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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山西地域文化与秦汉时期礼法演变

发布时间:2014-07-14 18:22

  秦汉时期,先秦三晋法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大放异彩。在大一统的局面下,山西成为抵挡游牧民族侵扰的第一道防线、与游牧民族交流的重要场所。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山西成为“治世之重镇,乱世之强藩。”

 

  一、秦朝的礼法对立秦朝在建立之后,以强力暴罚治世,主张“事皆决于法”,终于导致二世而亡。可以说,使秦国走向强大统一的法家思想最后成了秦朝的掘墓人。

 

  (一)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而果结秦国中国先秦文化璀璨夺目,诸子百家纵横一时,而三晋则为“法家之渊薮”。晋国的赵鞅、苟寅“铸刑鼎”,打破了“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传统,使法律进一步走向公开化;法家的始祖李悝在魏国变法并编撰了被誉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的《法经》;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法家人物大多活动于韩、赵、魏。这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使当时的三晋大地(广于今山西地域)成为法文化的发源地和法家人物成长的摇篮,战国时期“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已是不争的事实。

 

  战国后期,秦孝公年间,商鞅携《法经》去魏人秦,三见孝公,终成变法。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是一场以法制代替礼制、以军功代替世袭世禄、以君主集权的封建官僚政治全面代替贵族政治的革命。它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发展,使秦国由关西边陲落后的“夷狄化外之邦”,迅速跻身于先进国家行列,为秦始皇建立大一统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商鞅变法触犯了守旧势力的既得利益,秦孝公死后,商鞅遭车裂而亡,但秦法未败。秦国自此以后历代厉行法治传统,垂法而治。战国后期,雄心壮志的赢政又任用法家李斯为卿。李斯是苟子的弟子,而苟子为战国时期赵国猗氏(今山西安泽)人。赢政挟三晋法家之余威,挥西秦虎狼之雄师,在短短不到十年就完成了统一大业。先秦时期法家思想花开三晋,最终却在秦国发扬光大,正所谓“三晋法家思想花开三晋而果结秦国”。法家“以法为本,严刑峻法”的指导思想一直在秦国的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独尊法家,黜道坑儒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仍然奉行法家思想,主张以“法”为治国安邦之本,也极力主张以“重刑”来维护“法治”。可以说,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始于春秋,在战国时期得到发展,到秦朝时达到顶峰。

 

  秦始皇吞并六国后,需要统一思想以维护国家的统一,排除不同的政治思想和见解,阻止论敌思想的传播,礼法之争最激烈的表现方式莫过于“焚书坑儒”。法家焚烧了除《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以及百姓私藏的《诗》《书》和百家语,民间只允许留下关于医药、卜筮和种植的书。再者,方士侯生和卢生的逃亡成了法家不容儒家议论而大开杀戒的借。咸阳坑儒四百六十余人,实为儒家最悲惨的一幕。从此,秦朝创立了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罢黜异说、厉行“法治”的专制集权统一制度,法家学说在秦朝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学说一直在秦国实际政治和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在推崇“法治”的同时,秦朝统治者也把法家的“重刑”理念推向极端。《云梦秦简》的发现,更加证实了秦朝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从人到牛马等方方面面均有律令加以调整。法律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人民的生活全方位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用大量的严刑苛法进行残酷统治,下层人民深受其苦。秦王朝的暴政与人类理性的发展已完全相悖,终于导致整个社会矛盾的激化。可以说,法律的严酷是秦王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秦王朝“礼”与“法”的混合发展状态中,“法”的社会功能地位绝对高于“礼”,而“礼”则游离于“法”之外,礼法融合迹象微乎其微。在探求“礼”与“法”如何配比以构建有效的政治统治模式中,秦王朝试图在重刑主义理念下纳法于礼,是不符合法律文化发展规律的。

 

  二、汉代的礼法结合鉴于秦二世灭亡的历史,汉代统治者吸取教训,努力寻找礼制与法制的最佳结合点。礼制与法制混合的动态发展在汉代仍在继续。经过汉初的艰难发展,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形成礼法融合的趋势。

 

  (一)“无为而治”的黄老法律思想汉初道家学说占据统治地位,在山西雁北恒山一带就曾出现炼仙丹的方士,即《汉书·艺文志》所称的“神仙”。黄老道学的治国思想在汉初统治集团内部确实得到普遍的认同,汉王朝统治者从皇帝到丞相无不遵从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

 

  汉朝统治者发现,笔耕论文新浪博客,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思想不仅能否定秦朝的严刑酷法和横征暴敛,而且有利于恢复、发展生产,缓和社会矛盾;只有转变治国策略,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才能使西汉政权得以巩固。黄老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清静无为”,在政治上主张“约法省刑、以德化民”,在经济上要求“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可以看出,让人民休养生息,是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反映的是一种“重德轻刑”的主张。

 

  在实行“无为而治”的同时,汉朝历代统治者并没有完全排斥法律的作用,法家的理论仍然存有影响。汉初风靡一时的“黄老之学”中的“刑名法术”思想就与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三晋法家思想一脉相承。黄老思想也讲礼法并用,但其本质毕竟是主张“无为而治”,所以汉初黄老无为思想的盛行为礼法结合提供了一个较宽松的思想环境,是礼法结合的桥梁与纽带。

 

  (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黄老无为思想长于抚治战乱后的创伤而不长于创造性的进取,经过汉初近七十年的休养生息,其已无法再迎合统治者治世的需要。为了维护与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根本需要,汉代统治者决定放弃“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由“无为”向“有为”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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