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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28 09:10

  本文关键词: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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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大范围的开始进行立法工作。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在立法这个特殊的领域中,对立法的关注点也逐步实现了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在整个的立法过程中,提高立法质量不可或缺的阶段就是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法律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由立法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全方位评估,然后结合评估报告,为法律法规的改、立、废提供依据,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技术,增强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协调性、针对性。立法后评估的对象十分广泛,而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地方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研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在21世纪初才开始兴起。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首次对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作了明确规定。《纲要》第十八条规定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2008年,《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的讨论稿,对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范围做了规定。随后,一些省、市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近几年,我国地方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虽取得了一些效果和经验,但从整体上来看还不够成熟。目前,学者对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的评估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操作上都相对薄弱,尤其是对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方法等的研究都各有主张,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模式。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地方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本文主要从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定义入手,分析其产生的理论依据,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从评估主体、对象、标准、方法和程序这五个方面,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完善我国地方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机制。
【关键词】:地方规章 立法后评估 评估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0.0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1
  • 一、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概述11-13
  • (一)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概念11-12
  • (二)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理论依据12-13
  • 1. 立法过程理论12
  • 2. 法律实效理论12-13
  • 3. 行政自制理论13
  • 4. 成本收益理论13
  • 二、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现状、问题与原因分析13-16
  • (一)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现状13-14
  • (二)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存在的问题14-16
  • 1. 评估的主体过于单一15
  • 2. 评估标准尚未统一15
  • 3. 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15-16
  • 4. 评估结果的使用不够合理16
  • (三)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6
  • 1.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不足16
  • 2. 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化建设的滞后16
  • 三、我国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16-25
  • (一) 建立一体多元的评估主体16-17
  • 1. 完善内部评估主体17
  • 2. 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17
  • 3. 扩大公众参与的评估模式17
  • (二) 确定评估对象17-19
  • 1. 地方规章实施时间18
  • 2. 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联性18
  • 3. 对公共利益影响程度18
  • 4. 制度设计的合理性18-19
  • (三) 确定统一的评估标准19-20
  • 1. 各省、市地方规章关于评估标准的规定19
  • 2. 完善评估标准体系19-20
  • (四) 确定科学的评估方法20-23
  • 1. 部分省、市关于评估方法的规定20-21
  • 2. 完善评估方法体系21-22
  • 3. 引入成本与效益的评估方法22-23
  • (五) 确定规范的评估程序23-24
  • 1. 评估准备阶段23
  • 2. 评估的实施阶段23-24
  • 3. 评估结果的形成24
  • (六) 评估结果的使用24-25
  • 1. 对立法活动的改进24-25
  • 2. 对执法活动的改进与完善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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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8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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