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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呼唤“理性回归”

发布时间:2016-11-05 19:26

  本文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呼唤“理性回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呼唤“理性回归”


阮仪三

摘 要: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立法  理性回归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城市建设掀起旧城改造热潮,一大批历史文化街区和古建筑被夷为平地,欧陆风盛行;进入21世纪,历史文化名城、古城的保护和开发被提上各城市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留住城市的历史文脉也渐成社会共识。

历史遗存本身就是文化。保护古建筑不是要臆造历史,历史城市和古建筑年久破损了,整修就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以实现保护历史、延续历史的目的。然而,现在重视文化、保护文化却更多地被商业化了,保护或旧区开发往往成了政绩工程或是赚钱的途径。中国人一向不太追求建筑物的永恒性,改朝换代,前朝宫殿、庙宇也大抵都被烧毁重建,更不用说普通民居了。究其原因,是中国人对建筑传统的习惯性忽视,还有一种世界轮回的观念。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要实现理性回归,需要更多地学习国外经验,发动和启示更广泛的民间力量参与,使弘扬和保护文化成为中国民众的一种文化自觉。中国应该创造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的全民化时代。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认识仍很模糊

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20世纪80年代,大家都不知道古城是个好东西,在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中,旧城要换新貌,在不知不觉中就毁掉了很多古城。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对古城的认识逐步有了提高。但是古城的开发利用偏向于旅游和振兴经济。在开发的过程中,由于在理念上比较混乱,造成了很多破坏性的建设,建设了很多“假古董”,更如有些地方要建仿古的标志城等等。

这些情况在2000年年初大量出现,现在已有改观。从历史城镇的保护成果来看,我国在1982开始确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第一批公布了24个;1986年第二批38个;1994年第三批37个;现在又增加了16个,一共115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确立了这么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目的就是这些历史文化名城并不是要像一般城市一样拆掉旧城建设新城,而是要求认真地保护名城中的历史格局和风貌,以及珍贵的城市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它不光是单个的历史建筑,一定有很多城区内容、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我国的11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80多个省级历史名城以及181个历史名镇和169个历史名村,无论是国家级的、地方级的或者是还没有被确定为名城的,这几十年来的建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城市建设对它们造成了非常大的破坏。

到目前为止,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被破坏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入选第一批历史名城的昆明,它原来有青云街、文明街和朱马碧鸡坊三条历史街区,南京的几处历史街区现在都已经不复存在。目前保护比较好的只有平遥和丽江两地,但是丽江周围的环境也已经遭到了破坏。可以说,能够留存并保护较好的历史名城有其特点:一是保护了历史古城、开发了新区,比如平遥、丽江、苏州及江南的一些古镇;二是保护了历史地区和街区,比如扬州、绍兴、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和发展快的中等城市大部分已遭到破坏,而一些小城市如韩城、阆中、商丘等还保住了古城风貌。

保护历史名城是有明确原则的。首先,保护历史文化的重要遗存,那就是一个个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其次,保护能够代表城市特色风貌的历史地段和街区,保护城市的空间格局及其城市机理。这些保护下来的东西对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而且对每一个历史名城来讲都要求做好整体的保护工作和做好保护规划的文件法规。

就目前来讲,一方面我们在历史名城保护上有了巨大的进步,没有在大规模建设中全拆光,许多名城名镇保下来了,但另一方面正确的历史名城保护理念仍未形成。在历史名城的保护理念上,没有弄清楚留存这些历史名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只是将其看成旅游的资源,没有看到它留存的中华文明重要文化遗产、城市精华。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决策人保护的理念。他们认为古城保护下来后就是发展旅游,并取得经济效益,这其实是一个很片面的理念。

