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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工作如何在保障律师执业前提下应对律师介入

发布时间:2016-05-13 13:22

  论文摘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于宪法中,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也坚持贯彻了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诸项权益的维护在侦查阶段要倚仗于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的程度。如何在加大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在保障律师执业前提下如何应对律师介入的挑战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认为反贪部门必须认清公民私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注重对侦查权的制约和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权益的保护,创新升级现有侦查模式。

  论文关键词 反贪工作 律师 侦查

  一、引言

  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以查明职务犯罪事实和查获职务犯罪人为目的,但长期以来对侦查功效的推崇,使得反贪工作显露出强职权主义,,不可避免的忽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而且漠视律师在反贪工作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我国刑诉法的修订正式确立律师介入侦查,这也是对反贪工作侦辩法律关系空白的重要弥补,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制及其意义

  律师介入反贪工作,刑诉法规定主要有三:其一,明确了律师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其二,除非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其余案件律师都可以自由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其三,反贪部门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听取律师意见并附卷。
  由于贪贿案件隐蔽性较强,获取口供是反贪工作的显著标志,通常被认为是诉讼中“最危险和最可怕的阶段”。侦查权的滥用可能使宪法保障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徒具空文,“刑事诉讼法乃宪法的测振仪”,规制律师进入侦查阶段可以制约反贪部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防止侦查权滥用。

  三、对反贪工作的挑战

  显而易见,刑诉法的上述修订对反贪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获取、固定有罪供述难
  律师没有障碍地会见犯罪嫌疑人使其与外界的联系没有被阻隔,能够随时明了案件进展以及外界反应等,审讯的信息不对称不再保有,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大幅降低,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得到强化,甚至在律师的提醒下充分运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以逃避法律制裁。并且,律师会见时可以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和量刑等多角度,全方位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对其不利的供述并提出如何辩解的意见,进一步增大反贪部门获取稳定的有罪供述的难度。
  (二)询问证人难度增大
  贪贿案件中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往往具有利害关系,本身就不愿作证,加之律师从一开始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可能暗示关键证人避证、拒证或做伪证,或是直接联络同案犯进行串供,形成证人证言中出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罪轻证据与罪重证据并存的局面,混淆侦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处理。
  (三)证据合法性要求高
  贿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由于当前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以及取证程序的严格要求,造成反贪部门侦查活动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极易出现“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律师一经介入,可能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程序入手推翻实体,以达到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目的。

  四、反贪工作如何在保障律师执业前提下应对律师介入

  保障律师执业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更加充分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此必须依法贯彻执行,至于反贪部门如何面对上述律师介入的挑战,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走精细化初查之路
  反贪部门必须改变以往初查工作简单粗放、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状况,提高信息化初查、立体式初查的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保密是初查工作的黄金法则,精细化初查不等于地毯式初查,反贪部门应在保密的前提下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初查,“穷尽一切可能”查清初查对象的任职、财产、关系圈及有关的犯罪事实。同时,精细化初查也不等于长期初查,迅速是初查工作的制胜法宝,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犯罪的主要的关键证据并提前予以固定,在立案以及律师介入之前形成一定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规模。
  (二)科学化审讯,尤其是提高首次讯问突破能力
  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程序,也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要坚持依法、科学、高效和策略,切实提高首次讯问的针对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固定性,在律师介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合法有效的有罪口供。要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讯问活动监督的同时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保证获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同时,审讯、搜查、取证要同步进行、同时开展,以审讯拓展引领取证,以搜查促进支撑审讯,以取证突破巩固口供,三者相互支撑,灵活应用各种信息、技术手段,科学变换审讯策略,提升讯问水平和效果,防止串供、串证、毁灭证据情况的发生。
  (三)密切关注涉案重点人员
  反贪部门可以与看守所和公安机关建立机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情况要及时掌握。律师会见后,侦查人员应适时提讯或传讯,了解其思想动态,查看是否出现翻供迹象,如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对关键证人的询问取证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条件的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来固定、保全证言,同时,对关键证人可以建立定期跟踪回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因律师等因素而翻证的情况并采取对策。
  (四)加强与律师的沟通
  本着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案件审讯陷入僵局时,反贪部门可以及时约谈律师,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双方进行有限制的证据开示,安排律师出面做犯罪嫌疑人思想工作,促使其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实事求是地供述犯罪事实,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也可以主动约谈律师,全面听取律师对侦查人员有无侵犯人权、程序违法等方面的看法和意见,主动接受律师对执法办案过程监督制约,对律师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意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不断改进自身不足。侦查人员甚至可以通过同律师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发现侦查信息和线索,也可以利用律师及相关人员的反侦查活动,获取再生证据,否定靠反侦查活动确定起来的伪证,和其它犯罪证据一起形成更为坚实的证实犯罪的证据锁链。对少数律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反贪部门应及时通报,对个别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防止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五、结语

  在反贪工作实践中,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律师介入侦查,改变了反贪部门在侦查中原有的优势地位,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认识到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与侦查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要积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研究反贪工作中的新情况,创造性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反贪工作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需求,将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办案每一个环节中,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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