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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司法文明三阶段新论的法治意义

发布时间:2022-11-12 09:37
  针对传统的"神明裁判—法定证据—自由心证"三阶段理论具有偏重形式划分的局限性,陈光中教授提出了"神明裁判—口供裁判—证据裁判"新三阶段划分理论,以是否依赖口供为标志,在人治与法治的证据制度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限。其法治意义:一是用口供裁判重新命名法定证据制度,凸显了其必然导致刑讯逼供之野蛮人治的本质特征;二是指明了我国证据制度建设必须以证据裁判取代口供裁判的未来发展方向。证据裁判原则在中国的全面贯彻,应当以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为重点,在继续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用的同时,探索被告人口供转变为证人证言的中国沉默权实现之路,以斩断刑讯逼供的制度根源,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传统三阶段划分理论的局限性
一、口供裁判的历史进步性与野蛮性
二、证据裁判与人权司法保障
    (一)证据裁判是法治社会的裁判方式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沉默权实现之路:将口供转变为证人证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J]. 陈瑞华.  法学研究. 2012(06)
[2]为自己作证的权利及其真实义务——论英美法被告人作证权制度及其对大陆法系的影响[J]. 纪虎.  现代法学. 2011(05)
[3]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J]. 陈光中.  中国法学. 2010(06)
[4]司法决斗考[J]. 徐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7(01)
[5]口供主义与刑讯取证[J]. 张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04)
[6]口供中心主义之辩[J]. 牟军.  河北法学. 2005(12)
[7]论坦白从宽[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1998(01)
[8]证明的自由[J]. 乔纳森·科恩,何家弘.  外国法译评. 1997(03)



本文编号:3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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