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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3-04-01 05:05
  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方便、快捷的搜索引擎搜索信息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但是能够出现在用户视野内的有效信息毕竟是有限的,为了让经营者竞争有限的版而,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了竞价排名业务。竞价排名这种新型的广告营销方式具有针对性强,受众目标明确,见效快等优势,受到了许多急需进行推广的中小型企业的青睐。竞价排名在我国尚处于新生阶段,缺乏有力的行政监管和一定的行业自律。近年来,不少经营者为了追求“立竿见影”的广告效果,擅自使用行业知名品牌或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引发了一系列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法律对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这种行为还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面对这类新型的案件又不得不进行裁判,裁判者只能根椐现有的原则性规定和裁判标准进行价值衡量并作出裁判。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过程中,对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存在明显分歧,出现了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完善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法律规制途径,统一裁判标准,无论对互联网经济下竞价排...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三) 研究方法和思路
    (四) 研究方向和特色
一、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相关问题概述
    (一) 竞价排名
    (二) 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
    (三) 我国规制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必要性
        1. 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2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我国规制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存在主要的问题
    (一) 《商标法》“商标使用”裁判标准不确定
    (二) 《商标法》混淆可能性认定标准模糊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具有局限性
    (四) 规制路径界限不清
三、欧美规制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经验及启示
    (一) 欧美“商标使用”的认定
    (二) 美国“初始兴趣混淆”理论
    (三)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
四、我国规制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的建议
    (一) 明确关键词的“商标使用”性质
    (二) 将混淆可能性认定标准扩张到“售前”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
    (四) 针对具体行为选择规制路径
        1. “显性使用”行为首选商标侵权路径规制
        2. “隐性使用”行为宜选不正当竞争路径规制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76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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