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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法律重塑

发布时间:2023-06-03 17:37
  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生存之基,公益性是慈善组织公信力之源。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因素既包括法治因素,也包括文化因素、体制因素等。我国慈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内容较为全面完善,关于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也较为明确,法律实施不到位以及官民二重性是制约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原因。官民二重性有悖于慈善组织的民间本性,导致慈善组织的独立性、公益性、运作效率降低,导致对慈善组织监管不力,并进而阻碍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要以理顺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关系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推动我国慈善的现代转型。在慈善法治建设中,信息公开是前提,创新管理是保障,强化监督是抓手,责任落实是关键。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及其源泉
    (一)公信力不足是我国慈善事业面临困境的根源
    (二)公信力源自于慈善组织公益性
    (三)慈善组织的法律定位
二、慈善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及其历史溯源
    (一)官民二重性是影响慈善组织公益性的瓶颈因素
    (二)慈善组织的功能异化
    (三)慈善组织官民二重性的历史溯源
三、慈善组织的现代转型及其民间性回归
    (一)慈善组织的现代转型
    (二)慈善组织民间性回归
四、慈善组织公益性的法律重塑
    (一)以完善立法推动慈善体制改革
    (二)强化慈善信息公开
    (三)推动慈善组织创新
    (四)强化慈善运作监督
    (五)强化慈善责任落实



本文编号:382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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