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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对WTO法律制度的遵守

发布时间:2014-07-27 10:16

  WTO法律体系主要由28个法律法规构成,涉及国内转化实施的法律协议主要是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协议和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人世工作组报告》中,中国还做出了一些超过WTO标准规则的承诺,这些超出WTO标准规则的承诺也可能需要国内转化实施。在准备加入WTO的阶段以及加入WTO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等领域积极开展了WTO规则的国内转化实施工作。
  1.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为履行WTO承诺,中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 度领域进行了立法调整。首先是贸易经营权的放开。2004年,中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后的新对外贸易法规定,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只要完成登记程序,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以前中国境内的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时,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审批制度,规定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格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不需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其次是关税制度的调整。降低关税水平是中国加入WTO后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加入WTO之前,中国就对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自主调整。2001年,中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从1992年的36.4%降至15.33%。为履行WTO关税减让义务,中国在加入WTO后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并多次修订《进出口税则》。2009年,中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降至9.5%,切实履行了降低关税的WTO义务。
  再次是非关税措施的改革。长期以来,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对重要农产品和机电产品实施配额,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符合WTO削减非关税壁垒的要求,中国在加入WTO后,根据“非关税措施时间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最后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在1994年中国颁布并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但较为简单。1997年3月25日,中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一条例规定,外经贸部负责进行反倾销调查,国家经贸委则负责损害认定。加入WTO后,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逐步进行了相应的国内立法调整。中国在参照WTO规则和其他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进行了修改,就反倾销和反补贴进行分别立法,新的《反倾销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反倾销条例》,原外经贸部制定出包括发起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核查、信息公开等事项在内的12项关于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则。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又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反倾销事务交由商务部处理,反倾销程序变得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就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2.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是WTO规则中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框架的重要部分。它融合了其他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和规则,定了成员国需要在国内进行转化实施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手段。
  为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WTO义务,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调整,对《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施行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被写入1997年《刑法》修正案。通过上述立法工作,中国已建立起一套与WTO规则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尽管由于机构间缺乏协调、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在中国时有发生,但经过其努力,中国已具备了一个覆盖面广泛、与WTO规则基本一致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在WTO规则中,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内容不多,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中有所涉及。前者涉及外商投资的规则为外资服务业市场准人,后者则以非歧视性待遇为原则,在外商投资的投资激励措施和经营要求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国内转化问题,在加人WTO之前就已经着手进行。加入WTO之前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均根据该协定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和解释性清单的“五不”(不要求当地含量、贸易平衡、出口实绩、外汇平衡和国内销售),修改了相关条款。除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要求限制外,中国在加入WTO时还做出了取消技术转让的超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承诺。这一承诺的内容也在2001年修订的《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就已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中国长期对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税率。为贯彻菲歧视性待遇原则,中国又于2007年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征收同等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WTO成员之间就特定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谈判。经谈判,如果WTO成员就特定服务业的市场准人作出承诺,就有义务按照WTO规则给予国民待遇。由于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在WTO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所以各成员承担的义务可能是不尽相同的。与一般成员不同的是,中国的服务业市场准入承诺是在加入WTO时做出的。加入WTO后,中国按照时间表履行了承诺,给予外资在零售业、运输业、银行业、保险业等服务业领域的市场准入。以较为敏感的银行业为例,中国在2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人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种类的业务。2003年,中国又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将该条例的内容写入法律,使市场准人义务得到了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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