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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权民生意义_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1949.10

发布时间:2016-11-06 16:49

  本文关键词:民族纲领政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 发布日期:2010-02-08 | 浏览()人次 | 投稿 |  ]

【原文出处】黑龙江民族丛刊
 
【原刊地名】哈尔滨
 
【原刊期号】200002
 
【原刊页号】21~28
 
【分 类 号】D5
 
【分 类 名】民族研究
 
【复印期号】200011
 
【作 者】宋全
 
【作者简介】宋全,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北京 100800
    宋全(1966~),男(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法学硕士,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关 键 词】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民族工作方针/原则内容
 
  本文对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认为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国初期贯彻落实了正确的民族纲领政策,从而为新中国的民族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0)02—0021—08
    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确立的民族纲领政策所体现的精神主旨,同其在长期革命实践中的一贯主张是基本一致的。在当时百废待兴的特定背景下,民族工作经受了严峻考验。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通过大量开创性的工作,确立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纲领政策,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为新中国的民族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开端。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原则和民族工作方针


    1949年9 月下旬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中国历史上是一次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此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具有代行宪法的性质。它根据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提出:按照中国国情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并全面阐明了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性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 教育的建设事业。”(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年1290. )这些提法既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党的民族纲领政策原则的全面总结和继承,又是对它的丰富和发展,显示出鲜明的时代创新精神,是根据当时的特定社会背景作出的恰如其分的选择,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制定具体民族政策,顺利开展民族工作的基础和行动指南。
    1953年7月,中央统战部根据1952年全国民族政策大检查的情况,起草了《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对建国以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了全面的评价,“正确地阐述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和政策”,(注:黄光学. 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7、57、 108、121、121.)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内各民族获得解放,民族压迫根本消除之后,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任务就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保障各民族在一切权利方面的平等,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在祖国的共同事业的发展中,与祖国的建设密切结合起来,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其中包含稳步的和必要的社会改革在内),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注:江平. 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115.)这是对《共同纲领》有关建国初期党的民族纲领政策精神的进一步阐释。1954年10月,中共中央向党内批转了这个总结。这个总结在新中国民族工作历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新中国建立初期我们党的民族纲领政策的原则内容,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文献之一。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政府从实际出发,将全国的大局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提出要制定一套有别于汉族地区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籍以指导民族地区的工作。1950年5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政务工作会议,听取了中央民委副主任委员乌兰夫同志关于当前民族工作问题的报告。乌兰夫指出:“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我们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稳步前进。一切性急的作法,必会犯严重的错误甚至造成严重的损失……”。(注: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年8.)会议通过了该报告,并批准了民族工作“慎重缓进”的方针。时隔不久,周恩来总理亲自将“慎重缓进”改为“慎重稳进”,虽是一字之差,但更突出了积极稳妥的含义。同年6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指示制定了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对应慎重对待的民族地区社会改革问题作了规定。(注:黄光学. 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7、57、108、121、121.)同年7月,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的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的讲话中,结合西南地区的民族问题,进一步阐述和发展了中央的指示精神。他说:“西南的民族问题很复杂,西南民族问题必须解决好。这牵涉到各方面的工作,但我们对情况又了解得很少,因此强调要采取非常稳当的态度,从一开始就把民族关系搞好”。“所有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都要由少数民族内部的力量来进行。”邓小平同志还讲:“所有这一切工作,都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一定要他们赞成,要大多数人赞成,特别是上层分子赞成,上层分子不赞成就不做,上层分子赞成才算数”。(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同年10月1日, 周总理在设宴欢迎参加国庆观礼的各民族代表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对各少数民族的内部改革,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公开表述新中国建国初期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纲领原则和民族工作方针的及时提出,指明了建国初期我国民族工作的方向,保证民族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二、新中国建立初期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创造条件


