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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姆拉会议及中英交涉

发布时间:2015-04-06 08:32

    摘要:20世纪初,所谓调解西藏地方与民国中央政府关系的西姆拉会议是英国推行霸权主义,企图分裂西藏脱离中国的拙劣行为。西姆拉会议尽管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但对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关系产生了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近一个世纪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及达赖分裂集团以非法的“西姆拉草约”和“麦克马洪线”为依据,图谋西藏“独立”。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也成为迄今为止仍未解决的中印边界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划定区域也成为中国仅存的陆路未定界中争议最大的一块地方,成为影响中印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桎梏。尽早解决边界问题,已经成为中印两国的共同愿望,中印双方应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以两国关系大局和两国人民根本和长远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尽早解决中印边界问题。

    关键词:西姆拉会议,中英交涉,国际关系硕士论文
 
    多年来,中国及美、印、英、法等国的专家学者对西姆拉会议及“麦克马洪线”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①但对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将西姆拉会议和“麦克马洪线”置于国际地缘政治背景下考察,深刻剖析“西姆拉草约”和“麦克马洪线”的非法性,充分揭露英国及西藏分裂势力的阴谋,为中印两国尽早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提供历史借鉴和法理依据。
    一、英国在会前的操纵与控制
    中华民国成立后,出于地缘政治的需要,英国“热心”催促,并以不承认中华民国来胁迫中国同意召开调解民国中央与西藏地方关系的会议,其主要意图是推进以“8·17备忘录”为主要内容的英国新的侵藏战略。英国试图把中国西藏纳入英属印度的防务体系,不允许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以任何名义、任何途径染指西藏,使西藏成为名义上是中国宗主权之下的自治国,而实质上处于绝对依靠英印政府的地位,以排除任何来自北方对英属印度的“威胁”。
    为了操控会议,英国在会前就会议的方式、代表人选、地点等强硬干预,这其中的“外交手段、强权政治和间谍活动都是五花八门、错综复杂的表演”。①朱尔典曾在给格雷的电报中提出,英国、中国、西藏的三方协议将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而在印度进行谈判将是达成这一协议的有益开端,即使失败也将使英国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西藏进行的谈判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英国强迫民国中央政府接受西藏地方作为会议正式第三方参会,擅自更改会议地点于印度西姆拉,而且要求民国中央政府必须选派由英国认可的亲英人士作为谈判代表等。另外,英国代表还与西藏地方代表相互勾结,共同策划对付民国中央政府的方案,孤立民国中央政府代表并窃取相关资料。正如内维尔·马克斯韦尔所说:“国家的软弱使中国不得不到会议桌上来。中国的软弱加上英国的———也包括麦克马洪本人的———外交方面的高压手段又把中国拖在那里。”②民国中央政府被迫参加由英国控制、意图分裂中国西藏的谈判。
    1.要求西藏地方政府必须作为会议正式第三方参会。
