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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性繁殖植物种植使用的性质认定——评“美人榆”再审案

发布时间:2024-04-13 07:19
  "繁殖"行为与"扩繁"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数量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在品种权保护体系中二者均属于繁殖行为。(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判决书以实施扩繁行为作为认定"繁殖"行为的条件,于常识和逻辑方面均有可商榷的余地。就常识而言,由于无性繁殖植物的植株个体及其部分均可以作为繁殖材料,所以无性繁殖植物的种植即为"繁殖",不需要以"扩繁"为前提。从逻辑关系上看,扩繁行为是增加植株数量的繁殖行为,是否存在扩繁行为反映的是品种权的受损程度,而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247号判决书为品种权保护设置的前提条件于法无凭且与常识相悖,应予纠正。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美人榆”案及相关争论
    1.1 “美人榆”案始末
    1.2 “美人榆”案引发的争论与思考
2 两案相近而不相同
3 无性繁殖植物种植使用行为的定性
    3.1 扩繁行为与“生产”“繁殖”行为的关系
    3.2 种植使用等同于“生产”“繁殖”
    3.3 “不存在扩繁行为”不构成不侵权抗辩事由
    3.4 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4 延伸问题研究
    4.1 关于善意使用的问题
    4.2 关于“商业目的”的问题
    4.3 关于招标施工单位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5 结语



本文编号:395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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