    党的民族纲领原则和民族工作方针确定后,如何将这些原则变为具体的政策乃至现实,就成为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党和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1.在民族地区普遍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并在此基础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毛泽东主席在1949年11月给中央西北局的指示电中指示:“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少数民族参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时期,应一律组织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注: 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指示,广泛吸收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在民族聚居的地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际上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过渡形式。不少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在民主联合政府的基础上,建立起自治机关,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
    2.筹建民族事务机构。在第一届中央政府政务院所属机构中,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最早成立的单位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此后,西北等大行政区的中央局政府和一些民族事务比较多的省、市、行署、专区及县级人民政府也都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在一些刚解放不久,暂时还不具备组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委员会条件的民族地区,则建立了临时性的民族协商委员会,管理有关事务。民族工作的涉及面非常广泛,许多具体政策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和通力合作。 为便于开展工作, 政务院于1951年2月制定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中, 要求中央政府的部级机构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工作部门。按此精神,有关部委相继建立了管理和协调民族事务的机构。如教育部的民族教育司、、贸易部的民族贸易处、文化部的民族文化司、卫生部的民族卫生处等。从组织方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3.和平解放西藏。至1949年底,除西藏外,大陆的其他民族地区都获得了解放。广大藏区的藏族人民和爱国力量纷纷要求解放军从速进藏,使西藏早日回到新中国的怀抱。1950年1月,中央政府顺应民意, 发出解放西藏的命令。毛主席指示进藏部队要认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做好统战工作,争取上层,影响和团结人民群众,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爱国力量,集中打击帝国主义及其一切分裂主义分子。和平解放西藏是中央政府确定的基本方针。因此,中央在宣布进军西藏之时,即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就有关和平解放西藏事宜进行谈判。1951 年2月,西藏地方政府派出阿沛·阿旺晋美等5 人的全权代表赴京同李维汉等中央政府全权代表谈判。经过艰难的谈判,于5 月下旬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了西藏和平解放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其后西藏革命和建设的大政方针,标志着西藏历史新纪元的开始。
    4.迅速清剿残匪。在建国初期,湖南、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宁夏、新疆等省的匪患情况十分严重。这些地区,多属民族聚居区,形势显得更加复杂。1950年3月, 中央政府发布剿匪和建立革命秩序的指示,掀开了剿匪斗争的序幕。至1953年底,剿匪斗争取得了彻底的胜利,为在这些地区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开展民族工作,奠定了基础。
    5.调节民族内部纠纷。解放前,在一些边远落后的民族地区,在同一民族内部,也因利益纷争、历史积怨、坏人挑唆等因素的作用,产生许多矛盾和纠纷,甚至酿成大规模流血事件。解放初,这类事情仍时有发生,比如,四川凉山彝族家支之间发生的所谓“打冤家”事件在1952年8月至11月的4个月中,仅普格、布拖、美姑、昭觉、普雄等地就发生了16次之多。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有7000多人卷入,持续了5天5夜,伤亡惨重。(注:江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121.)对此类事件,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派驻工作队深入了解情况,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基本消除了内部纷争,为进一步开展全面的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6.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多方面原因,民族地区发展的总体水平比较低,生产落后,生活贫困。对此,党中央指示各地开展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从解决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困难入手,用无偿发放农具和救济粮的办法,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状况。同时,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缺医少药,疾病肆虐的状况,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至1952年,拨出专款1000万元,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卫生事业,还先后派出八个防疫大队和医疗大队,深入民族地区诊治疾病。有关各省和地区也分别派出各种卫生工作队、医疗队,到民族地区开展义务送医送药活动。1951年1月,卫生部召开全国民族卫生会议, 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以及防治少数民族地区性病、疟疾与推广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方案。这次会议还决定,除在少数民族地区继续组派医疗和卫生工作队以外,在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和西康等地各设立一个性病防疫站,在西南、中南地区设立8个疟疾防治所, 并由卫生部派遣两个疟疾防治队,到疟疾高发区进行防治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县一级卫生基层组织。会后,上述有关规定立即得到了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状况也迅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7.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了摸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情况,为实际工作提供借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党和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50年,政务院组织人员调查绥远省土默特旗的“旗县并存”问题。同年,还组织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等校师生到内蒙的呼伦贝尔盟调查蒙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的情况。1950年至1955年对一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语言,以及一些尚待识别民族的族体等问题作专题调查研究。1951年,中国科学院组织西藏科学工作队随解放军进藏,对西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民族状况作全面的考察研究。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基本搞清了各少数民族所处的社会形态及其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为党和政府制定切合实际的民族政策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也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更好地开展工作找到了契合点。
    上述诚心诚意为少数民族做实事的一系列做法,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基本理顺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通过事实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英明与伟大,为其后更好地实施民族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及实施