    英国为制造所谓的“西藏独立”舆论,坚持要给予西藏地方政府作为正式代表参加会议的地位,以利于西藏地方与英国及民国中央代表一起在条约上签字,其目的在于提升西藏的地位,使之与中国、英国平等。民国中央政府非常清楚英国的险恶用心,坚持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提出“先由中英会商订议后,再通知西藏地方”或“允许西藏地方附带地在条约上签字”等建议。③然而,英国强硬拒绝了民国中央政府的这一正当要求和严正立场,要求西藏地方政府必须作为会议的一方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并威胁说此种办法,英国势在必行,如中国不能同意,会议之事只好作罢。民国中央政府幻想通过英国调解以解决西藏问题,面对英国的强权及无理要挟,不敢与其直接对抗,被迫让步。但民国中央政府对此后英国所声称中国政府承认三方平等答复英国:“贵国政府认为本国已承认三方平等似有误会,或系译文弄错,请查照更正为盼”。④尽管英国一再强硬,民国中央政府仍然仅同意西藏地方政府代表“附同与议”,并只能“附签”有关文件。①即使在英国威胁若不同意英国安排就直接与西藏地方代表商谈时,民国中央政府仍训令中央代表陈贻范在会议签议问题上应力争中、英并列,藏员随同签押。
    2.擅自更改会议地点于西姆拉。
    为了便于操纵会议进程,英国拒绝了民国中央政府“会议地点定在北京或伦敦”的提议。英国先是说会议地点设在印度大吉岭,后为了监控民国中央政府代表通讯并封锁对外消息,擅自将会议地点改在远离印藏交通要道且华人和藏族同胞居住较少的西姆拉,因为英国“在那里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控制会议进程,同时西藏代表也不会如在大吉岭那样受到中国人阴谋的影响”,②并强迫民国中央政府无条件接受了改设的会议的地点。
    3.挑选民国中央政府会议代表。
    民国中央政府最初任命前清驻藏大臣温宗尧为会议代表,但温宗尧在得知袁世凯已同意英方的提议,会议地点设在印度大吉岭时,坚决辞职,拒绝出席此次会议。民国中央政府又选派熟悉西藏事务并在与英国谈判中经验丰富的张荫棠,不料却因其“熟悉藏事、精明强硬”等原因被英国拒绝。英国指名要求“以自制和通情达理而深受英人喜欢的陈贻范”(曾在英国任领事)作为民国中央政府“西藏议约全权专员”,③民国中央政府又妥协退让改派陈贻范为会议全权代表,同时任命胡汉民为谈判代表,与陈享有共同权力,但又遭到英国拒绝,无奈又改派王海平为谈判副代表。
    4.与西藏地方代表相勾结共同策划对付民国中央政府的方案。
    早在会议前3个月,英国就催促西藏地方亲英派人物夏扎赶赴亚东,同时派出熟悉西藏的贝尔与其会面共同准备相关材料,积极策划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阴谋。贝尔承认:“当中国全权代表逗留中国时,我和夏扎在江孜会合,并劝其搜集有关以前中国与西藏交涉以及陆续被中国占领而现今西藏要求归还的各种资料,携带赴会。”④按照贝尔的要求,西藏地方代表搜集了许多资料并先于民国中央政府代表到会。当西藏地方代表抵达西姆拉时,麦克马洪和贝尔等人对夏扎一行热情接待,双方多次交谈,对会议内容、目的及策略均作了周密的研究与部署,并精心策划了会议的召开办法及对付民国中央政府的方案。⑤英国会前便把西藏地方代表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5.孤立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窃取相关资料。
    民国中央政府代表到达后,英国惟恐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变故,竟以陪同、招待西藏地方代表为由,日夜监视夏扎一行,不允许西藏地方代表与民国中央政府代表接触,甚至禁止双方通信。陈贻范曾电告民国中央政府英国人对夏扎等人暗防甚密,不让他们与陈单独会面。英国还向中国海关总署英籍税务司施加压力,召回陈贻范所聘用的布鲁士,企图分裂陈贻范的智囊团。陈贻范与民国中央政府往来的一切电文均由英属印度电报局收发,他们偷窃了陈贻范与民国中央政府的往来函件,对中方的方案、策略了如指掌。陈贻范曾说:“我的一切工作都由自己动手,得不到任何外来帮助,孤军作战,对付好几个敌手。”⑥
    二、会议争议焦点及英对藏“独立”的态度
    1913年10月13日,中、英及西藏地方代表在西姆拉召开第一次会议。出席会议的主要人员有:民国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英国代表英印政府外务大臣麦克马洪,顾问英驻锡金行政官员贝尔;西藏地方代表夏扎等。会议完全依照英国预先策划的事项进行:先由夏扎提出“西藏独立”方案,引起民国中央代表的强烈反对,麦克马洪趁机居中斡旋,使谈判进入英国预设的轨道,①诱导民国中央政府代表落入其预设的陷阱。
