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4 01:40
一般侵权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与其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场合,并且规定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被称为特殊侵权。特殊侵权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还包括发生中间责任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反映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还不够。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符合法律适用的逻辑,也适合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侵权责任法立法应避免过度的一般条款化,应根据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整合侵权法的外在体系。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含义
二、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原因
(一) 类型化与法律适用
(二) 类型化与法学教育
三、立法中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 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与一般条款
(二) 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与侵权法外在体系
本文编号:3117492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含义
二、区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原因
(一) 类型化与法律适用
(二) 类型化与法学教育
三、立法中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 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与一般条款
(二) 一般侵权、特殊侵权与侵权法外在体系
本文编号:311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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