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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洲到码头:咸同以降黄陂范氏的宗族建设与码头经营

发布时间:2021-11-13 18:43
  在江汉平原特殊的地理环境中,宗族组织发展与水域社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以往研究表明,清中期及以前的江汉平原,对湖产和垸田的争夺是该时期宗族组织建设的主要诱因和推动力。但对晚清民国时期江汉平原宗族的研究并未延续前述思路,多从近代化的角度予以阐述。从晚清民国时期黄陂范氏的宗族建设过程中,可以看到江汉平原宗族组织如何适应、利用新形势来维护和延续业已形成的"业权"所属。从湖产、垸田争夺到码头开发,构成了清代以来江汉平原湖区开发的历史缩影。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从草洲到码头:咸同以降黄陂范氏的宗族建设与码头经营


1820年童家湖及周边地区(31)

汉口,腹地,商业,全数


新章内开各市镇原有旧帖之商,拟令一律更换,准其减半交纳。并出该抚饬查,先行奏明,斟酌办理。臣查湖北迭经兵燹,原帖自多遗失。除原系府厅州县私给者,不准换给外,如原帖报部有案,自应分别有无遗失办理。其存有旧帖之商,果系原人原地,拟请依新则钱数三分之一交纳,一律更换,以示体恤。其旧帖遗失者,应令呈明原帖姓名、籍贯、镇市、年月,减半交纳。一面补给新帖,一面咨部查核。查有捏报蒙混各情,分别究办。其由旧帖移埠开设者,照全数减二成捐换。由旧帖改业别行不移埠者,照新改之行全数减四成捐换,以示区别。(33)图2:1820年童家湖及周边地区(31)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明清两湖水域产权形态的变迁[J]. 徐斌.  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7(02)
[2]明末以降鄱阳湖地区“水面权”之分化与转让——以“卖湖契”和“租湖字”为中心[J]. 刘诗古.  清史研究. 2015(03)
[3]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汈汊黄氏的《湖案》为心[J]. 张小也.  中国社会科学. 2005(06)



本文编号:34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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