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论述了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对少数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1988年国家教委在转发《五省区藏族教育研讨会纪要》时,强调民族教育要走出符合自己特点的办学路子;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合理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布局结构。”在民族教育的课程政策方面,1986年成立了藏文、朝鲜文、蒙古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建立了民族教材审定制度;1992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院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了民族院校学科教材建设的具体政策;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的政策”,要求在民族中小学逐步形成少数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课程体系,有条件地区开设一门外语,把双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根据《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编写少数民族学生适用的汉语教材;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编译具有当地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把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所需费用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审定、出版。在民族教育的经费政策方面,1990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 000万元专款用于民族教育事业的补助,“八五”期间适当地增加了这项专款;“十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款重点投向民族和西部贫困地区,支持未“普九”的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农牧区及边境地区发展义务阶段教育;国家组织实施的教育信息化工程重点支持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发展;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重点用于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国家重点扶贫的民族地区中小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材制度,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补助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就学。在民族教育的教师政策方面,1985年在西北师范大学成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面向西北五省区招生,为西北民族地区培养各级合格师资;“十五”期间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培养双语教师,并把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作为目标;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学历水平,采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加强民族地区教师培训工作。在民族教育的学生政策方面,1984年以来在内地举办西藏班,对藏族学生进行特殊培养;1985年11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边疆、牧区、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1987年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办法》对少数民族学生专业奖学金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1987年以来,内地一些学校为新疆举办民族班,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十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与新疆班的培育工作;加快民族专业人才培养,在本科和研究生招生政策上采取优惠措施。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在不断强化发展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同时,将民族教育政策的重心开始向特殊政策方面转变。即一方面加大力度解决民族地区的校舍改造、办学条件改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教师队伍数量提升、现代化远程教育工程等方面遗留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教师队伍培训、双语教学、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开发等方面开始出台涉及民族语言与文化传承的特殊性政策。并且随着前者的不断解决,后者将逐渐成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通过比较分析我国民族教育政策演变的历史,可以总结出我国民族教育政策在质量政策、管理体制政策、课程政策、经费政策、教师政策和学生政策方面比较集中且呈现出一定的变化规律。在民族教育质量政策方面,尽管民族教育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起点低、底子薄,但作为国家政策不但没有降低对民族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而且通过采取特殊优惠政策不断缩小其与汉族地区教育质量的差距,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而且表明党和政府对民族教育的质量问题历来十分重视。从先后召开的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推动作用来看,每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都制定了相应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任务、政策与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民族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在管理体制政策方面,我国始终实行民族教育特殊的管理体制政策,使我国民族教育从传统的宗教教育、生产生活教育完成了向现代学校教育的转型,并使民族学校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民族教育体系,尤其是在基础教育的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民族教育的课程政策方面,从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做起,提倡双语教学制度,实行多元文化课程,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教育课程体系,并从民族教材的编写编译、出版发行、选择使用等方面形成了一套保障措施,把民族教育的双语教学制度、多元文化政策作为民族教育课程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工作。在教育经费政策方面,以重点扶持、优先发展为指导思想,不同历史阶段均设立了民族教育的专项发展经费,就是在“文革十年”各项教育事业遭受挫折的时期,民族教育经费问题仍然没有被完全停止。这一政策是我国民族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主要保障,也是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继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教师政策方面,我国长期以来立足于本土培养双语师资队伍,并在教师待遇、培训提高、对口支援等方面向民族地区教育倾斜。除了长期通过师范院校培养民族地区教师队伍之外,在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更加快了民族院校的转型,把双语师资培养基地建立在民族院校。在学生政策方面,考虑到了民族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入学、就读、住宿、升学、招生考试、就业等方面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总之,我国民族教育事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就是因为有这些基本的、关键的民族教育政策的保障,即使在民族教育事业遭受挫折、曲折发展的时期,我们仍能认清错误,拨乱反正,也是因为这些政策发挥了连续性的功能所致。总结民族教育政策发展的经验,主要在于党和政府历来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视、坚持了民族教育的双重共治政策、加大了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坚持双语教学与多元文化课程政策、坚持宗教与民族教育分离原则、坚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指导思想等几个方面。
  

  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重心的转移
  

  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不可否认,民族教育的多元文化性也就毋庸置疑。如果我们不正视这一问题,而是采取回避的态度,既不是明智的选择,也不是科学的方法。明智而科学的选择是调整我们的民族教育政策,在学校教育之外的问题逐渐解决的基础上,及早将政策的重心转向学校内部的问题。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内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双语教学问题与民族文化课程问题。
  