    新中国建立初期,党的民族政策主要是以《共同纲领》的有关原则规定为蓝本,根据特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加以实施的。大致而言,这些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真正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实现和保障少数民族真正享有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则规定,也是我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根本点。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
    (1)清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的有形痕迹。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指示要求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含义的地名等一切有形的痕迹,坚决禁用或更改。
    (2)疏通民族关系。打破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隔阂,协调、 解决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纷争,理顺和建立平等的民族关系,是党和政府确立的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重点内容。中央政府为此采取了两项成功的举措,即派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进行访问,同时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注: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年70.)
    (3)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确定民族成份。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民族支系繁杂,族称众多,他称与自称混淆,族属不清的现象相当突出而普遍。同时也由于统治阶级奉行民族压迫政策,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有的少数民族为了生存被迫隐瞒自己的民族成份。因此,直至解放前的历代政府都没有能够对我国民族族属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科学正确地确认多民族大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以便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贯彻各项民族政策,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民族工作者,开始民族识别工作。在民族识别过程中,主要依据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和民族形成的理论,结合中国民族的具体情况,参考大量有关文献,并倾听本民族的意愿。实践表明,民族识别政策的贯彻实施是真正实现各民族不分大小和先进与落后都一律平等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对于贯彻执行党的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
    (4)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关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在《共同纲领》中即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当时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因而没有广泛开展起来。1950年11月,我国第一个省辖市一级的西康藏族自治区成立。在此之后,逐渐开始在西北、西南和中南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1952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颁布。纲要使《共同纲领》的有关原则规定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普遍推行和健康发展。1954 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在这部宪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比《共同纲领》规定地更为具体,并从政治制度的高度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确认。1955年12月,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和《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在宪法和国务院的两个指示的具体指导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迅速在民族地区展开。一些人口比较多的少数民族,除蒙古族已建立了自治区之外,其他如回、藏、维吾尔、壮等,筹建自治地方的工作相继提上议事日程。
    (5)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在参与地方政权管理方面的平等权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少数民族散杂居的地区建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2年2月22 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指出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均可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同时还明确了少数民族在这类政权中的会议代表和政府委员的名额。在这次会议上一同批准通过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其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一切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2.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解放战争胜利在即时,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及时提出加快培养民族干部的号召。1949年9月至12月间, 中央西北局军政委员会选调了83名回族干部,举办回族干部训练班,学习有关党的民族政策以及其他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不久,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1949年11月,毛泽东主席强调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同年12月,毛主席在就西北民族工作所发的一个指示中,明确提出:“一切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的党委,都应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同时他又从解决问题的实质入手,强调要尽快培养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在上述精神指引下,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经过较短时间的筹备,于1950年2月,在北京举办了藏民研究班,专门培养藏族干部。此外,不同形式的民族干部培训班和培训学校,在民族地区广泛兴办起来。经过培训的民族干部迅速走上工作岗位,对促进民族地区的正常工作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引向深入,并加以规范, 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 于1950年11月通过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认为:目前应以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同时必须培养适当数量志愿作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以便帮助各少数民族的解放事业与建设工作。为此,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措施,如设立民族学院、设立民族干部学校和临时性质的民族干部训练班等。同年,中央人民政府还颁布了《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提出了建立民族学院,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举措。此后,相继组建了中央、西北、西南民族学院和中央民族学院中南分院。此外,各地还举办了大批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培养普通政治干部和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使民族干部队伍迅速发展起来。
      3.从实际出发,稳妥进行少数民族社会制度改革
    改革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是使少数民族彻底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但由于解放前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所以要改革的对象和形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中央人民政府从民族地区复杂的现实出发,决定采取区别于汉族地区社会改革的政策,实行在幅度上要稳妥、在政策上要从宽、在时间上要放长的方针,在具体实施中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两步走的方法。
    (1)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从总体上看, 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地区有近3000万人口,其发展水平与汉族接近,从解放初就开始与汉族地区一样进行民主改革,到1953年基本完成。这些地区基本仿照汉族地区的模式,但也因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如要做好与人民有联系的上层人士的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要给他们出路;依靠当地民族干部作工作,不应由汉族干部或其他外来干部包办代替;在民族杂居地区,在斗争本民族地主时,应以本民族农民为主,并由本民族干部去组织指导。在分配土地、房屋及其他财产时,要特别注意民族间的合理分配;农牧交错地区不进行土改等。第二类地区主要包括藏族、傣族和大小凉山的彝族地区,约有人口500万人。 这些地区实行和平协商改革的办法,首先是对改革政策和方法进行协商。其实质是在消灭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的前提下,对上层人物作出必要的让步。解放农奴和奴隶,废除各种赋税劳役等特权,没收封建领主、地主和奴隶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但不没收其他财产。同时,采取措施,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次是协商划分阶级。通常由领主、地主、奴隶主同农民代表协商,前者自报成份,后者进行评议,最终由政府批准。第三是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即没收领主、地主和奴隶主的土地重新分配,但同样分配给他们与农民相当的一份。第三类地区是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少数民族地区,约有人口70余万人。这些地区虽已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私有制和贫富分化,但阶级分化不明显,土地占有不集中。对此,党和政府提出通过采取团结、生产、进步的措施,直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政策,即在国家和先进民族的帮助下,发展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其旧的生产关系,直接步入社会主义社会。第四类是指少数民族牧区。这类地区,在建国前大多都发展到了封建社会阶段。封建牧主占有大量的牲畜和牧场,通过出租牲畜或雇佣牧民放牧等形式获取剥削利润。根据这一状况,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对少数民族牧区进行民主改革的政策措施是:保护牧场、保护牲畜、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帮助劳动贫苦牧民发展生产;废除牧主封建特权、超经济剥削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同牧民和牧工的人身依附关系。当然,在牧区民主改革的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因各自的实际而有所区别,但总方针总政策是一致的。
