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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念生成的价值争论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5-31 02:09
  迈耶以司法裁判为范本,以法安定性为核心价值追求,创造了以个体化、明确化和规制性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行为概念,并通过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实现其法治国的理想。以狄骥为代表的法国先贤认为,德国行政行为概念的分散化、个体化、主观主义特征难以适应现代公法的需要。在社会团结思想的引领下,法国学者以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为背景,以客观合法性为主要价值追求,逐渐清除了意思表示、行政法人资格、法律效果这三个构成要素中的主观主义成分,塑造了统一、客观的行政行为概念。德法两国行政行为概念生成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价值争论,揭示了行政法治实现的多元路径。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德国行政行为概念的生成
    (一)司法作为理性公法活动的范本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化
    (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借鉴
三、行政行为概念生成的法国探索
    (一)对德国行政行为概念的批评
    (二)法国行政行为概念生成的起点
    (三)行政行为的诉讼联结功能
四、意思表示的客观化
    (一)意思表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
    (二)越权诉讼的客观观念对意思表示的排斥
    (三)行政行为理由对行政意志的介入
    (四)与私法上意志理论的分道扬镳
    (五)意志在法律效果创设方面的次要地位
    (六)程序对行政意志过程的特殊意义
五、行政法人资格的客观化
    (一)行政行为概念作为确定行政审判权限的关键概念
    (二)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人资格的关联
    (三)行政法人资格概念的提出
    (四)行政法人资格的客观化论证
六、法律效果的客观化
    (一)法律效果的诉讼观念
    (二)法律效果概念中的主观主义色彩及其清除
    (三)法律状态概念对法律效果概念的界定
七、行政行为概念生成的不同路径及其启示



本文编号:3825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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