    1.西藏地方代表抛出“西藏独立”谬论。夏扎按照与英方事先秘密商妥的方案,提出关于西藏地位问题、疆界问题、藏印贸易问题、中国驻藏问题、宗教问题及赔偿等要求作为会议讨论的依据。这6点要求完全否认西藏为中国地方区域的历史事实,妄图废除中英两国之前签署的承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的各种条约,完全割断西藏地方与中国中央政府的一切关系。其目的就是把西藏及其他四省藏区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一个完全依附英国的所谓独立
    的“西藏”,并试图利用三方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的形式合法化。夏扎所提出的藏区突破了清政府所划定由西藏地方管辖治理的范围,企图一举吞并现今甘、青、川、滇4省的藏区。
    2.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的驳复意见。陈贻范断然否决了夏扎的无理要求,并在会后紧急致电民国中央政府:“西藏代表列议以来,态度异常强硬,对于我国方面提出条件,其借口于前清某大员进兵西藏,军纪不严,毁庙戕兵,感情甚恶,不愿承诺,并不认中国在西藏有主权之行使。”②报告了西藏地方的态度及英国操纵会议等事项。民国中央政府随即向陈贻范等作出否决西藏6条的明确指示。陈贻范根据指示,从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这一历史事实出发,详尽阐明了西藏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并重申民国中央政府将一如历代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实行主权管辖,据理驳斥了夏扎的谬论。③
    3.分歧与争议焦点。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分歧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西藏的主权,涉及西藏的政治地位、中央政府管辖权限、中央驻藏官员及中央驻军等。西藏地方代表从根本上否认了西藏与中国的关系,要求独立;否认除印藏条约之外的中英所签订的关于西藏的任何条约;只能在西藏允许的情况下,持有西藏护照的中国人才能进入西藏。民国中央政府坚持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在藏既有治权;强调延续清代驻藏大臣制度,由民国中央委派驻藏官员与驻军;强调西藏为中国一部分,可不改行省,但仍按特别行政区管辖与治理。二是西藏地区的范围。西藏地方代表将西藏及以往一直属于四川管辖的巴塘、理塘、打箭炉及青海、甘肃、云南等地藏区,全部纳入西藏的范围,大大超过了前清驻藏大臣的管辖区域。民国中央政府则认为西藏区域将来的划分办法须照前清傅嵩秌所绘之藏省图(即清朝宣统二年核准的西康省与西藏行政区划界线图)核商,以江达为界。从西藏地方代表夏扎的六点要求和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的驳复意见来看,双方的谈判条件悬殊太大,会议陷入僵局。
    4.英国对西藏地方“独立”的态度。民国初期,西藏地方分裂势力一直试图通过依靠英国支持实现“独立”。从夏扎在第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用英文撰写的“西藏意见书”、所用英国皇家地理学会绘制的“西藏与邻境图”为划界图、所提出的西藏区域与协助麦克马洪议约的英方顾问贝尔主张的西藏区域基本相同等三点来看,英国的确支持了西藏的“独立”活动。此次藏方所提条款英文本,文字甚佳,显为英人主谋。但是,笔者认为,英国只是充分利用西藏地方分裂势力的“独立”心理,将自己的阴谋隐藏在为西藏谋取“独立”的幌子之下,假意答应支持西藏“独立”,以利于对西藏地方代表及整个会议方向的控制和既定方案的提出。原因有三:一是借此拉拢西藏地方共同对付中国中央政府,借以逼迫中国中央政府在主权等重大问题上做出让步;二是拉拢西藏地方制造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悬殊的谈判条件,致使会议陷入僵局,“让西藏人与中国人在要求与反要求中进行争论,然后相机提出英方的建议作为两种意见的合理妥协”,①以利于英方更好地以调解者的身份控制会议走向;三是为英国提出“内外藏方案”和“麦克马洪线”埋下伏笔。事实上,英国并不希望西藏真正的“独立”。在西姆拉会议上西藏若是真正实现“独立”,中国领土、主权的统一和完整必然遭到严重破坏,这必将遭到民国中央政府及包括藏族同胞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必将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英斗争,英国长期苦心经营的在华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打击,这是英国所不愿意看到的。