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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雾霾治理主体责任缺失的环境伦理追问

发布时间:2024-03-17 10:34
  作为公众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雾霾频发不仅影响公众的日常生活,还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雾霾问题的产生既是空气污染长期累计的结果,也是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失调所致。在雾霾的成因中,人对自然道德责任的缺失是最根本的原因。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自然家园,针对雾霾的治理不仅要有技术和政策层面的举措,也要求作为雾霾制造者的个人和企业对自然担负起应有的伦理责任。伦理的内涵强调人类通过道德力量约束和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环境伦理要求人类积极主动地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承担人对环境的保护责任,这是根治雾霾的深层价值动力。目前,我国的雾霾治理呈现出政府大包大揽、企业推卸责任、公众集体无意识的状态,导致对雾霾治理投入不小,但效果仍不尽人意。政府作为环境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不仅要对政府本身的行为负责,更应当通过法律制度、环境教育对企业和公众担负起引导责任,激发企业和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起雾霾治理多主体的协同履责机制,这是推动我国雾霾治理良序推进的关键。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责任主体
二、雾霾治理主体的履责障碍
三、雾霾治理主体责任缺失的伦理反思
四、基于环境伦理的雾霾治理实践



本文编号:39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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