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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境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以冲突规范为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21-04-26 10:45
  作为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环境民事责任公约在高度危险活动领域如核能利用、石油污染等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对于一般环境损害未做任何规定,因此,需要由国内冲突法规范加以调整。由于传统的调整方法——侵权行为地法很难解决当今环境损害中的所有问题,笔者以为在继续追求冲突法正义的同时也应顾及到索赔主体实体利益的保护,于是,有必要考虑新的系属公式如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等。但仍应赋予侵权行为地法最重要的地位,同时采用选择性冲突规则。 

【文章来源】: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10(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传统的解决方法:侵权行为地法
三、环境损害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四、评析


【参考文献】:
博士论文
[1]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 刘恩媛.复旦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16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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