  (一)双语教学政策
  

  双语教学政策是我国民族教育中的一贯政策,而且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基本形成了不同民族地区不同的双语教学模式及相应的各级政府的双语教学政策体系。在双语教学方面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双语师资的培养。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的经验是在双语师资队伍中大量补充了到民族地区支教的汉族双语教师,主要由全国各民族院校来完成。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的经验是民族双语师资本土化,在大量汉族双语教师退休的过程中,一大批本民族的双语师资补充其中,培养了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本土化双语师资。但问题是汉族双语师资和本民族双语师资的侧重点不同、专长不同,所以培养的学生语言发展的方向也就不同。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为了解决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问题,培养了汉族的双语师资,也确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为了解决双语师资的本土化问题,但却导致了汉语教学水平的滑坡。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在双语教师的培养方面积极探索了民汉双语师资的培养模式,这可以作为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一项特殊政策。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看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中存在的还不仅仅是师资培养模式的问题,教师的数量问题也远没有解决,质量问题更差得很远。一方面是大量的代课教师被地方教育部门所招用,另一方面是大中专毕业生难以就业而流浪社会。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堆土”就是不能去填那“一个坑”,如果政府能用专门的资金来解决代课教师的辞退和新任教师的工资的话,这个问题就变得比较容易了。事实上,我们能够拿出一大笔资金通过“两免一补”来解决学生入学这一学校外的问题,也能够拿出一笔资金来解决入学后能不能留得住的教育质量问题。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语教育政策的变化为例,足以看出这一重心的转换正在民族地区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新疆是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占全区总人口的60%,南疆三地州达到93.75%,实施“双语”教育是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双语”教育事业积极推进。1992年自治区召开了第二届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双语是提高民族文化的必由之路”的理念,全区开始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先后顺利完成了3项5个管理周期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99%以上的教师参加了这样的继续教育。199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此新疆语言文字工作及双语教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9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加强汉语教学作为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2003年自治区政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2001年到2010年期间改进和加强“双语”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继续巩固少数民族母语言教学的同时,切实加强汉语教学在初、中等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在中、高等教育阶段的主导地位,力争使汉语教学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有较大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全区普遍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要培养一支合格的“双语型”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加强汉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认真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逐步开展对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培训。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总投入达7 600万元的“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方案”、2004年3月启动的“新疆少数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师培训工程”,成为“十五”期间新疆双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支撑,在4年时间中参加双语培训的教师达8300余人,极大地促进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2004年,还启动了“内地高校援疆师资培训项目”、“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少数民族骨干教师赴内地学习进修项目”、“新疆新增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骨干力量;并继续实施“新疆中小学中青年汉语骨干教师培训工程”,严格选拔标准,改进培训模式。自2004年起,在新疆大力推广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推进中小学双语教育工作,让每一个孩子在初、高中阶段就过了汉语关,为今后的大学教育提供良好的基础。2004年7月自治区党委做出了《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一时间,新疆各地掀起了民汉合校、开办汉语教学班的热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适时拿出巨资,选派3 700多人进行双语教学培训,每年还抽调400名干部进行双语支教,使新疆14.5万名少数民族学生进入双语教学班学习。2007年新疆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中面向喀什、和田、克州、阿克苏四地州乡镇,招收了500名专科层次汉语言(含民考汉)考生,为南疆四地州的农村培养了高素质的中小学“双语”师资。教育部于2007年暑期委托西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采取“送培进疆”的方式,实施教育部援助新疆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提高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对象以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教学及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为主,包括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者、教研员和有关学科一线骨干教师等1020人,培训经费由教育部统一支付。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双语”教师培训质量,自治区决定将2008年定为“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作质量建设年”,主要采取以下八项措施:一是启动“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参训‘双语’教师汉语授课能力强化训练”实验计划;二是启动“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计划”,努力构建高质量“双语”师资培训者队伍;三是启动“自治区‘双语’师资培训应用课题研究工作计划”;四是实施“自治区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与提升学历相结合工作计划”;五是积极落实“强化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的工作计划;六是组织实施“自治区、兵团参训‘双语’教师汉语教学能力测试”计划;七是启动“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远程教育资源研发计划”;八是依托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针对参训“双语”教师的各类活动。
  

  (二)民族文化课程政策
  

  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内部问题的另一个重点领域就是多元文化课程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的课程计划,在国家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中虽然有对少数民族历史、地理、文学、习俗、艺术等方面的反映,但毕竟是十分有限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一方面在民族语文课及教材中增加了反映民族文化的内容,另一方面通过乡土教材的开发与使用来扩大民族文化教育的范围。然而在打破国家一统课程的新时代背景下,不仅国家课程中应按比例增加我国各民族多元文化的内容,而且也应在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中体现民族文化的特点。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如五省区藏族语文协作小组通过编译藏语文课程所积累的经验。在民族地区的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的开发中积极探索多元文化的课程模式,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
  

  以西藏自治区实行的藏族语文课程政策为例,也不难看出,它正在成为民族教育政策中关注教育质量的一个焦点。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藏族文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问题,不仅中央政府对保护与发展藏族文化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成立了文物局、文化局,建立文物保护单位,多次开展大规模文物普查,对文物进行维修等,而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藏族文化的继承、保护与发展给予保障。就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形势而言,不仅在藏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得以继承与发展,而且在学校教育中除了宗教内容之外的民族语言文字与传统文化也通过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地传播与发展。不仅藏族人民按照自己的传统风俗习惯生活、生产和进行社会活动,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保持着本民族的传统风格和方式,而且在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中,双语教学和民族传统文化课程也十分普遍。2001年国家推行新课程改革以来,藏族地区中小学校认真执行新的课程计划,落实课程设置,转变教育观念,开展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在教育教学中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并关注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尤其是民族传统文化的课程资源,不仅在五省区藏族语文课中增加了传统文化的内容,而且在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中也将民族地理、历史、文学、艺术、建筑、医学、风俗习惯、生产生活等内容反映进去,使民族文化课程成为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中的一个亮点。在民族地区地方课程开发中,笔者所在的西北师范大学西北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参加了中国—加拿大合作研究项目“为藏族地区基础教育编写乡土教材”,先后编写了藏族小学低年级、小学中高年级、初中的《藏族文化读本》,经甘肃省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由甘肃民族出版社以藏汉两种文字形式出版,在甘肃省甘南州、青海省海南州等地的一些学校使用后效果良好,受到了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好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
  

  民族教育政策在关注民族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的同时,重心开始向关注特殊政策发展,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的政策理念。这也是我国民族教育在重数量问题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向重质量转移的一个标志。笔者单位所在的甘肃省的少数民族教育类型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类型基本包括了我国民族教育的基本情况,所以说甘肃省就是我国民族教育的天然实验室。如果我们在探索民族教育内部的发展模式上先行一步,不仅对民族教育理论研究,而且对于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原:《民族教育研究》

 

(编辑: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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