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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设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4-07-24 11:35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法学论文,主要是关于当代瑞士文化法制建设新进展的阐述,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1 引言瑞士地处欧洲中部,与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家接壤,有丰富的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有历史悠久的古老城堡,有众多特色鲜明的博物馆和服务高效的图书馆网络。由于历史和语言的原因,瑞士文化深受德国、法国、意大利文化的相互交织影响,呈现出文化多样性特征,突出地表现在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与罗曼什语(Romansh)一起,成为瑞士的四大官方语言。同时,瑞士又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位居世界前列,每年吸引大量人群前来旅游观光、工作定居。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瑞士常住人口共有787万人,其中外来移民近177万人,约占22.5%。

  瑞士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留给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的权利并不多。地方政府,即各州政府与市镇政府,必须服从联邦政府管辖,但同时享有很大的管理自主权及自由自决权。突出地表现在各州都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政府、警察部队等,独立地管理各自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联邦制在瑞士文化政策上的典型反映,就是在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策上,联邦政府推行自由开放政策,各州享有自治权,可自行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和对外交流。2009年底,瑞士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文化促进法》,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瑞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文化发展方针,特别是赋予了联邦政府发展文化事业的更多职责,这是当前瑞士文化法制建设因应时代发展所做出的重大创新,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2 《文化促进联邦法》立法基础作为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瑞士经过长期发展和积累,早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文化发展方面,从宪法到文化领域的专门法,瑞士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2.1 《瑞士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瑞士联邦宪法》(Swiss Federal Constitution)赋予了民众基本的文化权利,如语言的自由使用、艺术的自由表达等等,同时,也明确了发展文化事业主要是地方的责任。联邦政府只是在自然遗产、文物保护和电影三个方面有全国立法权和一定的管理权。

  这也就意味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音乐会、戏剧表演、历史古迹、大众媒体等诸多文化发展职责的承担者,首先是市镇政府,然后是州政府,最后才是联邦政府。而且联邦政府不予直接干预,一般通过“一臂之距”方式起到辅助性作用。由于瑞士各州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各地区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但通常来讲,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一般都要求地方政府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如创意艺术家等)提供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如提供个人养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财政支持,以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税收方面的法律,通常鼓励企业捐赠资助文化艺术,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免税优惠;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相应地保护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等。有些州的法律,还进一步明确支持文化发展的资金保障力度,如《阿尔高州法》(Law of the Canton of Aargau),明文规定了上一年度税收收入的1% ,必须用于发展文化艺术。

  2.2 文化领域的专门法为了加强特定文化领域的规范,根据联邦宪法,瑞士先后制定了相关专门法律。如图书馆领域,有《瑞士国家图书馆联邦法》(Federal Law on the SwissNational Library)(1992年);博物馆领域,有《瑞士国家博物馆建立法》(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Swiss National Museums)(1992午)、《瑞士博物馆和藏品联邦法》(Federal Law on Museums and Collec—tions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2009年);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Law andDecree on Nature and Heritage Conservation)(1966年);广播电视领域,有《广播电视联邦法》(FederalLaw on Radio and Television)(1991年);电影领域,有《电影制作和电影文化 邦法》(Federal Law onFilm Production and Film Culture)(2001年);文化权益保护方面,有《文化财产转让联邦法》(Federal Lawon the Transfer of Cultural Assets)(2003年)、《作者权利法》(Law on Author’S Rights)(2007年);等等。这些专门法律的相继出台,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文化法制体系,也由此反映出瑞士在发展文化事业上所做出的努力。但是这些联邦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形成瑞士整体推进文化发展的统一方针,联邦层面的法律与各州的地方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协调、衔接问题。从发展文化的法制保障来看,联邦宪法及相关法律,与文化领域的专门法律一起,为整体推进文化事业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坚实的立法基础和实践经验。

  3 《文化促进联邦法》立法目的瑞士作为多语种、多种族的联邦国家,每年又有大量新移民迁人,迫切需要通过文化交流消除因语言、种族等差异而造成的族群隔阂,迫切需要通过文化融合促进新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不断增加瑞士作为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在《文化促进联邦法》(Federal Law on Cultural Promotion)出台之前,联邦政府在跨区域保障文化多样性方面,在传承与弘扬瑞士优秀文化方面,在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创造优良工作条件方面,在提升瑞士国家凝聚力、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方面,等等,均因缺乏实质性法律的强力保障,总是不能得心应手,难以有效实现。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笔耕文化传播,文化活动被瑞士国内大多数人视作为个人事务,而很少受到民众的关注,乃至引发公开讨论。从2O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这一局面有所转变。关于加强文化政策的讨论,特别是1965年制定《瑞士文化基金会法》(Pro Helvetia Act)的立法基础和瑞士文化基金会的公共使命的定义的讨论,开始引发民众普遍关注文化政策与法制建设 。

  1980年,关于将联邦财政支出的1%用于发展文化的“联邦文化倡议”(Federal Cultural Initiative)的讨论,再度引发了民众对文化政策的重视。这份联邦文化倡议及其改进版,曾作为议案分别于1986年、1991年、1994年提交联邦议会表决,虽然最终都以微弱劣势惜败,但是由此加强联邦政府对文化支持力度的政策和法制建设的讨论,已经开始深入人心。

  20世纪90年代早期,随着公共预算开支的削减,各级政府发展文化的责任亟须明确界定,如由谁资助代表国家利益的文化机构与文化活动等问题,日渐浮出水面。直到1999年瑞士联邦宪法修订时,促进瑞士文化发展的有关条款,在新宪法中得以再次明确规范,从而受到高度重视。根据新修订的宪法,联邦政府负责资助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文化机构,负责资助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以新修订的宪法作为立法基础,瑞士议会最终于2009年底通过了《文化促进联邦法》,意图加强联邦政府主导文化发展的能力。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五大方面:一是通过文化促进,提升瑞士文化凝聚力、保护瑞士文化多样性;二是通过文化促进,鼓励种类丰富的优质文化资源的供给;三是通过文化促进,为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和文化机构创造优良环境和有利条件;四是通过文化促进,促使民众更主动参与文化活动、更方便地享用文化服务;五是通过文化促进,塑造瑞士文化强国的国际形象。

  4 《文化促进联邦法》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文化促进联邦法》主要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规范联邦政府在文化促进方面的组织与管理;二是规范瑞士文化基金会的组织与管理。



本文编号: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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