英国若率先打破西方各国“保全主义”规则,英国的竞争对手将会蜂拥而入竞相控制西藏,西藏也就有可能脱离了英国“独自控制”的轨道,并将进一步威胁到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统治,对英国在中国及亚洲乃至全球战略将产生严重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从当时的中国及国际环境看,西藏真正“独立”不符合英国侵藏新略既定方针,显然英国不会支持西藏真正“独立”。
    三、西藏划界问题及英国抛出的“内、外藏”与“调停约稿”
    1.英国围绕西藏“界务问题”大做文章。英方以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对于“西藏范围”差异极大为借口,将会议引到西藏界务问题上。在11月18日召开的第二次正式会议上,麦克马洪提出“西藏界限之划分”是会议“第一个也即最重要之问题”,必先讨论界务问题,否则他不能组织会议“讨论其他条款或形成对这些条款的观点”。夏扎立即赞同英方意见,要求会议议定所谓中藏双方“划界”问题,他说:“由于边界分歧如此之大,现在讨论其他问题也没有意义”。②陈贻范则坚持,疆界问题不是会议的议题,应首先讨论西藏的政治地位问题。他强调首先解决西藏之“政治地位”问题才“有助于解决边界问题”和“有利于其他问题之解决”。麦克马洪拒不同意陈贻范的提议,说什么“他不知道在西藏之边界确定之前,西藏之政治地位如何被讨论清楚”,“在西藏之边界问题解决之前,其他条款不能被考虑”。①并重用以前蛮横恶劣伎俩威胁陈贻范,如果不同意英方意见,英国就将直接与西藏谈判。面对英方的强硬态度,陈贻范向民国中央政府请示,得到的却是“先议也无不可”、“界务议后,应按中方提案逐一讨论”等妥协退让的答复意见。同时,民国中央政府指示了议界原则:“先议川藏交界,再论青海与西藏界线,而川藏交界应在江达,江达以东属川,以西属藏,中国最大让步只能退至丹达。”②据此原则,,民国中央政府代表与英代表及西藏地方代表连续召开非正式会议商谈西藏界务问题。陈贻范强调中国与西藏的历史关系,提出西藏本就是中国疆域的一部分,依此原则,中国对川藏界线最大的让步是以江达为分水岭,江达以西划入西藏,但西藏必须尊中国为“宗主国”。③夏扎无视历史事实与现实,仍以第一次会议提出的中藏疆界为准。双方对于疆界要求依然悬殊较大,无法达成任何协议。英方则趁机提出,由民国中央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代表各自搜集材料,缮写书面说明,在正式会议中交换,由英方公正研判。④1914年1月12日西姆拉第三次正式会议召开,主要讨论民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就界务问题各自提出的意见。根据事先约定,双方代表交换了就界务问题所准备的理由申诉书,并各送麦克马洪一份。民国中央政府代表提交的《关于西藏边界之声明》,根据历史上中央与各地保有关系及国际法所提出的“有效占有”原则,提出以金沙江为界、“中国政府要求江达及江达以东各地”的理由,指出江达及江达以东各地,如德格、巴塘、理塘和四川藏区的其他县,三十九族、达木及察木多和察隅、波密、白马岗等地以及青海省的不少地方,皆一直归有关省直接管辖。⑤西藏地方代表则妄言西藏早脱离了与中国的政治关系,提出以长庆碑作为西藏界址。这次会议所讨论的界务问题本来是在英国提议下进行的,但麦克马洪此时却又绕开西藏“界务问题”,抛出关于西藏政治地位的6点主张,重申1912年“8·17备忘录”内容,并强迫中国承认“西藏有完全自主权,不得改为行省”,“西藏内政暂由印度政府监督”;不允许中国驻军西藏,而“英国得驻兵于拉萨”,“中国与西藏有纷争时,印度政府得判决之”等。⑥英国公然试图取代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地位。