    (2)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一过程中,, 党和政府始终坚持了“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采取在方式上多样,步骤上稳妥,政策上灵活的政策。从实践看,大体包括以下类型:第一类指已完成民主改革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同汉民族地区一样,从1953年开始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经过互助组、初级社等几个发展阶段,最后进入普遍建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高级社阶段。同时,通过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等政策,经过公私合营,使之逐步转变成为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形态。这类地区基础好,起步早,到1956年前后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第二类指经过和平协商完成民主改革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情况复杂,从1956年后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除西藏以外的其他大多数地区到1958年基本完成了改造任务。在这些地区,主要采取在消灭剥削制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农奴和奴隶走合作化道路,使之分别超越一个或两个社会发展形态,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其过程有些类似于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过程中部分民族的“直接过渡”形式。第三类指在民主改革中实现“直接过渡”的民族地区。这类地区的改造大体始于1956年,结束于1958年前后,主要是在民主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助力度,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思想觉悟,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直接确立社会主义体制。第四类指少数民族牧区。对这类地区,采取更慎重、更有利于牧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实施中,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做法。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出了“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首先引导个体牧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建立牧业互助组和合作社。对于牧主经济,采取了类似对城市资本家的宽容政策。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它延伸、扩展了民主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使各少数民族得以稳步有序地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光明大道。
      4.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新中国建立初期,少数民族生产方式落后,生活极端困难,特别是那些居住环境恶劣的少数民族,食不裹腹,衣不蔽体。面对这种境况,党和政策确定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方针,制定并实施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政策。(1)扶助生产,解决温饱问题。 为缓解少数民族的贫困程度,政府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大量发放救济款和救济粮,帮助他们暂时克服生产、生活困难。据统计,仅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在海南岛就向黎族等民族地区投放了15万元救济款和280多万公斤救济粮、优扶粮。 在西南地区,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向少数民族无偿提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的方法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它们的做法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2)开展民族贸易工作。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活和生产用品奇缺,当地的土特产又运不出来,中间的衔接工作主要由一些“私商”来完成。对此,贸易部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51年8月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 会议确定了民族贸易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依据各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通过物资交流,以增进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注: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年21.)
      5.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
    1956年4月, 中央一份通报中指出:“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包括宗教上层分子)一贯坚持团结教育的政策。在那些进行民主改革的地区,改革的时候和改革之后都不改变这个政策。在改革的时候和改革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办法使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不致于降低。”(注:黄光学.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 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7、57、108、121、121. )对能参加工作的,可安排适当工作,由国家发给薪金。对不能工作的,可由国家长期补助,保持和从前大致相当的生活水平。对参加叛乱的,不分首要分子和胁从分子,只要悔改,停止叛乱,均一律从宽处理,不咎既往,过去在政府和协商机关有职务的,保留职务,允许继续工作。对在平叛中有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当时已经建立人民政权的少数民族地区,党和政府对凡是能够争取和团结的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大都按照上述政策精神,在政治上和生活上作了比较好的安置。
      6.批判和克服民族主义倾向
    从总体上讲,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开展是比较顺利的。但在部分地区,由于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汉族干部忽视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未能正确落实民族政策,甚至出现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对此,党和政府十分关注,认为它是民族主义思潮的一种反映,提出要通过经常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来克服和防止这种错误倾向的影响。1952年和1956年,先后在全国进行了两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毛主席对民族政策执行检查情况非常重视,他在1953年3 月明确提出:“有些地方民族关系很不正常。此种情形,对于共产党人说来,是不能容忍的。”(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强调必须立刻着手改造这方面错误,要借助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开批判,籍以教育全体党员和群众。同年7月, 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通过了由中央统战部起草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系统地归纳了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即大汉族主义或汉族主义残余几乎到处存在。认为必须通过经常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来克服和防止这种错误倾向的消极影响。这份总结经政治局会议研究,于次年10月向党内批转成为新中国民族工作进程中的重要历史文献之一。进入50年代中期,在一些民族地区的领导机关中,大汉族主义的思想倾向又有所抬头。对此,党中央于1956年4 月再次发出在全国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指示。在指示中提出了在重点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也应客观地反对现实中存在的地方民族主义的精神。4月25日, 毛主席发表了题为《论十大关系》的著名讲话,在谈到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时指出:“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定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一般地不是重点。”(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1957年2月, 毛主席再一次指出:“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矛盾。”(注: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54、55、54、59;42;42;42;94;120.)第二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即将结束时,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青岛召开了民族工作座谈会,对检查情况作了较全面的研究和总结。周恩来总理亲自到会进行指导,并发表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在谈到反对民族主义时,周总理反复强调,不论是大汉族主义倾向,还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来解决。周总理的讲话,切中实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为当时和以后开展反对民族主义的斗争,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政策取得的成就


