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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贿赂与权势——唐代请托罪法深论

发布时间:2017-06-18 21:03

  本文关键词:人情、贿赂与权势——唐代请托罪法深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请托是通过一定途径请求主司曲法处断公事的行为,唐代律格敕将请托规定为犯罪,备以相应之刑。依实施请托的主要凭恃的不同,唐代立法中的请托罪可分为基于人情的请托罪、基于贿赂的请托罪和基于权势的请托罪,三者相较,立法对基于人情的请托罪最为宽容,处置较为宽松,对基于权势的请托罪最为严厉,处罚最重。立法的这一倾向反映出人情、贿赂、权势在实施、达成请托过程中角色及作用的不同,即贿赂一般大于人情,而权势又远远胜过贿赂与人情。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社会与其说是人情主导的熟人社会,不如说是权势支配的"权治社会"。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关键词】请托 人情 贿赂 权势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角下传统中国隐性腐败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17) 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人情社会下唐代请托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3FX18)之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9
【正文快照】: 请托指通过一定途径请求主司(主管官员)曲法处断公事的行为,在传统典籍中,请托又被称为请谒、干请、嘱托、请求,如《新唐书·姚崇传》:“时崇二子在洛,通宾客馈遗,凭旧请托。”《管子·八观》:“请谒得于上,则党与成于下。”杜甫《早发》诗:“艰危作远客,干请伤直性。”《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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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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