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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杂剧公案戏中“判词”的文化形态及其史学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28 10:19
  "判词"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裁决判定书和批语。元杂剧公案戏中"判词"包含了很多元代的文化讯息。较之历史上的法律判例而言,元杂剧中"判词"呈现出重视编造故事、突出人物塑造、表达人物道德诉求等特征。元杂剧中"判词",其呈现出的法理性、法律适用与历史真实性等,并不都与元代的法律相一致,它更多的是反映了元代下层民众对历史传统中儒家道德以及文化惯性的心理期待与追忆。"判词"中出现的思想内容杂糅、理想化形态等特征,亦可以从其创作者身份等来得到合理解释。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研究. 201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判决。
    (二) 对于犯官的判决。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演变和特点分析[J]. 陈宝琳.  襄樊学院学报. 2004(06)
[2]元杂剧作家职官考略[J]. 田同旭.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4(05)
[3]中国古代判词的发展轨迹及其文化蕴涵[J]. 苗怀明.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2)



本文编号:310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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