比如以民居为主的保护区在全国任何一个城市都没有,上海的石库门没有保护区,北京的四合院也没有保护区,陕北的窑洞也没有保护区。民居是传承文化的重要资源,是反映地方特色风情和传统风貌、凝聚地方传统文化的区域。这个特色风情的背后是它的民俗文化传统,是城市文脉的留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在保护时就缺少这种理念。如果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些问题就能改变古城遭受破坏的情况。

从盲目破坏到如今的有意识保护,中国的历史文化古城保护观念正在加强。但是,要让古建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形成一种真正的传承和发展民族、地方文化观念,深入政府和百姓的心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有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

今天,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有政策引导法律保障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要知道,没有法律,很多事情是很难操作的,很多时候靠的是一份良知。然而,目前在旧城中住房建设的主要开发模式为整体拆迁,通常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导,一般是搬迁全部居民,按房改政策给予经济补偿或实行异地安置。由于经济和政策上的原因,原住民回迁比例很小。新的开发是推倒原有建筑,建成容积率高得多的住宅小区。这种开发方式十分普遍,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住房的困难,缓和了住房紧缺的矛盾。

在这样的旧城改造中,政府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参与改造,许多开发商从中获得了高额利润,所以在很多城市中,旧城拆得很快,但最大的毛病是丧失了原有老街区的传统生活环境和原住民的大量流失,有时,甚至会造成人们心里的不平衡,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负面影响。

在住房建设中,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与法规,但都是针对新建地区和新建住房,一些经济和技术指标,如建筑造价、面积定额、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日照要求和绿地率等等,政策制定很少考虑旧区的价值,人们普遍认为旧区就应该被改造,要一律拆除变为新区,这才符合“现代化”,才能“科学、合理”。但这存在很大的片面性,实质上是忽视了历史传统,忽视了复杂的城市内在的规律和原来的社会结构。这么多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这些老城区除了拆迁以外,也没有资金来改善居住条件,旧城区内的传统建筑由于多年来超负荷使用,加之年久失修,城市人口的倍增,居住条件日趋低下,一般居民看不到这些古民居的价值,普遍要求改善居住条件,也没有资金进行修缮和更新,只能逐步地被改造而消失。许多城市的政府也常常把这些旧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基地,唯一的做法是拆平旧房盖新楼。拆房和建房都有GDP的成绩,而保护旧房没有GDP,所以许多政府不加考虑。

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就开始重视老城的保护与更新,而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帮助居民修缮旧房,同时支持和鼓励旧城区内居民继续在旧区生活,投资更新改造了原有落后的基础设施,为居民创造在旧区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像美国还出台了对旧区居民的许多免税和减税政策,用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商在旧城区内进行保存历史建筑和使老建筑重生的投资活动。由于政策的支撑,在美国已引起各方面对旧城保护与更新的广泛兴趣。许多著名的建筑师热心地从事这些旧城更新工作,他们做的已不是一座小楼,一幢古屋,而是整个街区和整个的城镇,使这些历史城镇得到复兴,经济得到发展,人们也更加热爱自己的城市。这些国家把历史保护作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关系到当地居民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的稳定。

前几年,在四川广元市昭化古城的一条老街,我们把它完整修复。修的方法不是把老百姓赶走,是让老百姓参与“原真性”的修复。特别是老百姓有点钱的,首先把产权解决掉,产权是你的,修复也就有动力。昭化古城留存许多木结构的古民居,将其原样修复以后,在2008年5·12大地震中呈现出优异的抗震功能,除了掉了一些瓦片以外完好无损,整个古城没有一人死亡,昭化区政府也得到了表彰。