    2.“内、外藏”之说。直到2月17日西姆拉第四次正式会议上,英国才抛出其所谓的“审查意见”———《英国政府关于西藏边界之声明》,并附标出界限的地图一份。麦克马洪还分别用“蓝线”和“红线”将西藏范围拟名为“内藏”与“外藏”,作为解决界务问题的办法。⑦所标蓝线为所谓的“内藏”和“外藏”的分界,即沿昆仑山脊东行,经柴达木盆地南缘折向南跨过金沙江后顺澜沧江与金沙江分水岭南下。青海大部、巴塘、里塘、打箭炉等地属于“内藏”;昆仑山以南,金沙江以西尽属“外藏”。⑧他认为,这样可以“确保英国阿萨姆喜马拉雅山区领土的任何一处不再与内西藏,或中国管辖之下的西藏邻接,就可以防止中国人向部落山地渗透”。①如按此案,内地的大片地区被划归“内藏”,而昌都、察隅、三十九族、达木等地划给“外藏”,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还将失去在“外藏”的一切权利。民国中央政府认为英国此举完全仿效了俄国瓜分蒙古的伎俩,把西藏肢解为“内藏”与“外藏”,企图将所谓的“外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置于英国的控制之下,用“外藏”自治之名,行西藏“独立”之实。因此,中国外交部电令陈贻范向英国提出驳复意见:一是不能以历史上中国各民族所建王朝为今日划界之依据,并特别声明“无权割让任何从前清政府继承之领土,惟有一如既往地保全领土”;二是英国所提出的“内、外藏”与中国历来对西藏及其他藏区的管辖情况根本不符,麦克马洪的“内、外藏”也从未出现在古今中外任何公开记录和官方文件之中。②
    3.“调停约稿”。陈贻范依照民国中央政府指令对英国提出的《英国政府关于西藏边界之声明》及“内、外藏”之说进行驳复后,英国策动西藏地方分裂势力向川边进行军事进攻,试图造成“内、外藏”划分的既成事实。同时,英方又与夏扎密切配合公开造谣:民国中央政府军“从拉萨以南和以北同时对藏人发动进攻”,连续多次“袭击”、“炮轰”所谓的西藏“边防军”,杀死西藏“边防军”高官强巴等人,“烧毁许多房屋等”。③麦克马洪并以“川藏战事‘危急’,任何严重冲突都会使各方以及其政府付出沉重代价”为由要求加快谈判进程,④并利用谣言攻击民国中央政府“不守信用”,为西藏地方分裂势力进行的分裂活动制造借口,为其抛出的“内、外藏”之说大造舆论。在这种情形下,3月11日西姆拉第五次正式会议召开。英国代表依旧借口川藏战事“危急”,并以把西藏地方作为同等国家对待的口吻说“三国利益都牵涉其中”,“呼吁中藏专员紧急行动以寻求问题之解决方案”,如若拖延,“可能会导致一种严重威胁三国政府利益”的局面,⑤并抛出了“调停约稿”11条及其“附款”6条。其内容基本重复了英国政府之前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关于西藏问题的方案和照会的内容,以及妄图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非法要求。麦克马洪还威胁民国中央政府代表说,这是对中国的最大让步,如果中方不同意,当考虑一切严重的后果。“调停约稿”根本就是排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地位,并增加英国获得的种种特权,其实质仍是实施和推行英国1912年提出的“8·17备忘录”侵藏新略。
    陈贻范当场对英方进行驳斥,认为各方对重大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原则意见,此时提出“调停约稿”非常草率。麦克马洪则强烈反对,并准备起草协议以加快谈判进程,而且协议草案还要以2月17日第四次正式会议上所提出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夏扎积极同意英方提议,答应对英方“调停约稿”充分考虑。在此情景下,陈贻范也深感无奈,只好将“调停约稿”呈送民国中央政府。此外,在这次会议前后,中国外交部官员顾维钧曾多次会见朱尔典,表示青海当属中国管辖;川藏线怒江以东归民国中央政府治理,以西至江达一带,可允许保持旧制不设郡县。陈贻范在分析当时形势后,也多次向民国中央政府请示最后让步意见。英方自以为英藏秘密会议达成的所谓的“内、外藏”方案可以实现,不接受民国中央政府的让
    步意见,并威胁中国若坚持自己的意见,则“必将发生重大关系”。又在3月26日(3月
    25日英藏达成秘密协议①)公开威胁陈贻范,如若拒绝讨论英方提出的“调停约稿”,英方将单独与西藏会谈,并将英藏协议草案送交达赖喇嘛批准。
    4.民国中央政府的驳斥及妥协。此时袁世凯任大总统的民国中央政府正与南方讨袁大军作战,急需英国支持,因此对于英方提出的“调停约稿”做了很大让步,至西姆拉第六次正式会议召开前一连做了三次让步,最后甚至提出“以丹达为界,怒江以西至丹达不改旧制,不设州县”。在4月7日召开的第六次正式会议上,陈贻范遵外交部指令郑重发表声明,重申了中国政府最后的让步意见。