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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民族宗教政策 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报告

发布时间:2017-03-07 11:19

  本文关键词:民族宗教政策,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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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市民族宗教政策 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报告

    【发布时间:2016-01-26】 【作者/来源 维护员】 【阅读:1095次】 【】


        一、民族宗教基本情况

    南阳是一个民族宗教工作大市,共有少数民族43个,少数民族群众26.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4%,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其中回族16.1万人,蒙古族6.9万人,满族近3万人,三个少数民族人口均居全省各省辖市之首。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10个,千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办80个,民族乡2个,民族村218个,民族中小学123所,民族企业4000多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312家;南阳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俱全,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832处(佛教77处、道教104处、伊斯兰教112处、天主教8处、基督教531处),宗教教职人员1342人(佛教205人、道教270人、伊斯兰教97人、天主教35人、基督教735人),信教群众66万人(佛教116903人、道教147817人、伊斯兰教131849人、天主教20114人、基督教248147人)。成立市级宗教团体7个,县级宗教团体50个。目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均有信教群众,其中,宗教工作重点乡镇112个,重点村805个。

    二、贯彻实施民族政策所取得的成效    

    三、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所取得的成效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坚持把宗教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广泛深入地宣传培训,积极推动宗教事务管理方式转变,依法加强管理,大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持续保持了全市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局面。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做好“两个条例”宣贯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成立组织,制定规划,周密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建立了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和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正副组长的南阳市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统战部、市政府法制办、市民宗委联合制定了南阳市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意见,对开展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进行了系统部署;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条例”纳入5年普法规划,市政府把“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列入目标管理,加强对县市区的督查和指导,保证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全面展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了组织保证。一是对宗教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不断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责任。2006年起市政府就把宗教工作作为“平安南阳”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考评,对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实施一票否决。2007年开始,又进一步把宗教工作作为县市区党委、政府责任目标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体系,不断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宗教领域的问题,帮助支持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工作;二是积极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社会化。市、县(市区)、乡、村普遍建立了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或村管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三是不断完善宗教界自我管理体系。宗教活动场所全部成立了民主管理组织,初步形成了宗教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体制,为做好宗教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四是建立党政领导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联谊机制。市及县市区“四大家”领导分别确定1—2个宗教活动场所为工作联系点,2—3名宗教代表人士为联系对象,通过定期走访、节日慰问等形式加强联谊,在联谊中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是建立“三支队伍”培训教育机制。坚持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开设宗教知识和政策法规课程,不断提高各级党政干部驾驭宗教工作、领导和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坚持学习日制度与专门培训相结合的学习方法,督促宗教工作干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本领。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宗教界人士的教育、培训、培养,增强其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抵御境外渗透的主动性;六是建立宗教工作信息传递机制。根据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我市建立了宗教工作信息沟通共享制度。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统战、宗教、公安、安全等部门不断加强系统内的信息网络建设,有关宗教工作信息第一时间汇总到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传递到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信息沟通共享,大大提高了应对宗教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七是建立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坚持每月自下而上排查不安定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制定突发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根据事件起因、规模、性质确定应对手段、措施。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奔赴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宗教部门坚持关注事件始终,参与事件协调处理。

    (三)强化“条例”宣传培训。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形式全方位,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培训。一是利用现代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媒介广造舆论氛围。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走上街头或农村田间地头突击宣传。“条例”颁布实施时,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在《南阳日报》发表专题文章,市民宗委负责人接受《南阳日报》和南阳电视台访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每年的“条例”实施日,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都要在媒体上发表讲话,对前一段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一些县区还在当地媒体上开展了“书记、乡镇长谈宗教工作”专栏,组织文艺演出队深入农村文化大院或走向田间地头,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二是面向宗教工作者、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深入宣传。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和广大宗教工作干部坚持深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中,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搞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在重大宗教节日,出动宣传车或以板报、横幅标语展示以及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宣传。指导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聘请政策法规宣传员,结合日常宗教活动组织信教群众深入学习。三是突出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培训。首先抓好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学习培训。10年来,市县先后举办党政领导干部和统战、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42期,共培训党政领导干部10000余人(次)。市委中心组多次举办学习报告会,向各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传达最新的宗教方针政策,其中还曾邀请到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作了“世界宗教问题和我国的宗教政策法规”的专题报告。其次,抓好宗教界人士学习培训。全市共举办宗教团体领导成员和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培训班52期,6000余人(次)受训。

    (四)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各级政府法制与宗教部门协同对宗教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全市民族宗教系统共计62人获得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13人获得省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证。二是大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市民宗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了“行政权力清单”,对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如宗教活动场所设立、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建立露天宗教造像等的条件、程序、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作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常用文书,执法程序得到规范,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证。

    (五)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健康有序。根据“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了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多项制度。严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关。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有效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几年来共查处镇平县擅自设立佛教慈善安养院、四川某公司在解放广场擅自塑造大型露天佛像以及市内财神庙、武候祠违法开展宗教活动等违法案件30多起,有效地维护了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上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由于受机构数的限制,全市县级民宗工作部门全部被并入到统战部或政府办,另外县级民宗部门人员、经费较少的现状与日益繁重的民宗工作任务极不适应,影响了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城区回民瘞地建设进展处于停滞状态。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不断增加,少数民族“丧葬难”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城区回民为此也多次上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区回民瘞地建设,多次召开由主管副市长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区回民瘞地建设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对城区回民义地进行了选址,位置设在卧龙区谢庄乡孙庄。目前,规划部门已办理了手续,市财政也拨付了一定的启动资金,但由于卧龙区土地手续问题,回民瘞地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三是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由于历史、自然等客观原因,当前我市大部分民族乡村经济还比较落后。《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列出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专项资金,并视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目前我市大部分县区未能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也仅有30万元,多年来一直没有增加,与全省兄弟地市相比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是针对一些新的问题,宗教事务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条例”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营宗教用品,但需要审批。而对宗教活动场所外经营同类产品没有规定。现在很多地方的市场上出现很多公开经营宗教用品的公司、店铺,宗教工作部门却没有依据进行管理。另外,由于“条例”颁布较早,对近年来出现的宗教网站、互联网传教等问题没有相应规定。

    五是执法能力不适应。“条例”颁布实施后,宗教事务管理方式由依靠政策管理逐步转变为依法管理和依政策管理并行并重,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还不相适应。一些县的执法人员编制不到位。一些县不注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使用。大多数县还存在经费困难、办公条件差等问题。

    六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尽管在宣传培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部分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有的摆不正法律与教规教义的关系,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强调自身权利多,谈履行义务少,出现问题不主动依靠法律解决。

    五、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领导,扎实推进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要把民族宗教工作融入到全局工作和发展大局中,更好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宗教和睦稳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力度,建议成立专门督导组,扎实推进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统筹考虑民族宗教部门的行政执法建设需要和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的现实要求,民族宗教任务重的县市区政府要独立设立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切实做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编制、人员、经费与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相适应。高新区、南阳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宛属或驻宛大中专院校应设立独立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我市民族宗教工作网络全覆盖。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快捷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工作管理网络。民宗工作要靠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做好,要充分发挥县、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村管小组的桥梁作用,确保民宗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利用基层管理网络的优势,扎实开展工作,及时排查和解决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问题,保证民族宗教领域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建议研究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正确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权,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无论是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还是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不论是制止非法宗教活动,还是制止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无论是宗教内部出现的违法活动,还是社会上有人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彻底制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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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编号:24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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