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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撤销”行政处罚的行为研究——以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4-27 15:37
  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而擅自施工,不仅对人身、财产的安全构成隐患,也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防雷行政执法者在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考虑到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此行政处罚的行为值得讨论和反思。本文针对此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对防雷执法者的"撤销"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评价,指出该行为损害的法益,列举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分析行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我国境内某市两名气象执法人员对该市甲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便擅自施工案进行执法,并按照法律流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甲公司补办了相关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手续,气象主管机构鉴于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出撤销之前所作罚款的决定。"撤销"处罚从法律适用理由来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显然,"撤销"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将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轻微和违法者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三个要件同时满足。从法律适用结... 

【文章来源】:第32届中国气象学会年会S20 第十三届防雷减灾论坛——雷电物理和防雷新技术中国气象学会会议论文集

【文章页数】:5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范防雷行政许可和防雷科技服务发展对策[J]. 张梅.  气象研究与应用. 2008(S1)



本文编号:316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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