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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常识、常理、常情”法学教育观的坚持

发布时间:2021-03-30 07:08
  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与人民群众心相通、理相同、情相连的过程,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的指导。"常识、常理、常情"是人类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人与人相处的、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道理、行为准则。"常识、常理、常情"既是一种法治观,也是一种指导培养法学人才基本方向的法学教育观。坚持"常识、常理、常情"的教育观,法学高等教育才能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人才。 

【文章来源】: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13(06)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论题的提出
2 现代法学教育中坚持“常识、常理、常情”之必要性
    2.1 “常识、常理、常情”是人类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人与人相处的基本道理
    2.2 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教育观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2.3 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教育观是法律人正确理解法本质的保证
    2.4 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教育观是法律人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需要
    2.5 坚持“常识、常理、常情”教育观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3 “常识、常理、常情”教育观在法学教学中的贯彻
    3.1 法学教育工作者对“常识、常理、常情”应有正确认识
    3.2 法学教学中“常识、常理、常情”的运用
4 并未结束的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J]. 陈忠林.  太平洋学报. 2007(06)
[2]浅谈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J]. 王敏,重九.  社科纵横. 2005(01)
[3]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 霍宪丹.  政法论坛. 2004(04)
[4]浅论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J]. 龙屏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01)
[5]不宜要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J]. 王发强.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6)



本文编号:310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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