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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合同认定标准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21-03-29 09:13
  行政权力运作模式的转变,使得行政合同备受行政机关青睐。然而,如何认定行政合同,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直在探索的问题,但目前国内并没有像法国和德国那样,形成通说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合同的性质,而且我国现行行政合同认定标准就总体而言,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最本质的差异是行政性,因此我国应以如何识别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为中心,构建以是否存在公法的适用为主,以合同目的为辅的认定标准。当合同的公法适用痕迹不明显,无法判断合同性质时,采用合同目的标准,识别合同是否追求公共利益,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外国经验,以立法形式列举并规范常见的行政合同。 

【文章来源】: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3,(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学界行政合同认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一) 合同主体问题
    (二) 合同目的问题
二、各国 (地区) 对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一) 德国的区分标准
    (二) 法国的区分标准
    (三) 日本的区分标准
    (四) 我国台湾地区的区分标准
三、构建合同的认定标准
    (一) 公法的适用
    (二) 行政合同的目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J]. 李累.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2)
[2]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分离[J]. 王克稳.  行政法学研究. 1997(04)



本文编号:31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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