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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价值功能及其实现保障

发布时间:2014-07-30 16:03

  物质帮助权是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一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基于公民生存权保障而延伸出来的、为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必不可少的基本人权,适用于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而致生活处于危困情形下的公民。作为一项在宪法中明示的权利,物质帮助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对国家提出了明确的物质给付义务要求,并且国家必须始终把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充分享有作为其重要的职责目标。物质帮助权的保障和实现程度,不仅关系到民生改善的成效,也反映了法治政府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

  一、物质帮助权: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内核作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过渡标志的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最早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为国家和政府设定了相应的给付义务,以保障公民基本的物质权益。自此,好政府的标准不再是“管得越少越好”,而是应广泛地干预和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并将不断地发展和保障人权作为其根本职责和重要义务,这是现代人权保障发展的重要阶段和必然结果。我国在1954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中也都规定了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子权利,旨在为处于特定情形下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益。

  一般情况下,公民生存权益的保障是通过其行使宪法规定的劳动权来实现的,而且国家也在不断地积极创造条件来保障公民劳动权的切实享有,公民以此获取其个人生存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前提是公民必须具有劳动能力。所以,倘若公民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缘由而出现劳动能力、生存能力的障碍时,国家就必须有另外一种物质上的帮扶和救济机制,以使每一个公民无论遭遇何种不利情形都能免于基本生存危机的困扰,这就是物质帮助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物质帮助权既是基本人权保障的现实要求,又是公民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作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内核,物质帮助权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生存保障的充分关切,也反映了国家在法治化进程中对“以人为本”法治精神的不懈追求。此外,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不论其现在的生存状况如何,其将来都有可能面临生存危机,所以物质帮助权的宪法确认和保障,既对经济生活上处于危困情形下的弱势公民具有现时的救济意义,又对那些现在虽无生存之忧但今后可能陷入生存危局的公民具有预备救济的前瞻意义。因而,公民物质帮助权保障制度不仅能够解决实际的民生隐患,而且还具有抚慰民心的心理疏导作用,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谐意义重大。

  二、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价值功能

  1.推动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长期以来,政府公权力的行使都有一种“管理—— 服从”的惯性思维,认为公权力具有凌驾于私权利之上的无可置疑的优越性。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标,政府行为往往不太顾及私益的保护,单方性、强制性的“管制”特征在政府活动中体现得比较明显。“从法律层面来看,物质帮助权作为宪法权利有对抗国家权力的价值。与传统的所谓第一代人权不同,作为社会权利的物质帮助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 因此,物质帮助权也是对政府的宪法责任要求,政府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物质帮助的给付救助职能,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物质帮助权制度的确立,会督促政府改变原有的管理思维和方式,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2.为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重要的物质前提物质帮助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有点类似于人身自由,没有它就谈不上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真实享有和实现,是“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意义。只有物质帮助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切实的实现,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确认和保障才有现实意义。所以,宪法的规定不是一种口号式的宣示,而是国家庄严的承诺,必须确保宪法的规定在宪政实践中得到落实。革命导师列宁曾言:“当宪法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因而,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宪法信仰真正地植人民心,归根结底一点就是要保证宪法内容的真实性。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保障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又是公民基本权利全面保障的基本前提,所以对于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必须给予充分重视和优先保障。只有这样,公民才能够在拥有“自由之身”的前提下,更好地享有其他方面的基本权利。

  3.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宪法在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同时,对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权利易被忽视、易被侵犯的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也给予了专门的规定,这不仅不违背平等原则,还更好地体现了实质公平正义。其实,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与上述特定主体的权利在精神旨趣上是完全一致的,都侧重于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特别保护。然而,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具针对性,也更全面,一旦公民陷于生存危难,物质帮助权的扶危帮困作用就会及时地显现和发挥,从而适时弥补其受损及可能受损的物质方面的权益。而且,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和政府应予履行的宪法职责和义务,会有力地促使物质帮助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有效地规范行政物质帮助行为,以及强化相应法律实施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扩大物质帮助的保护程度和范围,从而更好地推动和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4.推动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宪法中有“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为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宪法依据和基础,但要么规定在总纲中,要么以基本权利保障总原则的方式予以规定,而没有一个以公民基本权利面目出现的“社会保障权”的规定,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较为缓慢滞后和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宪法中关于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等的规定,可以说是一种狭义的社会保障权,尽管保障的范围有限,但它会作为一个“引子”,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化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在以后宪法的修改完善中,会促使社会保障的宪法依据更加明确有力,并藉此不断强化政府社会保障的宪法责任,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5.推动和谐社会的有效建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消除一切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因素,这其中就包括国家和社会应对处于危困情形下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物质帮助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公民生存保障权,如果缺失,必定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而且,只有政府积极地保障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才能使那些在生活上尚未陷于危困的公民消除后顾之忧,从而激发其创造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才智,并且会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氛围,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扶危帮困的优良传统延续和传承下去,推动和谐社会的有效建构。

  三、公民物质帮助权保障的现实困境

  1.受益主体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物质帮助权的受益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虽然相比1954年宪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所扩大,但其受益主体范围仍然较窄。前已述及,物质帮助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人之为人所必不可少的、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人权,理应为世人所普遍享有,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一国公民。尽管物质帮助权的保障程度和受益主体的范围还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这不应成为排斥在该国居住、生活、工作的不具有该国公民身份的人享有物质帮助权的理由。物质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的狭窄,不仅违背基本人权普遍性保护的要求,也势必会影响国家国际化的发展进程。

  2.适用情形和给付内容有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前提条件有三项,即“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公民需要物质帮助的情形和原因远不止这些,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也大多以给付金钱或实物的方式开展。然而事实上,导致人们基本生活出现危困的原因多种多样,对物质帮助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物质帮助权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权利,其适用情形和给付内容应当与时俱进,物质帮助的内容和范围应扩展到失业救助、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多个方面,不仅有金钱实物形式的直接物质救助,也应当有非物质权益的间接救助。

  3.公民物质帮助权利意识和国家物质帮助责任意识均不强一方面,公民个体在生存或基本生活遭遇危机时,请求国家救济及解决危机的意识不足,对负有物质帮助职责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行为,一般也都采取容忍的态度;另一方面,国家对其在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中的积极保障义务也缺乏充分认知,责任意识不强。行政机关有懈怠履行职责的行为,立法机关在应当给予公民物质帮助的领域,如教育救助、扶贫开发救助等方面不够重视,立法工作滞后,鲜有相应的健全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或消极作为行为,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公民一般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4.忽视对救助对象自救能力的帮扶我国现行的物质帮助权保障机制,侧重于以救助金的形式对陷入贫困的弱势群体实施物质帮助,对于一些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来说,是一种被动的救助,缺乏调动被救助者主动摆脱困境的积极性,忽视了对救助对象自助自救能力的培育和帮扶。这种物质帮助只是一种暂时帮助被救助者渡过难关的物质性弥补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帮助其脱离困境,而且这很有可能使救助对象形成对国家物质帮助的依赖,滋生惰性,并且国家一次次地施以援手,徒增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

  5.社会参与度不高受传统物质帮助保障机制的约束,我国对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及基层社区参与救助的重视不足,目前还是由政府承担物质帮助的主要职责。由于政府的职责广泛分散,财政支出的项目众多,要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物质帮助的救助工作实属不易。所以,笔耕论文新浪博客,这种政府单一主导的救助模式缺陷明显,无论在救助资金、救助内容或是救助方式上都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使物质帮助的价值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与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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