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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29 16:05

  本文关键词:《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贯穿中国的古代社会,破坏了吏治的清明,进而成为影响历代国家统治的痼疾,历代统治者们均施行了许多措施来遏制和惩治贪腐行为。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关于官吏贪污贿赂的立法之严密、惩治之严厉以及实施效果之显著都是历朝历代所无法企及的,其中的代表性法律是《唐律疏议》,它对唐代以前惩治贪腐经验进行总结与升华,立法技术严密高超、调整范围广泛全面,不仅首创财产类犯罪“六赃”,将众多的官吏贪腐犯罪行为囊括在内,而且又辅之以详细量化的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为后代所沿袭。在罪名的设置上,《唐律疏议》不仅将官吏贪污贿赂犯罪划分为盗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还通过类推的立法技术使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扩大到官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施效果上,唐代前期,因统治者们严厉整治贪污贿赂现象,吏治较为清明,安史之乱之后,统治者对贪贿官吏的惩治放松,腐败之风盛行,唐代还是未能摆脱封建社会由廉转贪的定律。纵观《唐律疏议》在唐代惩治贪贿官吏的落实情况,由于封建制下的中央集权的固有弊端,统治者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判决,人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在整个唐代常出现对贪贿官吏法外裁判的情形。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唐律疏议》在惩治贪腐上的历史意义,当代中国官员贪污贿赂现象时有发生,破坏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廉洁形象,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唐律疏议》中相对完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进行研究,对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疏议 官吏贪污贿赂 以法惩贪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9;D924
【目录】:
  • 摘要8-9
  • Abstract9-10
  • 引言10-13
  • 选题意义10
  • 研究现状综述10-13
  • 一、唐代以前惩治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历史考察13-16
  • 二、《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立法规定16-29
  • (一) 贪污性质的犯罪16-19
  • 1. 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16-17
  • 2. 变相贪污性质的犯罪17-19
  • (二) 受贿性质的犯罪19-28
  • 1. 受财枉法19-21
  • 2. 受财不枉法21-22
  • 3. 受所监临财物22-25
  • 4. 坐赃25-28
  • (三) 其他特殊类型的贪污贿赂性质犯罪28-29
  • 1. 监临官枉法取人妻妾28
  • 2. 受旧官属馈与和乞取借贷28-29
  • 三、《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处罚原则29-35
  • (一) 区分监临主守和非监临主守,对监临主守从重29-30
  • (二) 区分公罪与私罪,私罪从重30-31
  • (三) 区分枉法和不枉法,枉法从重31-32
  • (四) 记赃定罪原则32-35
  • 1. 记赃32-33
  • 2. 平赃33-34
  • 3. 征赃34-35
  • 四、《唐律疏议》惩治贪污贿赂性质犯罪司法实践及实施效果35-41
  • (一) 唐代前期(公元618—755年)惩治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35-37
  • (二) 唐代后期(公元756—907年)惩治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37-39
  • (三) 《唐律疏议》惩治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实施效果39-41
  • 五、《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之评析41-47
  • (一) 立法之进步性41-44
  • 1. 立法技术严密,罪名多样41-42
  • 2. 量刑技术科学准确42-43
  • 3. 刑事处罚设置严厉43-44
  • (二) 固有局限性44-47
  • 1. 皇权至上阻碍法律的有效施行44-45
  • 2. 特权制度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45-47
  • 结语47-49
  • 参考文献49-52
  • 致谢52-53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3-54
  • 附件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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