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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族和谐作文_论以民族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6-10-20 11:32

  本文关键词:民族关系和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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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健

  一、民族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民族关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社会关系,它是一种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民族这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民族及其成员的民族意识和感情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通过人们的社会生活反映到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个领域,维系和影响着国家的稳定。我国的民族组成和民族分布的实际,决定了民族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它关系到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边疆稳定,良好的民族关系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毛泽东曾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如果没有民族关系的和谐,就没有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无从谈起,更谈不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良好的民族关系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指标。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稳定发展的社会。民族关系和谐有助于增进各民族间的联系和了解,有利于消解误会、猜忌和成见,有利于增强民族间的互相适应性,有利于接受对方、宽容对方、减少摩擦。和谐的民族关系有利于先进地区帮助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从外部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维护社会稳定。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融洽的民族交往氛围,有利于巩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能够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相反,民族关系不和谐,对各民族的正常交往产生破坏作用,则会制约其他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并会通过这些社会关系的连锁反应进一步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从而会对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间接的破坏作用。可以说,没有和谐的民族关系,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历史事实证明,统治者只有处理好民族关系,尤其是处理好周边地区和偏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关系,才能形成“息事宁人”、政权巩固、国力强盛、社会和谐的局面。我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盛世局面的出现,无不与民族关系的改善密不可分,各民族采用“和亲”、“贡赐”、“互市”、“会盟”等和平方式,有效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社会稳定。秦汉时期,我国结束了春秋战国时诸侯割据、诸族纷争的局面,民族关系得到显著改善,社会逐步趋于稳定。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地区逐步消除了封建社会的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隔离,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国家管理的结构形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国内各民族人民都能够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让各少数民族人民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做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得以确立,并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关系得到根本改善,客观上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谐。

  从秦代至清代的封建社会中,每当中原王朝各民族之间及其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不协调时,整个社会就会动荡不安。西汉时期,中原汉族与北方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游牧民族之间经常发生战争,民族关系几度恶化,导致西汉时期的社会周期性动荡。清代乾隆晚期至嘉庆、道光年间,中南各族人民和清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不断爆发反抗斗争,导致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动乱。这些民族战争和民族冲突,使该地区的社会随着民族矛盾的尖锐化而出现经常性的不安定,各民族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不断受阻,形成了事实上的民族隔离状态。因此,民族关系恶化是导致多民族国家和地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国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尽管55个少数民族只有1亿多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但其聚居自治的地区却占国土总面积的63.7%,有600多万平方公里。我国2.2万公里的陆地边界线中有1.9万公里在民族自治地方,135个边境县中有107个在民族自治地方,2100万边境人口中有48%的少数民族同胞,35个民族跨境而居。改革开放以来,更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向中部及东部地区流动,使民族杂居的深度和广度呈现更复杂的趋势。这一基本国情,客观上决定了民族关系问题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事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由此可断,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不和谐因素

  无论在当今世界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都是良好的。但是,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出一些新的鲜明特征,对我国的民族关系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只有正确分析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不和谐因素,准确把握民族关系的时代特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才能找准立足点,努力发展和谐民族关系。

  (一)国际政治和民族问题带来的不和谐因素

  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边疆巩固关系中华民族统一大业,边疆地区民族关系影响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边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影响国家的对外形象。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民族关系的和谐至关重要,而我国周边邦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我国某些跨界民族同源的主体民族国家。一方面,许多少数民族居住于边境线一带,同一民族跨境而居,两国边民自由出境入境,相互交往较为频繁,尤其周边区域合作步伐加快,东北亚、中亚、南亚和东南亚等几个经济圈发展可期,这给处在前沿的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竞争性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处在反对恐怖主义、民族分裂势力、境外反华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的前沿阵地,如何处理好跨境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关系到边疆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这是发展和谐民族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高度警惕的不和谐的隐患。

  周边国家的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对我国的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也构成了新的挑战。如:“泛突厥主义”极力宣扬“突厥民族至上”论,图谋营造一个包括新疆地区的突厥国家联合体;“大哈萨克主义”号召世界范围内的哈萨克人回归哈萨克斯坦;“泛蒙古主义”鼓吹要将蒙古国、中国的内蒙古、俄罗斯的布里亚特统一成“大蒙古国”。这些泛民族主义思潮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民族团结,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的壮族、瑶族、苗族、傣族和京族等多个少数民族都是跨界民族,历史上这些民族与在越南的同一民族相互通婚很多,彼此之间的联系也十分紧密。云南在这方面受到的影响非常明显。在缅甸果敢地区,我国的移民和跨境流动人口有5万人左右,其中一部分是出外谋生的少数民族,也有不少是负案外逃的人员,为数不少的人在境外从事“黄、赌、毒”的非法行业。

  一些国际敌对势力长期以来打出“人权牌”、“民族牌”、“宗教牌”,肆意歪曲事实,制造民族矛盾,牵制我国党和人民政府,对党和人民政府施加压力;他们利用西藏问题、新疆问题和“东突”组织来进行破坏,妄图达到西化、分化中国的目的。与此同时,叛逃国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相互勾结,遥相呼应,利用各种手段挑起事端。如流亡国外的达赖、热比娅等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操纵下,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渗透和分裂活动。这是引起民族矛盾和造成民族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

