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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与审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6 12:42
  <正>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对于倒逼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创新社会管理,提高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中,仅仅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 

【文章来源】:管理观察. 2013,(2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损害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污染以及海洋环境污染案件, 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二、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案件受理标准
    1. 合法性受理标准
    2. 合理性受理标准
三、无需提供保全担保
四、实行二元化举证责任规则
    1. 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举证责任
    2. 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3. 适用推定规则
    4. 特定机关的诉讼促进义务
五、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和辨论权, 突出法院职权色彩
    1. 严格限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2. 限制当事人辩论权
    3. 突出法院职权色彩
六、裁判的效力、执行与审判管理
    1. 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
    2. 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执行
    3. 规定受案法院的通知义务和报备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J]. 孙佑海.  法学杂志. 2012(12)



本文编号:306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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