夏扎竟以病为由让英方代表麦克马洪的助手贝尔代替自己参会,陈贻范对此竟然退让迁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4月15日,麦克马洪助手娄师又与陈贻范对“调停约稿”进行“磋商”,陈贻范充分阐述了中国政府的意见:强烈反对“将我西藏地方作为享有主权的、独立的‘国家’,给予西藏以与中国、英国平等的地位”;必须删除“调停约稿”中所有关于中国对西藏“无主权”、“殖民者”等语言,必须“增加一条款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应确立民国中央政府驻藏长官在西藏对外事务中的指导地位;修改“通商章程”绝对不能损害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地位;坚决拥护中央在西藏和四川、青海、甘肃、云南四省藏区的管辖权;坚决反对“调停约稿”中所谓对西藏“赔偿”的内容及英国对中国西藏地方事务的干涉,坚决维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英方则对中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考虑,声称不会再做进一步让步,只能按照英方意见。此后,麦克马洪又与陈贻范进行会外“磋商”,就所提草约进行修改。但从修改的内容看,英国仍然坚持原来主张,拒不让步。4月20日,中国外交部电令陈贻范应力争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但同时也提出“再曲循英人之意,允让‘内、外藏’名目”,向英国做了第五次让步,拟以当拉岭以北青海原界及阿敦集、巴塘、理塘各地仍照中国内地治理,怒江以东及德格、瞻对、察木多、三十九族各地,仍沿喀木名称定为特别区;怒江以西划归西藏自治范围,惟关于政治、土地交涉问题,由中英协商,并准藏人参与。②
    5.草签条约。民国中央代表与民国中央政府互致的电报被麦克马洪截获,麦克马洪在得知中国政府态度后,改变策略,串通夏扎提出立即举行第七次正式会议草签英方所提出的“调停约稿”。在4月22日举行的草签会议上,英方与夏扎一唱一合,密切配合。麦克马洪先将其所修改的“调停约稿”及所附地图放在桌上,逼问陈贻范“所拟约稿可允行否”?陈贻范根据中国外交部20日声明指出此约稿尚未达成协议,不应考虑草签问题。麦克马洪还边解释说接到民国中央政府电报较晚,不能及时传给西藏地方代表详细研究;又说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的要求“完全违背草拟协议的一般原则”,是“不顾以前讨论的结果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表示不能接受,要求继续讨论“协议草案”的签字问题,陈贻范坚决声明不能草签。夏扎却配合英方故意说,若民国中央代表不同意草签约稿,西藏地方将反对“调停约稿”中有关体现中国在藏主权的条文。见此情景,麦克马洪又配合西藏地方代表说,“这次会议本来就是最后结论性的会议,但在中国专员的要求下已推迟几天”,并故意威胁说,会议已耗时半年,集各方意见成此约稿,你们若不满意,只得将约稿取消。陈贻范静观其变,没有回应,会议陷于尴尬局面,致使英方无法收场。最后,麦克马洪又不得不自找台阶说是“此事关系重大,愿将此次会议延长一日,于明日以允、否二字见复。至时若仍彼此僵持,则英方之约稿即撤回”。对此最后通牒,陈贻范表示反对说,立即答以“允、否二字,本员无权擅定”,并坚持延期四天,以将会议情形电呈民国中央政府决定。英方勉为答应至27日上午为止。①22日,陈贻范请示中央,中国外交部在接到请示后电告驻英公使刘玉麟要求其就此事与英国外交部进行切实磋商,并明确指示,此前让步已为中国政府最后让步,若英方对中方意见仍不予以考虑,则将来谈判破裂,中国政府自不负任何责任。23日,刘玉麟回电“英外交部拒绝中国政府抗议”。25日,民国中央政府复电陈贻范“英方自亦应提出让步,始可对藏事继续进行友善谈判等”,但对“调停约稿”是拒是签没有明示。27日上午第六次正式会议复会,麦克马洪仍坚持22日意见,并称“目前的原则不能有任何改动”,最后说“商议时期现已过去,今惟欲询贵专员允否画行而已”。陈贻范表示“未奉政府训令,不能画行”,拒绝签字。麦克马洪竟蛮横要求陈贻范离开会场。陈贻范退场后,麦克马洪与夏扎共同商议对付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的办法,他要求夏扎同意对调停约稿稍作些“不会对西藏不利的改动”,试图用做一些让步的方式引诱陈贻范签字,夏扎表示同意。后,英方与西藏地方代表严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竟然在民国中央政府代表离席的情况下,在草约及附图上进行了签字。而在另一房间,英方娄师也明确告诉陈贻范:英方已与西藏地方代表商妥,并将约稿画行,如果陈贻范不画行,英国即与西藏订约,不再与陈贻范商议。并进一步引诱陈贻范,草签并非缔结各方之意,约稿草签后,尚需经过正式签字及缔结各方之正式证实及批准始为有效;草签约稿后,如中国中央政府不同意,仍可拒绝签字,约稿无效。最后威逼陈贻范:但若今日不草签,则谈判立即破裂。此时陈贻范已进退两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中央政府的指令,另一方面也承担不了英藏直接签约的责任。最后,因不愿担负西姆拉会议因他拒绝画押而中断的责任,陈贻范决定从权草签条约,但郑重声明:“画行与签押当分为两事。画行乃专员一时权宜之举,但政府若不批准,即不能发生效力,签押则非得政府训令,万不能照办。英专员当为一一允诺。”②麦克马洪表示同意。陈贻范草签的消息被披露后,全国舆论哗然,对英方策划分裂西藏的阴谋表示强烈抗议,对西藏地方亲英分子背叛祖国的行为极为愤慨,对民国中央代表的草签行为表示强烈反对。
