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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追续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9 20:03
  1920年产生于法国的追续权,是艺术家从其艺术作品原件在艺术市场的转售收入中得到一定百分比的权利,现已引入约40个国家,其中多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欧盟,某些成员国追续权的缺乏可能引起的内部市场贸易扭曲,导致了对其在欧盟内部加以协调的欧盟指令的产生。该指令将扩大追续权在世界上的适用范围。 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制度价值是追续权支持与反对双方的关注焦点。追续权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从民法中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的权利中引申出追续权,同时借鉴非常损失规则的运用,通过在得利一方的转售增值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利益,以作为对构成了“非常损失”的作者的经济补偿,既不会破坏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又尽可能地使失衡的利益关系重新找到了平衡的支点。艺术家从经济乃至人格上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而出现;艺术品交易市场繁荣成熟,画廊与拍卖场成为主要的艺术流通渠道等等,一系列现实状况均昭示了追续权存在的现实意义与必要。 故而本文通过借鉴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著作追续权制度的规定,探讨了在我国建立著作追续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追续权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方法以及民事责任等。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部分 著作追续权的界定、制度基础及价值
    一、著作追续权的含义界定
    二、著作追续权的制度基础
    三、著作追续权的制度价值
第二部分 主要国家著作追续权制度评析
    一、法国著作追续权制度评析
    二、德国著作追续权制度评析
    三、美国著作追续权制度评析
    四、英国著作追续权制度评析
第三部分 我国著作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框架
    一、著作追续权的立法定义及性质
    二、著作追续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期限
    三、著作追续权的行使制度
    四、著作追续权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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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86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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