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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物理方法提纯假毒品行为之定性研究——兼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制造毒品罪规定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26 19:31
  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学术界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实务界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诸多疑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出现的一些关涉"制造"的情形产生了更多分歧。本文结合一个采用物理方法提纯假毒品行为的案例应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了相应见解,并认为,只有适应毒品犯罪复杂多变的发展态势,结合毒品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应正式制定并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制造毒品行为的规定加以修改并完善。 

【文章来源】:朝阳法律评论. 2011,(02)

【文章页数】: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法理评析
四、裁判理由及结果
五、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制造毒品罪疑难问题探析[J]. 张洪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7(05)
[2]制造毒品罪疑难问题之解析[J]. 高艳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2)
[3]持有行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态样[J]. 陈正云,李泽龙.  法学. 1993(05)



本文编号:316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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