  (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及人力资源和文化贫困带来的不和谐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的成果,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历史原因、自然环境、文化发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中东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2006年,我国民族地区经济总量只占全国总量的8.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60.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数的80.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9.7%。至今,我国贫困人口的大部分仍然分布在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缺乏基本公共服务,部分群众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地区有相当部分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由于发展差距的拉大,人才和资金等都出现“一江春水向东流”的现象,且“孔雀东南飞”已成为常态,人才大量东流的直接结果就是使西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出现了人才匮乏的局面。资金大量东流,既抑制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又加速了东西部差距的扩大。这样更导致贫者愈加贫困,富者愈加富裕。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发展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对解决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问题是个严重的障碍。历史发展进程表明,经济上的差距容易造成少数民族的心理不平衡,不利于民族团结。贫困是不稳定的终极根源,是对执政党执政地位构成威胁的重大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

  民族地区的贫困除了收入贫困和人力资源贫困以外,更重要的是文化贫困。在我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的山区、农区、牧区,那里生态环境恶劣、地势崎岖、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居住比较分散,地理位置上的隔断加上小农习性、民族习性、血缘性、地缘性,使人们处于自我封闭和孤立的境地。他们远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中心,虽然人们勤劳、纯朴、厚道,但他们长期的努力与拼搏却依然无法改变现状,这就容易形成一种随遇而安、唯命是从、与世无争的贫困文化。贫困文化内在表现是贫困主体的行为方式固化在传统农业文明的文化模式上,思想价值观念停留在经验主义的判断上,心理状态消极,主体的自我认知能力不足。贫困文化的外在表现是知识贫困,即贫困主体的知识存量低,结构不合理,获取、吸收、交流、利用知识的能力不足、途径匮乏,进而导致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健康状况差,整体素质低。

  (三)宗教带来的不和谐因素

  中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也是一个具有多种宗教信仰的国家。少数民族1亿多人口中,有相当多的人口是各种宗教的信仰者,云南、广西、贵州的30个民族有自己的土著宗教。宗教尽管有劝诫人们修德向善的社会功能,对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作为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意识,又极容易束缚人们的思想。各民族由宗教带来的风俗习惯、心理素质、价值取向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起民族间的误解、摩擦与不和,影响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一些地方因宗教教派之间的纷争、教派内部的矛盾,引发信教群众的械斗,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事件;在大城市,围绕清真饮食供应问题,引发的穆斯林群众集会、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宗教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的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甚至被敌对势力、极端主义所利用,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近些年来,新疆境内的分裂主义者在国外泛伊斯兰主义势力的影响和支持下,极力煽动宗教狂热,鼓吹独立建国、建立军事组织,从事恐怖活动;西藏宗教方面的极少数人配合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非法接受境外传道经费并参加培训等。总之,当前我国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许多与宗教因素有关。宗教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不仅日益深入,而且更加明显。

  (四)民族意识非均衡性发展带来的不和谐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逐步觉醒,并呈复杂化的趋势。由于少数民族曾长期与外界隔绝,造成社会的封闭性,在许多群众中仍然保留狭隘、保守、排他、安于现状、轻商贱利等意识。这些意识的增强使得族际纠纷出现的几率大大增加,随时可能产生民族纠纷,引发民族矛盾,影响民族团结。再由于民族间经济发展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会成为民族间产生不满、摩擦、隔阂和矛盾冲突的重要因素,成为产生消极、错误的民族意识甚至过激表现的重要原因。加之境外反华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煽动、挑拨和捣乱,我国民族问题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当前,由于受国际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民族意识某些消极因素也开始滋长。如果把民族意识增长夸大到不恰当的地步,显现出非均衡性,过分强调自身的特点和利益,不分良莠地维护一些落后的甚至被淘汰的东西,同时也会对先进民族可资借鉴的文明成果加以排斥。对这种意识引导不当,任其发展,就会滑入狭隘民族利己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邪路上去。从而产生利益摩擦,形成对现行民族关系格局的挑战。

