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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妻妾殴夫”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5 03:07

  本文关键词:清“妻妾殴夫”罪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摘要:清代自乾隆五年(公元一七四0年)颁布《大清律例》后,司法官员便以其作为断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专门规定在《刑律·斗殴下》中有关“妻妾殴夫”的行为更是法律的禁忌。在以夫权为中心、家族主义至上的封建社会,妻这种“自绝于天”的行为不论给丈夫造成是死、是残哪种后果,在家庭伦常中便成为最严重的犯罪。“妻妾殴夫”罪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伴随着夫权逐渐确立而逐步完善,并以此维护男性在家庭中不可争辩的地位,更是家族主义精神下伦理观的鲜明写照。本文试从“妻妾殴夫”罪出发,以小见大窥探关于此罪的渊源、以清代案具体案件解析该罪存在的原因、法条本身和案件所体现的量刑原则和透过法条分析清代妇女家庭地位四方面进行阐述。 具体来说,首先是绪论,本部分主要交代本文研究的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文献综述主要阐明关于本文的相关内容在国内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难点说明在本文写作中运用的诸如历史的、比较的、文献学习方法,同时指出文章写作的创新点和难点;最后是有关本罪罪名的概念、范围、词语的界定。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妻妾殴夫”罪的发展演变,笔者采取倒叙的方式,开篇先将本文核心阐述的清代有关“妻妾殴夫”罪在《大清律例》中的相关规定列出来形成整体印象,然后再从本罪在秦汉、唐宋、明代的法典中的规定出发,最后再次结合清代的规定并和《大明律》做出比较得出“清”妻妾殴夫“罪的变化。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具体清“妻妾殴夫”罪的存在原因,笔者针对本罪中妻妾殴死丈夫居多的案例入手,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总结归纳清“妻妾殴夫”罪缘何存在?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清“妻妾殴夫”罪体现的诉讼程序的特点——表现在量刑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情理法结合的司法审判原则。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清“妻妾殴夫”罪反映出的清代妇女的家庭地位,这也是对前三部分的总结梳理,因为无论是在演变发展还是存在原因、量刑原则都能看出清代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看似提高实际卑微的附属地位。
【关键词】:妻妾殴夫 演变 原因 量刑原则 妇女地位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9;D924.3;K24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导言9-13
  • 一、研究意义9-10
  • 二、文献综述10
  • 三、研究思路与难点10-11
  • 四、其他相关问题11-13
  • 第一章 《大清律例》“妻妾殴夫”罪概述13-19
  • 一、《大清律例》“妻妾殴夫”罪渊源13-15
  • 二、《大清律例》中的“妻妾殴夫”罪15-16
  • 三、《大清律例》中的“妻妾殴夫”罪同清代以前的比较16-19
  • 第二章 清“妻妾殴夫”的原因19-23
  • 一、因生活琐事争吵20-21
  • 二、与人通奸奸情败露21-22
  • 三、因过失或逼迫殴夫22-23
  • 第三章 清代司法实践中“妻妾殴夫”罪的量刑原则23-28
  • 一、罪刑法定原则23-26
  • 二、情理法结合原则26-28
  • 第四章 从“妻妾殴夫”罪看清代妻妾家庭地位28-34
  • 一、从定罪看清代妇女家庭地位28-29
  • 二、从量刑差异看清代妇女家庭地位29-32
  • 三、清代妻妾在家庭中的低下地位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致谢37-38
  • 攻读硕士期间的研究成果3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晓燕;;从婚姻、家庭看汉代妇女的地位[J];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年02期

2 魏天辉;;明代妇女地位低下原因初探[J];兰州学刊;2009年04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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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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