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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6-22 02:06

  本文关键词: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评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及占有一直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制度,尤其是将其置于不动产转让之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带来了不动产交易的浪潮,不动产转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更加引人注目,不动产带来的案件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理清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以及原始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记录了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一直被原始权利人实际占有,此种情形下,善意受让人却无权要求原始权利人搬离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有以下四个争议焦点:第一,转让人是否为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第三,原始权利人是否对系争房屋有权占有;第四,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救济。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首先,转让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无效,因此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转让人转卖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无权处分。其次,虽然转让人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处分权,但由于受让人满足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从而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再次,原始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有权占有转变为无权占有,不能对抗善意取得受让人的所有权,故法院判决存在错误。最后,通过对当事人的多重身份进行分析,确定原始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行救济,善意受让人既可以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会牵涉到利益的衡量,但是我们应牢记,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利益的衡量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 善意取得 无权占有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0.5;D923.6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引言10-14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0-11
  • 1.1.1 选题背景10
  • 1.1.2 选题意义10-11
  • 1.2 研究现状11-13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13-14
  • 第2章 案情简介14-17
  • 2.1 案件事实14-15
  • 2.2 裁判结论15-17
  • 2.2.1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裁判15
  • 2.2.2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裁判15-17
  • 第3章 争议焦点17-19
  • 3.1 转让人谢伟忠是否为无权处分人17
  • 3.2 受让人连成贤是否为善意取得受让人17-18
  • 3.3 原始权利人臧树林是否为无权占有人18
  • 3.4 臧树林与谢伟忠的权利如何进行救济18-19
  • 第4章 焦点评析19-35
  • 4.1 谢伟忠转让房屋的行为为无权处分19-21
  • 4.1.1 李榛的无权代理行为19-20
  • 4.1.2 谢伟忠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20-21
  • 4.2 连成贤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21-25
  • 4.2.1 连成贤为善意第三人22-24
  • 4.2.2 连成贤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24
  • 4.2.3 连成贤已经完成房屋登记24-25
  • 4.3 原始权利人臧树林为无权占有人25-28
  • 4.3.1 连成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26
  • 4.3.2 臧树林为无权占有人26-28
  • 4.4 连成贤与臧树林的权利救济28-35
  • 4.4.1 原始权利人臧树林的权利救济29-31
  • 4.4.2 善意受让人连成贤的权利救济31-33
  • 4.4.3 对法院判决的评论33-35
  • 结语35-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

  本文关键词: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评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7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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