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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以国民政府行政法院判决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1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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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司法审查以规制行政裁量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环节。刊载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公报》与《司法公报》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决书显示,行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被诉的行政裁量行为在形式合法性与内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审查。形式合法性审查包括审查行政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权的行使有没有违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内容合理性审查则突破了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对行政行为只允许合法性审查的约束,借助中国传统司法"济情法之平"理念,对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判决变更。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对推动当时的行政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国民政府未能及时修订法律,将行政裁量合理性审查问题确定下来,从而降低了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国民政府 行政法院 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 合法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
【基金】:司法部2013“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国时期司法制度研究”(13SFB1002)
【分类号】:D929;K258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在行政法的视野下,因法律固有的局限以及具体行政事务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行政裁量的存在不仅具有必然性,且随着行政理念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行政裁量有扩张的趋势。通过司法审查以制约行政裁量权的违法行使及滥用,在行政法发展史上始终是一个重要课题。行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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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卞利;;明清徽州地方性行政法规文书初探[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2 姚e

本文编号:4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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