    四、“西姆拉草约”与“麦克马洪线”的无效性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必须有缔约方的合意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形成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条明确规定:“条约得通过其各当事国之间的协定,予以修正”,①这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当时的国际法规则的体现。这就要求缔约方在互相协商中达成一致,而不能一方(或几方协同)胁迫、欺骗另一方(或几方),否则便产生相应的国际法后果。
    1.国家划界原则。根据国际实践惯例,划界通常需经过定界和标界两个过程。首先是缔约国通过协商、谈判后签订一个边界条约确定边界的主要位置和基本走向;然后缔约国任命各自代表组成划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勘察,从而确定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碑或界桩作为国家边界标志。尼日利亚国际法学家A·O·卡克乌拉赫认为:“如果某一国家着手勘察并试图在自己边界地区划界,而邻近另一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在其实施中没有给予任何合作或者同意接受其划界结果,从司法原则来讲此种单方面的行为对另一方国家无效,国际边界依然没有划定。”②在西姆拉会议中,麦克马洪根本就没有与民国中央政府代表讨论,却以贝尔的非法勘察资料为依据,单方在“比例尺为一英寸等于八英里的地图上”画出“麦克马洪线”,并塞进了附图,完全是麦克马洪的单方行为,显然违背了国际法中缔约国划界原则。
    2.条约草签效力。条约草签由缔约国谈判代表在条约草案上签名,表示谈判代表对条约草案的认同。一般来说“草签和暂签不是正式签署,不具有正式签署的效力,都是等待正式签署的一个步骤”。③缔约国政府授权签字的命令到达后经过正式签字,条约才能生效。英国国际法专家麦克奈尔认为:草签并不等于正式签字,只是“当谈判结束和条约签署之间相隔一个时期时,全权代表把草签附于条约之后,来保证约文的确实”。④在西姆拉会议上,陈贻范迫于压力和英方威胁,草签了条约,但这仅仅表示认证约文,不具有条约法上的效力。当时陈贻范在草签前已经声明,画行与签押为两件事情,画行是其一时之举,如民国中央政府不批准,不能发生效力。陈贻范的声明也得到了麦克马洪的认同,因此陈贻范才“未候中央命令,擅自画行”。《西姆拉条约》及其所产生的“麦克马洪线”必须经过中国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事实上,中国拒绝正式签字,更没有批准,因此《西姆拉条约》与“麦克马洪线”不具有合法性。
    3.民国中央政府严正声明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涉及边界的条约即使已签署还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或中央政府)的批准。对于签署后需加批准的条约“在嗣后批准条约之前,国家受拘束的同意将不是有效的”。⑤德国学者英戈·冯·闵希也认为:“议定和签署条约约文,条约尚未具有约束力。”⑥民国中央政府4月28日接到陈的电报后,于29日立即复电:“执事受迫画行”,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①陈贻范即刻依令声明取消。中国外交部30日召见朱尔典,强烈抗议英方行为,并正式行文声明陈贻范的草签未奉政府训令,乃是个人不正式之画行,中国中央政府已即刻电令取消,并重申中国不同意英国所提的条约草案。5月1日,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向英外交大臣就上述事件提出抗议,并重申了民国中央政府声明。陈贻范也根据民国中央政府的指令,声明中国政府的反对意见,拒绝在条约上正式签字。为了防止英方代表和西藏地方代表制造阴谋,陈贻范代表中国政府又郑重声明:凡英国和西藏所签条约或类似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中国驻英公使刘玉麟也奉命照会英国政府重申中国政府声明。②
