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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执业登记

发布时间:2017-12-30 15:29

  本文关键词: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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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一)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弃物处理方案合理;

7、申请设置个体医疗美容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五年以上。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南宁高新区辖区范围内一级医院及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

六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批文;

 3、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

 6、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应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的人员;设置医疗美容诊所、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还应提交负责人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7、拟设置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先提交租赁意向书及房产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准建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明等,属于改变使用功能的场所还应提交土地、规划等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待初审合格后补交正式租赁合同);

 8、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电脑绘制、标注方向、主要街道和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

9、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求电脑绘制,标注朝向、尺寸等);

10、与拟开设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诊所可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医院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1、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规程开展诊疗活动;

 12、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同意设置的证明;

 13、授权他人办理的,申请人在申请前须到窗口当场填写委托书并当场签名,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5、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要求电脑绘制,标注朝向、尺寸、功能用途等;

 6、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7、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8、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9、南宁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

 10、与设置科目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体检合格证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还需提供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11、 非营利性国有医疗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上级部门下发的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12、设置为医院的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13、设置为医疗美容诊所及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含门诊部)的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14、设置有放射科(X光室等)的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含延续):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与医疗废弃物处理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5、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电脑绘制、标注方向、主要街道和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

6、上一校验周期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报告;

7、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本校验年度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②诊疗科目、诊疗设备、及执业人员变更情况;③开展诊疗服务工作情况及工作质量;④发生诊疗事故的情况及违法执业记录的整改情况等。

8、南宁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

9、卫生技术人员资料:①本执业年度人员无变动的提交人员审核表、身份证、执业证证书复印件(核原件);②有新增人员的,应同时提交卫生技术人员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体检合格证明、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还需提供广西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③有减少卫生技术人员的,应同时交回该人员胸台牌原件,诊疗科目无相应执业医师的应同时注销相应诊疗科目;

10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执业医师近期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医疗机构申请停业

1、医疗机构停业申请表;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在该医疗机构内执业的所有专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

 

(五)医疗机构申请注销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歇业证明;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医疗机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胸台牌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设置审批:23个工作日;执业许可证核发:28个工作日;校验:1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06325       投诉电话:0771-5816888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执业登记


 

十一、办理地点: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楼大厅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12点

                下午2点半—6点




本文编号:135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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