在国外,1840年法国文学家梅里美(卡门的作者)提出保护历史建筑,被任命为第一任历史建筑保护局局长,在他的主持下制定了《历史建筑保护法》。1962年,法国公布《马尔罗法》(主持制定的文化部长名马尔罗),其基本内容是确定各种公共和私人角色在旧城保护区中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两者关系,并促进双方共同参与保护区的更新发展。法令规定,除建筑物本身以外,对建筑物周围环境也要保护;对于重要建筑物,80至100米范围内所有环境构件不得随便拆除,拆除要经国家批准。此后,欧洲所有先进国家陆续公布了自己的城市保护法和城镇保护法。1972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改革思潮导致全面西化的政策,许多文化遗产被当作封建糟粕抛弃和毁灭。1868年政府发出“神(社)佛(寺)分离”命令,佛寺文物遭到严重破坏。对此,许多明智者提出“和魂”丧失的问题。1871年,日本公布《古器旧物保存法》;1897年《文化财保护法》公布,正式依法保护历史建筑;1966年,《古都保存法》明确了对有重要历史地位的城市如京都、奈良、镰仓以及其他市町(注:町即街区)村进行全面保护;1968年到1970年代,日本多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涵盖了历史街区和历史村落的保护。

须强调的是,在立法的观念上,在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方面,我们的工作仍很落后。1972年有了《世界遗产公约》,那时我们还在“文化大革命”。现在,世界上所有先进国家都有完善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在美国,有二三十年历史的建筑就不得随便拆除,一些18、19世纪的房子当然得到认真保护,如百年老校芝加哥大学得到完整保护,连一棵老树死了都要追究责任人责任。我国在2008年才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不是名城、名镇就管不了,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或法案。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将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混为一谈,难免造成古城保护的弱势地位。立法跟不上,缺少强有力的后盾,破坏就得不到控制。

1994年,英国在世界上率先设立了本国的文化遗产监督站,直属国家遗产部,利用地方政府的力量定期检查,动态监控,专业审议和评估,,对于存在或者潜在的问题和隐患加以预警处理,其经验在世界文化遗产组织内推广。至于地方层面,英国有个机构叫市民信托(civic trust),是民间保护机构,成立半个世纪来,在全英国已经形成850个分支机构,拥有25万会员,在城市复兴和历史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监督话语权,近年来它动用民间财力购买了许多古城堡并修好,发展了文化旅游事业。它在全英国全面开展宣传工作,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2003年,上海市公布《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保护历史街区和建筑的法规。但是保护率非常少,才632处。伦敦有多少?伦敦比上海小多了。伦敦保护建筑是1万处!英格兰有60万处!日本,100万处!上海有5000幢新建大楼,建一个大楼要投入两三个亿。但是,我们拿出了多少钱保护历史建筑?但从全国来讲,上海至少还是做得比较好的。

《威尼斯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决议。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

《威尼斯宪章》主张原真性保护,反对任何重建。一些人说中国人应该有自己的文物政策,不应该按照外国的做法去做,2005年有一些先生们搞了《曲阜宣言》,他们主张拆掉的古建筑都可以重建,为做假古董张目。世界遗产的重要标准就是强调要原真性,历史遗产要原本存在的并且是真实的,重建就不是原本的了,《曲阜宣言》造成人们观念上的混乱。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欧洲、法国曾经出现过这种思潮,就是要完整地恢复,比如巴黎圣母院的修复,就是完整地修复,就是恢复到修复者认为它的历史上最完美的状态,什么是最完美?人们会有歧义。后来大家认为这个修复方法是不对的,应该尊重《威尼斯宪章》,它是世界各国进行遗产保护的多年经验的总结性准则。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应消除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真古董不如假古董

当前在城市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中走市场化道路与切实保护好城市遗产的有机结合上,人们在主观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误区之一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中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修复和重建,而忽视了文物古迹的原真性和对实物遗存的保护,从而降低了文化遗产的价值,这应当引起人们的警醒和重视。我国目前在历史遗产保护领域的法制不健全使许多遗产都处于“朝不保夕”的脆弱处境。一些地方,为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古代遗址所在地,以复原的名义建设仿古或复古建筑,真的文物古迹被破坏或没有保护好,而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修建了许多“假古董”。北京在1986年就拆了真琉璃厂老街建了假的仿古琉璃厂明清老街,许多地方就仿效。如昆山市的锦溪镇,这个地方原来叫“陈墓”,这是宋高宗赵构南迁时,一个姓陈的妃子半途夭折的地方,历史上也是著名的窑场,后来认为名字不吉利就改了。镇上的人们急于发展旅游,发展房地产,现在在湖边已盖起了一幢五层的长条公寓楼,把规划中最好的沿湖风景带全占据了;原来很容易引发人们怀古幽思的荒草古坟、青灯古庙现在也都被修葺一新,美女塑像新砌石墓,是煞风景还是创景观?

