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7-06-1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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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因素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损害事实;噪声污染;人身损害赔偿;噪声排放标准;张婴;举证责任;赔偿标准;裁判要旨;精神损害;沿江高速;
【分类号】:D920.5;D922.68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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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3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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