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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其自治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13 19:12

  本文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其自治权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宋才发: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及其自治权问题研究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又好又快地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必然产物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少数民族权利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体系,既包括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又包括作为个体的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权利;既包括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也包括民族自治权、共治权。其中,民族自治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中的一种。自治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属于中央分权制的范畴。但是,自治权与民族自决权或者民族独立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在世界社会主义民族发展史上,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联邦制,即以某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成员国或者分子国,然后再把这些成员国或者分子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另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划定行政区,使居住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一个或者几个民族享受自治权。联邦制多用于在宏观上解决民族问题,通常是从国家结构形式上通盘考虑的结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除了适用于宏观上解决民族问题之外,更适合于在微观上解决民族问题,它不具有国家结构形式的意义。一个国家如果在宏观上已经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其总的民族问题,则联邦制自然被排除在外。但是,一个国家如果在宏观上已经采用联邦制解决其总的民族问题,则不排斥在微观上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可能性。前苏联和南斯拉夫实行的就是联邦制。中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中国各民族之间人口数量相差悬殊,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论文为本人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05JJD850009);国家“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号:教重办[2004]1号)的研究成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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