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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5-02-05 17:48

 

  [论文摘要]行贿犯罪、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功效。
  (一)惩戒与防范功效
  有关(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根据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来决定是否采取相当于法律意义上的“资格刑”。“一旦有关单位和个人被查出有不良记录,将被给予取消投标和中标资格、甚至清出市场等严厉的处罚措施。”这虽属一种算“旧账”的失信惩戒措施,却能防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混入投标人和供应商之中再行行贿犯罪行为,消除行贿隐患。
  (二)震慑和规制功效
  通过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惩戒,使其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经济主体更难、参加到相同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以此告诫行贿潜在者,从而规制了他们的行为,使其不敢、不愿实施行贿犯罪行为。
  (三)担当与服务功效
  基于办案形成的信息资源优势,检察机关将立案查办且已生效裁判的行贿犯罪案件存建于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信息系统,并向申请主体提供查询和告知其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服务,以此引导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使有行贿犯罪记录主体受到必要的惩戒,无行贿犯罪记录主体能顺利从事经济活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了贿赂犯罪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经营者抵制行贿的理念和守法意识,促进国家诚信建设。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困境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录入机制不完善
  首先,系统信息更新迟缓。从某市系统信息录入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行贿犯罪信息必须到判决生效后才可录入,且由非直接查办案件的预防部门负责,影响录入及时性。二是有些案件的侦查与起诉不是同一个检察院,由哪个检察院负责录入无明确的规定,导致某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者重复录入,影响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系统信息屏蔽机制空白。目前的规定性文件只规定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及内容,没有对已录入信息的对外提供期限进行规定。这导致某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信息一经录入将被永久对外提供,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改过自新者重新进行正当经营的权利,不符合我国刑事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繁琐
  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设计,若需查询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主体,需要进行三个步骤:先登陆查询系统输入要查询的对象,后退出重新登录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又退出再次登录,才能实施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的繁琐性极大浪费了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间接影响到预防职务犯罪其他业务的更好开展。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间及有效期不明确
  首先是查询的期间不统一。某市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发现,检察机关出示的查询告知函显示的查询期间五花八门,这导致一些申请查询主体通过改变查询期间来规避存在的行贿犯罪记录,从而得以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影响我国诚信文化建设。
  其次,查询告知函有效期不明确。某市检察机关向申请查询主体出示告知函时常被咨询:“出示的告知函有效期有多久?”等等,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影响国家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处置无刚性要求
  《规定》第九条:“要及时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做好登记管理。不干预、不参与对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这规定说明了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只提供查询服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主体处置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归于招标单位或其他单位。这些规定导致相关单位对某市检察机关出具的2个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主体的处置情况,目前仍未反馈处置结果。这不但无法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震慑作用,反而对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

  (五)申请查询主体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规避查询
  在某市检察机关查询实践中,对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重要信息的变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无法得到及时反映,从而导致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出现盲点,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也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失去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行贿犯罪档案录入机制
  第一,明确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责任主体,确保录入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议由负责起诉行贿犯罪案件,掌握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的公诉部门录入,保障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信息屏蔽机制,确保刑事宽严政策落实到位。行贿犯罪档案系统没有档案信息屏蔽机制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议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追溯期的规定,对录入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设置一个合理的对外提供查询的期限,在期限内如实提供给申请查询主体;期限外的,予以屏蔽,只为检察机关内部机密保存,不再对外提供,以体现我国刑事宽严相济政策,保障那些曾经有过行贿劣迹的单位和个人有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进行正当经营的权利。
  (二)升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
  一是取消计算机审核程序。建议将第一步骤“查询受理”和第三步骤“执行查询”合并,简化程序,一步到位;二是研发使用科学、先进的查询使用软件,在原查询系统基础上,能增加自动生成EXCEL一览表、完成报表统计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1.加快立法步伐、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间。国家立法部门或最高检加快步伐明确查询期间,期间可以根据上述提到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对外提供期限或参加项目类型、标的等进行划分,如工程领域招投标,标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查询期间规定为10年或更长。
  2.统筹兼顾,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效。申请查询主体对被查询后的记录,如法院判决等,在使用查询告知函时必须向要求出示告知函的有关部门、招标单位如实说明查询期间后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并对隐瞒者予以一定行政处分等。
  (四)加快完善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处置的强制性规定,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最高检或地方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性文件,广泛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同时将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上升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层面,切实提高查询结果刚性效果,使行贿者付出相对应的代价,承担应有风险, 受到必要的制裁,以达到从源头上防范、遏制贿赂犯罪的目的,从而进一步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建立工商检察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查询信息准确无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机制,申请变更主体在工商部门提交申请时需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告知函,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申请变更主体,工商部门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变更情况,使检察机关能及时掌握有行贿犯罪记录主体的信息变更动态,消除信息盲点,解决或鉴别申请查询主体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行为。 

 

 



本文编号: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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