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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图书馆读者借阅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18 06:06

  本文关键词:丽水学院图书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丽水学院图书馆是一所综合性图书馆,是学校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机构。图书馆共有十层,建筑面积2.57m2,阅览室座位2500余座,周开放时间95小时以上,纸质藏书110万册,现报刊2500余种。全馆实行藏、借、阅、咨询一体化。图书开架率达80%,提供图书借阅、信息查询、文献复制、网络检索、馆藏书目检索、光盘数据检索、文献宣传报道和馆际互借等服务。
  
一楼设有采编部、密集书库、消防及弱电监控室和电子监控系统。
  
二楼设有还书处、办证中心、公共联机检索和自修室。
  
三楼设有文学图书借阅室、文学及社科(1)图书借阅室、馆办公室、自修室。
  
四楼为社科(2)图书借阅室。
  
五楼为自科图书借阅室、艺术图书借阅室。
  
六楼为现、过刊阅览室。
  
七楼为电子阅览室,可供读者377人同时上网阅览和查找书刊数据库资料。
  
八楼为工具书、古籍、专业教学参考书阅览室、外文图书借阅室。
  
九楼为多功能厅、学校办学成果展览室、陶行知研究资料中心、畲族文化研究室。
  
十楼有刘基研究所、生态研究所、文献检索课教室、课题研讨室和学术研究室。
  
为了让各位读者了解图书馆有关规章制度,现作简单介绍如下:
  
一、读者入馆必须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读者办证注册在办证中心,校外读者必须交押金。读者一律凭自己的借阅证借书,请勿转借他人使用。
  
遗失借阅证应立刻向图书馆办证中心挂失,逢周六、日向还书处挂失,挂失前所造成的损失由原领证者负责。
  
二、进入各借阅室找书请使用“书位牌”。每从书架上取一次书,请把此牌插入该书的位置,若不借则把书插回原处并取出该牌,决定要借该书时也请取回该牌还回借书口处。借书请到借书处办理借书手续。如果入库不用书位牌,将予停借一周,达三次以上者将停止借书资格。室内阅览后不借的书可放在取书架边的小周转架上,不得随处乱放。
  
三、借书总册数和借期为:学生图书10册,借期2个月;教工30(含过刊10),借期6个月(过刊28);校外读者图书3(总价不超过200),借期2个月。如超期不还,按每册每天收取超期费0.10元。
  
四、须凭证进报刊阅览室,到架上取报刊时,要使用阅览牌,阅毕要把报刊放回原处并取回书位牌,离场时,请把阅览牌放回服务台取牌处。
  
五、进电子阅览室、须先刷卡方可入内,一人一机。
  
六,严禁偷窃书刊,,一旦发现,按被偷书刊市场价的10-20倍赔罚,不足50元的罚50元,停止借书一学期,并通报批评,报请学校给予校纪处分。(详见“书刊遗失、污损赔偿规定”)
  
七、读者对所借书刊要爱护,不能污损,如发现有撕页、挖剪、涂写等情况要按“书刊遗失、污损赔偿规定”处理。
  
八、读者在借书时对所借的图书要当场检查原书有否污损情况,发现污损请在借出前及时交管理人员处理,事后发现,由借书人自己负责。
  
九、读者所借图书自己要保管好,如发现遗失,应及时与原借书口联系,经查找确实无望找回时,可用所失书同版本(或新版)书刊赔偿,如买不到,则按“书刊遗失、污损赔偿规定”赔偿。赔书价格一般把原书价格折成当年的市场价,然后再按一定的倍数进行赔偿。图书馆执行有关赔书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财产损失,使大家爱惜图书,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希望大家理解、配合。
  
十、本馆借还书采用电脑管理,各层楼均有检索电脑可供检索书目(通过书名或作者、分类号、索书号),进馆借书时如遇各种问题,请随时向馆内工作人员咨询。
  
十一、图书馆开放时间:
   1
、流通部(二楼还书处、三楼、四楼、五楼各书库)周一至周日全上班,时间为7:5018:30,冬令时为7:5017:10
   2
、六楼报刊阅览室周一至周日全上班,时间为7:5021:30
   3
、七楼电子阅览室周一至周日全上班,时间为7:5021:50
   4
、八楼工具书库、二楼办证处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为 7:501l:5014:3017:20,(冬令时为13:4016:30)。
   5
、假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丽水学院图书馆读者进馆守则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本馆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不得只穿内背心、短裤、拖鞋进入馆内。
  
三、维护图书馆安全,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进馆内。
  
四、图书馆为无烟区,禁止在馆内吸烟。
  
五、保持安静,不高声喧哗、相互追逐、吵闹、吹哨,在馆内、阅览区内不可接听电话。
  
六、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擤鼻涕,不吃零食,不乱丢杂物。
  
七、爱护图书文献和其它公共财产,有意破坏照章赔偿。
  
八、严禁在书上撕页、挖剪、涂写、圈划,丢失和损坏图书照章赔偿。

           
丽水学院图书馆书刊污损、遗失赔偿规定

  
图书馆书刊是国家财产,读者借阅时应倍加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污损,按以下规定赔偿。
  
—、遗失本馆书刊,可用同版(或新版)书刊赔偿,同时每册图书交加工费2元,期刊合订本交加工费2元,无法赔偿原书刊的,可用现金赔偿。
   1
、一般图书按市场价(书刊现价估算方法附后)24倍赔偿。
   2
、不易购得的图书、工具书、艺术类图书,及唯一品种藏书,按市场价的37倍赔偿,其中特别珍贵的以7倍赔偿。
   3
、遗失多卷书中—册或数册,按全套市场现价的12倍赔偿,能分册购买的,可按遗失书市场现价参照上述13款赔偿。
   4
、现刊按多卷书赔偿,合刊按遗失合刊市场现价的37倍赔偿,其中—般刊物可按下限赔偿。
  
二、污损书刊(包括在书刊上批注、圈划、涂改等)视污损程度按现书市场现价的20-200%赔偿,如果书刊被污损的不能继续使用,则按遗失书刊赔偿。
  
三、所借书刊如有撕页、挖剪、涂写等情况,除按第()条赔偿外,再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处以罚款10-50元,并通报批评,直至校纪处分。
  
四、偷窃书刊,按偷窃书刊市场现价的10-20倍赔偿,不足50元的罚款50元,停止借书一学期,并通报批评,报学校给予校纪处分。
  
五、用他人遗失借书证借书及采取“调包”等作弊手法将图书占为己有的,以窃书论处。发现本人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对提供者和使用者各停借—星期,累计三次者将停止使用资格。
  
六、集体借书发生污损、丢失由借书经办人按上述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七、遗失并超期,两者并罚。赔书时在还书处报失时间2个月内不算超期费,如找到书则按还书前超期时间照算。
  
附注:书刊现价估算方法
  
书刊现价指当年市场价,若当年市场价无法查找的,暂按以下办法估价,以后视书刊涨价幅度,再行调整估算倍数:
l
1984年以前(不含1984)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6倍计算;
2
1984年-1989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4倍计算;
3
1990年-1994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计算;
4
1995年-1998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1.5倍计算;
5
1999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定价计算。

 



  本文关键词:丽水学院图书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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