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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域下民法公平原则研究:法律伦理与道德法律化

发布时间:2014-10-18 19:02

【摘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统领民法具体规范和原则的精神和灵魂。公平原则不仅是世界民法发展史的亲历者,也是人类道德文明的传承者。因此,从法律伦理学视角研究民法公平原则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笔者以公平原则所具有的法律特性和道德属性为依据,从伦理学视角对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根源、蕴含的道德属性、在民事法律活动中体现的伦理精神以及伦理意义各方面进行审视。笔者希望通过挖掘公平原则的价值属性,既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伦理支撑,又能为我国的道德建设提供新思路。在上述思路的指引下,本文的框架大致为:首先,简要概述公平原则的思想渊源和基本内涵。其次,挖掘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和蕴含的道德属性。再次,分析公平原则对民事法律活动的价值导向作用。最后,阐明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新时期道德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突出其伦理意义。 

【关键词】 民法; 正义; 公平原则; 法律伦理学; 道德法律化; 


第1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概述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公平作为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判断标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纵观中外思想家们对公平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个领域,覆盖面之广,思想内容之深邃,令人赞叹。应该说,国内外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研究都较早,但是对民法公平原则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还得追溯到罗马法产生以后。换句话说,民法公平原则是对前人公平思想的转化和发展,它们之间属于源和流的关系。本章主要通过对古今中外公平思想的追溯,探析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基础,并详细概述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以达到对公平原则全面、系统地认识。

 

1.1 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渊源

1.1.1 西方公平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公平”在汉语中是指处事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则用“Fair”或Fairness表示公平,其含义是“公正、合理的、无偏见”之意,这说明对公平的认识和定义,中西思想家们是一致的。公平与“公正、正义、正当”等概念相近似,本质上都属于研究利益分配和关系对待问题的范畴。公平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合理性评价时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是一种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回顾西方对公平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随着西方社会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观念也打上了深深地时代烙印,并表现出不同的内涵。

(1)古代西方公平思想

在西方,古希腊最早对公平进行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的公平最早应该与“正义”是同义的,属于美德范畴,主要表现为一种和谐与均衡。毕达哥拉斯认为公平是数的一种推理,是天平秤上的平等。柏拉图认为公平或正义就是“每个人获得恰如其分的报答”,他倡导“各得其所”的公平理念。随后,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公平观念,指出公平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并体现在一种均衡关系和中道行为之中。他将公平分为普遍公平与特殊公平,所谓普遍公平是指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成文法,也包括道德法典。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平、正义等同于合法性,是“至善”之德。他还认为特殊公平又分为利益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和制定契约的原则,矫正公平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损害的禁止和补偿原则方面的具体体现。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公平与社会契约联系起来,认为公平是人们为把社会生活过得更好,彼此快乐、和谐而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平是一种合理的、不偏不倚的价值评价,是和谐与均衡的状态,是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的社会契约,是法律对所有人的公平适用。毫无疑问,古希腊人既把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又强调公平在社会中的实际状态,所以对公平的认识是极其深刻的。

 

1.2 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2.1 民法意义上的公平的涵义

(1)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古希腊。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萨拜因所说:“很多近代的政治观念——举例说,诸如公道、自由、立宪政体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这些观念的定义,都起源于希腊思想家对城邦制度的看法。”这充分说明,公平作为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早就和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事实也证明,法律与公平观念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一方面,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伦理依据。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公平关系,可以说,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平也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公平关系得以实现的保障。显然,民法的公平原则就是公平观念法律化的体现。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必然要体现出公平的最高理念,因此,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在我国,对民法公平原则存在多种理解:佟柔先生认为,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徐国栋先生认为,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两位学者都侧重于将公平原则理解为一种公平理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有的学者则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角度,直接将民法的公平原则理解为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化,概括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利益均衡,以及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公平合理。总之,上述观点,都将公平原则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精神,并充分肯定了公平观念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应该说,这是对公平原则客观正确地论述。笔者非常认同前者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界定。然而,一些学者则否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肯定地位,认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该是归属于平等自愿原则下的具体原则,换句话说,不能将公平原则当作基本原则,而是平等原则在具体领域的体现。显然,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它既忽略了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根源,也将平等和公平的关系本末倒置,要知道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公平意识在人权方面的具体体现。因此,笔者最终认为,民法公平原则应该被定义为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价值理念为指导,对权力与义务、利益作出合理调配或分担的基本准则。

 

第2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蕴

 

公平原则是民法赖以存在的灵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为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然而,民法公平原则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实践的发展,并受到各种古老公平观念、道德理念的影响,集中反映了法学和伦理学两个领域的共同诉求。笔者认为公平原则自始至终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它既体现了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蕴含了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公平原则所具有的道德品质,为弥补和完善法律固有的缺陷提供了道德依据。因此,研究公平原则背后的伦理根源,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公平原则的认识;挖掘其蕴含的道德属性,将有助于提升公平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2.1 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

2.1.1 公平原则符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公平和正义的概念相近似,但也有细微区别。公平,其本意是不偏不倚,一般是事物之间权衡的合理。正义,本意是指正确、恰当的义理。引申为事物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或道理。两者的相通性就在于,都是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只是后者的比较对象是道德标准和道理而已,因此,公平和正义具有统一性。一般来说,公平是正义的一种承载和体现,正义是公平的价值和要求。