    4.西藏地方不具备缔结条约主体资格。国际法传统理论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条约也一般只能在国家间缔结是国际的通常做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6条规定:明显违背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也将导致条约的无效。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不具有条约缔约的主体资格。麦克马洪与西藏地方代表在英方所拟的约稿上单独签署,中国中央政府得到消息后,令外交部照会英使,中国中央政府严正声明不同意签押,更不能承认未经中国中央政府准许的英藏所签条约或类似文牍。西藏作为中国的地方政府与英国签订边界条约,显然违反了国际公约和民国宪法的根本规定,必然是无效的,“麦克马洪线”也因此没有条约的效力依据。对于西藏地方代表所谓的签字,加拿大学者谭·戈伦夫曾认为:“西藏的签字本身正是它缺乏独立资格的一个直接例证。因为西藏没有别的选择,只有同意英国的要求。”③
    5.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必须遵守是一个古老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原则。这就要求缔约方对条约的规定必须遵守,必须按照条约的要求采取执行措施,履行缔约方的义务,这项原则不仅得到国际法学家的支持和倡导,也为国际司法实践所认可。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规定,“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1907年英俄签订《西藏协定》,其中有“保证除通过中国政府外,不与西藏交涉”、“不干涉西藏之一切内政”及“保证尊重西藏之领土完整”等内容。④英国与西藏地方单独缔约,并割占中国领土,违背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因此说,英国政府在西姆拉会议中编造的涉及中国西藏的各类文件对于英俄双方政府来讲也是非法与无效的。其实,英国政府对于“西姆拉条约”及“麦克马洪线”的无效性也并不讳言,正如卡·古普塔所指出的那样:“英印政府主要因为《英俄协定》中的限制性条款而不认为这条线在法律上有效。”⑤英印政府在贝尔等人宣扬西姆拉会议为英国捞到很多好处时,也毫不留情地讥讽道,那些利益只能是纸上谈兵,“西姆拉条约”没有获得中国政府的签字,也未被俄国政府所认可,事实上是无效的。
    6.条约缔结越权无事后追认原则。国际法规定,如果一条约为无缔约能力或越权的人所为且无事后追认,则该条约无效。①英国政府曾于1914年7月3日急电印度事务部,英国政府不能授权单独与西藏签字,“如果中国拒绝,就不要同西藏签订双边条约”。②7月23日,在向印度事务部转呈关于西姆拉会议的最后备忘录时,印度总督哈定批示:考虑印度东北边境问题不是西姆拉会议职责,麦克马洪就这方面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只能认为是他本人的,并未得到印度政府的批准。③依此可见,英国政府并没有授权麦克马洪讨论中印边界问题及英藏签约问题,麦克马洪超越了权限,也没有得到英国追认,从这方面说“麦克马洪线”也是非法的、无效的。事实上,英国政府承认西姆拉会议没有产生中国政府作为缔约一方的任何协定。④“西姆拉会议的谈判失败”,是因为英国“过于为西藏争取最有利条款”。⑤
    综上所述,“西姆拉草约”与“麦克马洪线”不具有合法性,英方在西姆拉会议上实施的种种伎俩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其后,无论英方有任何要求,民国中央政府均坚持这一立场,不承认所谓“西姆拉草约”;而“所谓麦克马洪线是一个比西姆拉条约更肮脏、更不能见人的东西,说它对中国政府有约束力,确实是格外离奇的”。⑥中国历届政府也都不承认“麦克马洪线”。事实上,英国也从未采纳麦克马洪对中印边界的认定。英印政府1929年出版的《艾奇逊条约集》收录与西藏有关资料的第十四卷并未将“麦克马洪线”任何文件收录进去。直至1936年前,英印政府绘制出版的地图也一直遵照传统习惯线划出中印边界,英印政府的行政管辖也从未越过传统习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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