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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人数_群体性事件心理学分析(2)

发布时间:2016-10-22 20:12

  本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络匿名性使群体性事件的不良影响快速扩大

“去个性化”概念最早由费斯廷格、奥尔伯特和纽科姆等学者提出,他们认为群体中的人们在某些情况下会感到自己被淹没在群体中,并丧失他们的个人身份,表现出无自知性、行为与内在标准不一致、自制力低等特点,结果导致人们可能加入到重复的、冲动的、情绪化的甚至破坏性的行动中。心理学家津巴多曾做过一个实验来说明匿名性,也就是去个性化,对个体行为的影响。他让女性实验被试穿上两种衣服,一种是白色外套和头套,另一种是普通衣服并且佩戴写有姓名的身份牌。结果发现穿第一种衣服的被试比穿第二种衣服的被试更具有攻击性,她们对实验助手扮演的受害者施加更长时间的电击(电击其实是假的)。③去个性化状态使人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的意识,降低了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都被削弱。④事实上,不仅群体能导致去个性化,网络环境也能导致去个性化。

网络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匿名环境,网民们都采用虚假的网名,他们在真实生活中互不认识也互不接触。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中出现的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很多都没有录下事情的全部经过,人们只能看到冲突最激烈的那部分(通常是城管打人的部分)。人们对整个事件的经过通常不了解,只能听所谓的目击者讲述。而目击者和上传视频的人通常都是匿名的,他们在讲述事情时会更加情绪化、丧失理智和公正性。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发帖人不需要承担事件造成的影响,人们不会费时费力去求证事情的来龙去脉。所以,在网络上,一条消息往往以特别快的速度流传开来,大家看到标题也不去辨别真伪,只是跟风评论。这种“断章取义”的视频和新闻,可能就成为网民群体发泄情绪的渠道,大家集体丧失判断真伪的能力,并将这种激烈的情绪传递下去,感染越来越多的人。例如今年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武汉城管夜市摆摊”事件,2013年6月15日,网友“岔巴子”发布微博,称武汉城管捞外快,占道摆地摊,同时附上十余张现场图片,引发网友围观。6月17日,武汉城管部门回应此事,称两名城管工作人员利用下班时间在辖区内当小贩摆摊,意在通过“换位思考”,深入了解小贩们的实际情况,系“体验式执法”,并在发布会现场公布了两名城管队员练摊期间写下的“体验日记”。在该事件中,网友的微博在短时间内吸引了许多人关注,,但微博的爆料却跟城管部门的说法相去甚远。虽然目前还不能断定事件的真相,但如果只看微博上的说法,人们很容易形成“城管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的印象。

网络传播有开放性、渗透性、多样性及虚拟性等特征。⑤网络能将信息快速地传递给许多人,形成网络群体。由于网络群体比现实群体更具有匿名性,他们对事件的反应往往更为情绪化,形成的不良影响也更大。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新闻动态,发布全面、权威的消息,不要坐等网民负面情绪膨胀。当然,广大网民也应在发帖、评论时保持头脑冷静,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消弥群体性事件的可行办法

消除问题的源头。让个体事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野蛮执法,因为大家都不能忍受缺乏人性化的执法,以暴力服人这种远古时代的做法极易触犯众怒。暴力冲突是最容易吸引人们注意的新异刺激,当执法现场引来大批围观人群时,原本的个体事件很容易升级为群体事件。从新异刺激的角度来说,避免暴力执法相当于使新异刺激变成普通刺激,整个执法过程不再那么吸引眼球,也就不会有很多人驻足围观,更不会轻易地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防止矛盾激化。当围观者越来越多,形成旁观者效应时,执法双方的矛盾很容易被激化。此时,执法者更需要控制自己的言行,一定不能出现暴力言语和动作。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给城管配备便携录音录像设备,这样,既监督执法全过程,又可以防止有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从网络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说,执法全程录像的技术能够很好地解决网络匿名化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当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执法过程的完整记录时,网民自然能够更好地了解事情的真相,而不会被标题或片面的信息误导。同时,随身携带的录像设备就好像一个“身份牌”,随时提醒小贩和城管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在设备的记录之下,大家都是透明人,身份伪装无所遁形。

