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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司法处职员薪酬考——以档案资料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7-03 02:15

  本文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司法处职员薪酬考——以档案资料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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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县司法处是1936年至1949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县级基层的司法机构,虽名为县级法院的过渡机关,但直到南京国民政府败退大陆前夕,依然占据着司法体系末端的大半壁江山。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待遇,是目前研究中的盲点。从专题档案来看,县司法处职员的薪酬是变动的。以当时当地的物价指数、米价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变动为参照,县司法处职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呈现从滑落到回升的轨迹。史实表明了赣省动荡时局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无奈与普通个体生存的艰辛。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赣南师范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县司法处 职员 俸薪 物价
【分类号】:K262.9;D929
【正文快照】: 南京国民政府为普设法院、谋求司法独立,于1936年4月9日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暂于县政府设县司法处处理之”(第一条)[1],以县司法处取代原来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之旧制,并作为县级法院的过渡机构。1936年底,各省第一期改设县司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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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1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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