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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及汉初简牍中的“寡”——以爵位、户籍、经济生活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4-22 19:20
  简牍对秦及汉初的"寡"在爵位、户籍、经济生活等方面皆有反映。"寡"可有爵,"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等是"袭"或继承其亡夫爵位的有爵者。"寡"可"为户",并有权继承其夫、子的财产,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官府对有"寡"家庭在徭役征发、户籍"分异"、养老等方面有一定照顾。"寡"可通过开垦荒田、种植农桑、纺织等获得生活资料,亦可通过工商信贷获得经济利益,并有代表家庭向官府登记财产(占赀)和纳税的义务。"寡"如犯"赀"罪,需交纳"赀钱",亦可根据规定享有"复"的优待。上述政策的实施,与两性社会分工差异、特殊历史背景下男性的大量非正常死亡、国家扩大赋役征课范围以及奖励军功、保障军队战斗力等因素相关。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寡”的爵位问题
二、“寡”的户籍问题
三、“寡”的经济来源、“赀”与“复”等问题
    (一)“寡”的经济来源
    (二)“寡”的“赀”“复”问题
        1.“赀”。
            (1)“占赀”。《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
            (2)“赀钱”。里耶秦简9-86+9-2043:
        2.“复”。
            (1)荆州谢家桥1号汉墓(吕后五年)。
            (2)荆州高台18号汉墓(汉文帝七年)。
            (3)江陵毛家园1号汉墓(汉文帝十二年)。
四、余论



本文编号:379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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