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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研究——兼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4-03-14 01:17
  公共利益的概念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时代性,其如何界定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加之我国法律广泛使用公共利益一词,使其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尚未对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公共利益“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的功能无法实现,前者意味着农民财产权的权利范围与能否获得尊重,后者在于是否形成对征收权的约束和限制。有鉴于此,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试图界定公共利益,与2011年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公共利益范围基本保持一致,但其第五款“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为公共利益开了个口子,实际为政府“成片征收”行为提供了正当依据,完全抹杀了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我国对“公共利益”这一词义的理解缺乏“权利”、“独立”等文化基础,土地征收制度发生异化,表现在农地领域则更为复杂,诸如我国制度内部的逻辑矛盾使得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具体规定迟迟难以落地。本文全面考察西方公共利益概念在政治哲学中的演进,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判例分析法院对土地征收中公共使用的判决呈现宽泛...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公共利益内涵及启示
    (一)个人品格中的公共利益
    (二)政治义务中的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解释的冲突与共识
二、西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演变——以美国和德国为例
    (一)美国的征收概念与公共使用条款解释的演变
    (二)德国的征收概念与公用福祉的演变
三、我国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困境
    (一)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
    (二)城乡二元结构与土地价值的“剪刀差”
    (三)主体虚位,权能残缺
    (四)土地财政
四、评析《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的合理之处
    (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的缺失之处
    (三)宽泛界定可能存在的风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2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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