  三、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鉴于此,我们应始终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民族地区的发展,处理好民族地区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解决好涉及民族地区发展的各种难题。使目前和未来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部署、各种举措,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而推进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消除民族分裂隐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民族分裂隐患。第一,加大遏制“三股势力”的力度。煽动分裂国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违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已经成为破坏民族关系、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之一。对于一般的民族矛盾,我们要积极缓解、引导、疏通;对于其“西化”、“分化”以及渗透、破坏活动,我们应采用多方联动的策略,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心慈手软,姑息养奸,以彻底摧毁“三股势力”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消除重大隐患。第二,加大宣传统战工作力度。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共同利益唤起不同民族的认同感,引导日益增强的民族意识健康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要继续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新成就和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使各族人民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筑牢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坚强的思想堤防;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宗教界代表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第三,加大区域和国际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外交场合和国际舞台,倡导国际关系、民族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反对霸权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宣传我国民族团结、睦邻友好的“和平崛起”外交战略,积极寻求国际反恐合作与配合,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反对霸权主义,维护边境安全,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由于历史发展、自然、社会、资源、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制约,少数民族地区仅靠自身的努力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很困难的,必须依靠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关心和帮助。国家除了提供一些必备的资金和技术,加大民族教育发展力度、加大民族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加大民族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大民族工业发展力度外,更重要的是应给民族地区更多、更灵活的优惠政策,为民族地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激发民族地区的内在活力。在考虑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但一个民族的进步和发展,归根结底要靠本民族的自力更生。因而民族地区要处理好“造血”与“输血”、“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充分发挥本民族群众在经济建设中的主体力量和聪明才智,转变长期依赖国家的等、靠、要思想,把艰苦创业的优良传统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意识结合起来,拓宽开发的新思路,充分激发和调动蕴藏在群众中脱贫致富的强烈愿望和创造精神,把国家的大力支援与民族地区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内部活力;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战略,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将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这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民族地区要在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开动脑筋,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为了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各级政府应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来抓。民族地区要发挥本地区、本民族的内源优势和特色,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长效计划和措施,努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出成效上做文章。眼下,民族地区应把引进人才、资金和技术放到重要位置,有了人才、资金和技术就奠定了发展的基础。同时把先进的管理引入民族地区。要逐步改造传统农牧业,加快发展特色牧业、特色农业,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要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等产业的投资开发。

  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要都能培育出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支撑作用较强的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各级政府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指导它们实施名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政府要积极支持并及时引导它们转为私营企业。

  (三)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

  现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宗教问题的政治性、政策性、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必须“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努力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一是要广泛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教育,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正像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做到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入人心,从而增强各族干部群众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宗教活动侵蚀的能力。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解决宗教问题上,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妥善处理和有效预防宗教问题产生的矛盾,使得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是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宗教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有序进行。”各级宗教管理部门在尊重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要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的宗教活动,抵御各种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实行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对属地清真寺联系责任制和对重点清真寺定期走访制度,但不能单纯地实施行政管理,而应该是在支持和帮助寺院搞好自养的前提下,逐步把宗教教职人员引上自食其力的道路,不仅要减轻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而且要提倡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要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在促进宗教和谐、民族和谐方面的特殊影响力。宗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宗教的领导权真正掌握在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宗教人士手中。

  (四)加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搭建坚实的心灵桥梁

  早在1949年,毛泽东同志就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少数民族干部土生土长,长期生活在本民族群众之中,他们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了解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善于理解本民族群众的意愿、要求,同本民族人民有着血肉联系和“天然”感情。同时,各民族群众往往把本民族的干部看做是本民族的代表,不仅愿意向他们倾诉心声,反映意见,而且愿意听取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领导、建议和劝告。通过他们的工作,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凝聚在一起,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保持稳定,维护统一。因此,少数民族干部在本民族地区工作具有一种便利性和积极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彻底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民族自治区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有重要意义。”胡锦涛同志指出:“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为此,民族地区必须要用事业吸引人才,用情感鼓动人才,用待遇留住人才,用环境培养人才,用岗位锻炼人才。在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上,注重建设好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一是要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为做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奠定必要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国际国内形势的宣传教育,并将其长期性、制度化,从而让少数民族干部克服闭塞状态,提高全球意识,树立战略眼光,做到理论上高瞻远瞩,政治上清醒坚定,战略和策略上坚定不移地相信和执行中央的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通过短训班、参观学习、委派挂职、上下交流、岗位轮换、基层锻炼等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学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二是要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要牢固树立“事业兴衰关键在人”的观念,采取得力措施营造不以人废言、不以言废人的文化;营造各有所长、各尽所能、人人皆可成长、绝不求全责备的文化;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文化;营造人们互相信任、和睦相处的文化。从而全方位去发现少数民族中的优秀人才,重用他们,对他们压担子、压任务,给条件、给位子,创环境、创机会,促使他们出成果、出效益。三是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优化人才的选拔制度和使用制度,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加快建立少数民族干部的竞争激励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不拘一格地选拔任用人才;要坚持和完善定期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以及述职述廉等制度,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审计等制度,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要建立人才合理流动制度,允许他们在一定的前提下自由、合理地流动,促进民族地区人才的协作和交流;要不断完善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以科学的考核机制对少数民族干部作出评价,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典型。四是要营造良好的情感环境。大部分少数民族干部都在条件比较艰苦的民族地区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关心人、爱护人、凝聚人、感召人”的服务理念体现在精神上,落实到行动中,切实关心爱护少数民族干部,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积极从物质上关心他们,积极为他们提供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的条件,为他们创造既严格又宽松的工作环境。

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编辑: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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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一则: 以现代文化引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转型
  • 后一则: 人口较少民族的现代化
  • 真心不错

    匿名

    真的不错,看了半天

    2015-04-0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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