这样的例子在江苏徐州,汉高祖的故里修了“汉街”,历史上商业街到了宋代才出现,这是不懂历史、不懂文化的伪劣作品。景德镇一条明代窑工留下来的窑街,我去看过,我对市长说有30万元就可以作大体的整修,有300万元就可以好好地大修。当地官员说没有钱,可是他们在旁边用2.8亿元建了一个金碧辉煌的仿古式的“瓷都博物馆”,结果一天游客只有20个人。

遗产保护讲究“原汁原味”,讲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再大的“假”,再豪华的“假”,再精致的“假”,终敌不过哪怕是简陋的“真”,残破的“真”,貌不惊人小小的“真”。

误区二:保护是经济负担

资金投入不足在其中是一个具体面临的问题。中国一年用于全国300万处文保单位的文保资金共40亿元,许多历史建筑基本上都不是文保单位。而在法国,国家每年拨款1000亿元人民币用于历史建筑保护,法国地方政府每年投入历史建筑保护达1000亿元人民币,法国人捐献用于这一领域的还有一两千亿元人民币。日本每年也有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该领域。

至今人们仍存在一个观念误区:总以为遗产是经济发展的负担。而事实是:当上海老外滩保护了,用房产置换就集了20亿资金,北外滩发展区把犹太人故居保护下来后,吸引了7位犹太商人愿意来这个区域投资。我呼吁各地的文化基金可以来呵护古建筑。

相较于目前中国以政府为主对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投入,在欧美发达国家,古建筑保护早已成为全民事业。在德国,当地市民惬意地生活在悠久的古城堡里,自投资金予以修缮和保护,政府给予补贴;在法国,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时间让中小学生学习历史建筑知识。古建筑保护有许多潜力可以发掘,问题是这扇门还未打开,有理念和政策的障碍。

误区三:保护知识做给人看的,只是政府的事

    自有了世界遗产以后,人们对遗产普遍有了认识,但也带来了负面影响,某些地方申请入了名录,就有了光彩有了政绩,旅游也兴旺了,也就是“升官发财”,从而人们就认为保护遗产就是做给人看的,因此就出现了许多名城重修城墙、重建历史遗址的保护,失去了保护的原义。每一个名城的保护都是政府出钱组织人力、物力,老百姓无法介入,城市中的历史建筑与街区的保护也都是政府行为,一些专家也只是呼吁、参谋,而不像先进国家有多种方式来参予。大家都住在建筑里,遗产保护与每个人有关,只有全民都认识到了,才能真正、切实地保护好,中国的保护事业是跛足的。

四、结语

理念认识的模糊,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的滞后,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的落后,文物保护研究机构仍多停留在高校,民间组织经费匮乏且缺乏政策支持,这些都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历史文化名城、古城是国家与民族的骄傲,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也是保护我们民族文化的遗产,真正的意义在于留住城市记忆,守住我们民族的根。全社会都应认识到:保护也是一种发展,而且是更永续的发展。

因此,着眼于我国当前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我们可以借鉴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订城市遗产和建筑保护法。而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全体人民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特别是一些领导人、决策者的理念,这样才能使中国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传统不在我们手中丢失殆尽。





作者简介:阮仪三,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曾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保护委员会颁发的2003年、2007年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成就奖,法兰西文化与艺术骑士勋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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