由于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道德内涵和价值判断功能,所以可以相互通用。

在法律产生之前,公平正义观念就在原始人类的头脑中萌发,人们把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视为正义,并通常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行为表现出来。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西方文化中关于正义思想的论述,可谓浩若烟海。管仲认为“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先秦儒家认为遵循等级制度的安排就是正义。古希腊的先哲们通过对自然、社会和政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许多丰富的正义思想,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各尽其职,”的德行。他也是西方最早论述法律正义的思想家,认为正义的法律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尽论述了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统一,交换正义是对分配正义被违反时的矫正。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几何比例上的平等,即平等的地位分配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依据不平等的比例进行不平等的分配。交换正义是为了防止人们在交易中的财产损害,按照算术比例对交易行为进行矫正,实现等值交易。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奠定了民法公平原则的理论雏形,暗含了公平交换是经济正义实现的重要内容。要知道,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实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法律制度。虽然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拒绝特权,只信仰竞争,但是参与竞争的当事人却不是天生道德高尚的人。当市场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管,参与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绞尽脑汁提高竞争能力,甚至采取欺骗、敲诈、暗算等非正义的手段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以契约形式对经济关系加以调整和保护。它要求商品经济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并确立了公平原则,以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健康合理运行,实现经济交往正义。

 

2.2 民法公平原则的道德属性

2.2.1 公平原则以平等为前提

平等就像自由一样,含义复杂多样,是古今中外思想家们竞相争论的重要理念之一。对于平等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质平等,即人生而平等;二是,分配平等,包括财富分配、机会获得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平等。其实,平等观念并不与人类社会同步,而是思想文化积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广泛的身份平等根本是天方夜谭。同时,平等主要是以政治和法律的形式展示出来,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的“人格平等”理念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一律平等,属于平等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前提。然而,无论政治学还是法学对平等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其来源的价值追问,事实上平等本身就带有浓烈的伦理色彩。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平等是不证自明的吗?他认为,我们不能把平等像马拉松比赛或听写比赛获胜者发表的评论那样,视为事实判断,而是要表达一种道德判断,即作为应该的事情。这个道德判断被称为“内在平等”。关于平等的伦理依据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一是,平等是一种天赋权利。这里的“天”包括自然、人的本性和上帝。二是,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美德,平等隐含正义。因为人的本性对平等的追求符合自然法则的“永恒公理”正义。

由上述可知,作为法律范畴的民法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然而,平等在本质上具有先天的道德性,其外延更广,包括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以及交往关系的平等。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理念在主体和经济关系方面的体现,也是民法公平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它一方面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尊重彼此平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双方要以主体平等为契机,达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平等,即关系平等。主体平等和关系平等恰好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表现和必然要求。或者说,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以平等为基础。原因在于,第一,由于人天生就是平等的,并具有相同的资质禀赋,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具有同等的机会,以同样的标准衡量去衡量孰优孰劣,实现起点公平,至于结果的差异只反映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第二,公平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经济活动参与的双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和等价交换规律的要求,既尊重对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又能遵循互惠互利的交往原则,不能强买强卖。权利对等不仅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体现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对待,即它要求不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公平交换。第三,公平表现为人格平等的主体意识。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中,人们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彼此之间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所以上级不能随意污辱下级的人格。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特点决定了公平交易的实现还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实质就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价值原则,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必须以主体平等为前提。

 

第 3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22

3.1 公平原则是民事立法的伦理精神 .......22

3.1.1 公平是立法的内在道德品质..........22

3.1.2 立法公平是创制良法的前提.........23

3.1.3 立法公平实现的保障机制...........24

第 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32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32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32

4.1.2 公平原则是填补民法漏洞的道德手段.......33

4.1.3 公平原则是弘扬法治精神的伦理导向............34

 

第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关系的协调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并确立了公平、诚信等道德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公平原则实质是公平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属于法律的道德内核与精神。这一现象不但表明法律与道德之间先天具有血脉联系,而且昭示了法律伦理学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存在的意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和同步性特点,因此,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不仅对打破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开辟了法治建设的道德反思与追问之路,开拓了道德建设的新视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

道德是法律创制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源于道德,立法就是将一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过程,所以又被称为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作为立法的基本途径之一,这一过程既实现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向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形式转换,也实现了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向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转换。就立法研究而言,对于道德法律化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一是,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其限度是什么?二是,道德法律化是否可行?

不可否认,要想回答清楚以上问题并不容易,目前,在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道德法律化,理由是道德法律化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可行性,也是国家法制完善和健全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推行道德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同时,道德的法律强制不仅会损害道德本身,也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形成“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所以反对道德法律化。笔者认为,以上的分歧是由于道德法律化在范围和限度上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引起的。其实,道德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应该法律化,原因在于:首先,道德法律化具有历史沿革性。譬如,民法公平原则就是从古老朴素的商业道德中演变,经习惯法的过渡后,最终成为民法的灵魂和精神。其次,道德法律化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结    语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理想目标。社会公平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法治和德治共同作用的结果。法治的本质就是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而基本要求是法律在创制、适用、遵守过程中必须公平合理地运行,并与时代的正义需要相符合。民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始终体现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现代的民法作为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应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对于公平的道德要求。所以,公平的道德原则就在时代的召唤下,上升为法律原则,成为民法的精神和灵魂。然而,民法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伦理性,是指导具体规范或其它原则的基本原则,所以其本身并不具有实际规范性。可是,这并不影响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运作:第一,可以将公平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规范或原则,如情势变更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二,当民法尚未规定或法律之间有冲突时,可以根据公平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精神,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对新的民事问题加以裁决,以弥补法律的疏漏。

其实,仅从法律角度将公平原则理解为“原则的原则”或“规范的原则”未免过于狭隘。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公平原则具有的道德属性和伦理内蕴,为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等法律活动之所以倡导公平原则提供道德支撑。对于公平原则的伦理审视,不仅能为法治建设起到价值导向作用,也能为道德建设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略,应该充分发挥公平原则伦理性的作用,以促进法治的公平与公正,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国家的和谐与安定。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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