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这是解决城管、小贩之间矛盾的最根本途径。在当前的城市管理中,小贩与城管经常以对立身份出现,小贩想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城管则把城市文明放在首位。事实上,小贩与城管的矛盾,折射出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物质与文明冲突。良好的城市管理,不是让两个方面对立起来,互相遏制,而应是寻求两方互利共存的途径。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注释】

①张爱军:“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3期,第167~173页。

②③时蓉华:《社会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515~516页。

④储召红:“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第31~35页。

⑤樊晓奇:“群体性事件中的舆论传播特征”,《人民论坛》,2011年第24期,第146~147页。

【摘要】近年来,我国大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和学术界研究的难点。了解群体的心理是正确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文章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为例,试图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此类事件,以期为更妥善地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可行办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心理分析 城管 暴力执法

近十年间,我国大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从2003年6万起、2004年7.4万起到2005年8.7万起(包括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滋事等)。①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2012年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规模不断扩大、发生率不断升高,这一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理论界的重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暴力冲突是引发群体事件的前提

群体性事件构成要件有三:其一,进行抗议活动的人群;其二,为表达严重不满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其三,有重大社会影响。三者结合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特定的内涵,即特指那些突然发生、带有异常性质、涉及到众多人的公共事件。

近年来发生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起因均是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最终上升为肢体冲突。按照心理学家的发现,人们会更容易被强烈的、动态的、新异性的刺激所吸引。动态的刺激相对静态刺激来说更能引人注目。刺激的新异性是指平时不容易见到的刺激比常见的刺激更容易吸引人。新异性的刺激平时难以见到,因此一旦出现,就会吸引大家的关注。城管执法,原本是一对一的个体事件,只有执法者和违法者双方参与其中,不构成群体事件。但是当执法过程中产生言语或肢体上的暴力冲突时,强烈的冲突场面对人们来说就是强烈的、动态的、新异性的刺激。这将会吸引大量目击者围观,最终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如果要避免执法过程演变为众人关注的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做的就是将暴力转为文明,尽量减少甚至杜绝言语和肢体冲突。暴力野蛮的执法会让有理变成无理,也会造成更大的破坏力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旁观者效应是群体性事件的催化剂

旁观者效应是社会心理学家的重大研究发现。1904年,社会心理学家茅曼在做肌肉疲劳实验时发现,当主试在房间里时,被试举起重物的速度要快一些,掷得距离也要远一些。此后,达希尔对哈佛大学的学生进行的追踪研究也证明,在有观众在场的情况下,学生做乘法要快一些,好一些。而阿尔波特则通过许多实验进一步阐明:个人单独完成任务与有观众在场时完成任务相比,如果是完成同样的任务,单独完成赶不上在观众面前完成的效果。这说明有人围观和无人围观时,个体的行为截然不同。事实上,旁人的关注可能会助长个体的行为,也可能惰化个体的行为。

仍以城管暴力执法为例,当执法现场聚集了大批围观人群时,旁观者就会影响到事件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大多数人(反社会人格者除外)都希望被别人喜欢和接受,害怕被群体抛弃。因此,当有很多观众在场时,人们会关心自己的形象,试图给别人留下好印象;当存在竞争时,观众会激发竞争者的斗志,因为竞争双方都希望自己以胜利者的形象示人。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围观者不仅不会缓解冲突,反倒能让冲突更加激烈:违法者更加固执己见,不愿在众人面前认错;执法者则更加步步紧逼,想要在众人面前树立威信;如果爆发肢体冲突,法理反倒不重要了,此时,当事者更加关心谁能制服对方赢得“胜利”。其中也不乏有些违法者利用大众同情弱者的心理,故意与执法者发生冲突,吸引更多人围观,以期逃脱惩罚。城管在执法中遇到这样的违法者,切不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应尽可能避免伤害对方,快速将其控制住。


  本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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