    在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年底的8 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和措施。随着这些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我国的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其后又逐步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各民族当家作主,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的逐步开展,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胜利完成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我国各族人民相继超越了一个或几个的社会发展阶段,直接步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截止1957年年底,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先后建立了7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除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地方以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藏高原的筹建工作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少数民族干部由1949年的4.8万多人,增加到1957年的48万多人。(注:黄光学.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7、57、108、121 、121.)由于党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民族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人民基本上实现了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事务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平等权利,各民族之间历史上形成的隔阂与猜疑得到消除,民族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民族之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关系,为国家的统一与中华各民族的团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突飞猛进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局面,彻底改善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在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予以帮助扶持的政策和措施。如早在1950年至1952年三年恢复时期,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十分注重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恢复和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民族地区交通运输事业和开展商业贸易活动,并在一些条件比较好的民族地区建立了部分工业企业。中共中央在1952年12月颁布的《中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中,在要求各相关省、自治区进一步做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和加强政权建设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要贯彻以农业、牧业、贸易和交通运输业为重点的原则。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全国有关单位和地区制定了比较具体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计划,并在各民族的共同努力下,提前完成了规划的任务。比如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全国计划新建8条铁路干线,其中有5条与少数民族地区直接或间接相通。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工业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联合企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油田等企业的建立,而得到显著发展,初步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结构单一的“手无寸铁”的历史。据有关资料,1957年与1949年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产量和牲畜数量分别增长了62.9%和141%。民族自治地方工业总产值, 由1949年的5.4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29.5亿元,增长了4倍多。在内蒙古、新疆、广西、青海等民族省、自治区建立了一批大中型工矿企业。民族地区的交通事业成绩显著,到1957 年, 铁路和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达到5400多公里和6万多公里。 少数民族的工人队伍也因民族地区工业的发展而迅速壮大,到1957年年底,民族地区的工人数量已经达到82万多人。(注:黄光学.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7、57、108、121、121. )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而明显提高。
      3.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快速发展
    由于党和政府采取了重视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迅速发展的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据统计,1957年与1952年相比,全国在校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增长了4.46倍,普通中学的在校生增长了2.78倍,小学生增长了1.17倍,卫生机构增长了10.75倍,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报纸达到23种,比1952年增长了60%,杂志达到35种,增长了133 %,各类图书达到1763种,增长了184%。(注:黄光学.当代中国民族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107、57、108、121 、121.)少数民族人民的精神面貌也随着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而焕然一新。

 

(编辑:彭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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